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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3日 10:39:24 发布部门:佛山市人民政府 收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市垂直管理各单位:

  《顺德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科学技术局反映(联系电话:22831313、22830322)。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9日

  顺德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政策措施》《顺德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推动我区科技、金融和产业融合,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多元化企业融资服务体系,根据省、市有关开展企业信贷风险补偿等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顺德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补偿金),主要指用于撬动金融机构扩大企业贷款投放量,补偿合作金融机构部分风险损失的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偿金存续期至2025年12月31日,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补偿金存续期满后扣除风险补偿损失后全部归还区财政。

  第二章 补偿金管理

  第四条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的运作由三方共同参与,由项目主管部门、补偿金管理人及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

  第五条区科学技术局为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补偿金预算、规模及存续期管理;

  (二)制定补偿金管理和考核办法,牵头对本办法进行修订或出台补充文件;

  (三)履行补偿金日常监管职责,并对补偿金运营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督导;

  (四)确认补偿金管理人,审定补偿金管理人提交的年度运营报告及绩效报告,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向管理人核拨相关管理费用;

  (五)负责风险补偿损失核销审批工作;

  (六)其他重大事项决策。

  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补偿金管理人,并与补偿金管理人签订《顺德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委托管理协议》,把补偿金委托给补偿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委托管理期限不超过补偿金存续期。

  第七条补偿金管理人负责补偿金日常运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内部流程及风险控制、检查与稽核等制度,确保补偿金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二)建立合作金融机构遴选制度,选定合作金融机构并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价;

  (三)负责补偿金专户分户的开立、管理、资金核算等;

  (四)落实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管理及信息反馈;

  (五)对损失款项进行审查、评估、核损,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议;

  (六)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补偿金运营情况和绩效报告;

  (七)起草重大决策议案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审议;

  (八)其他相关补偿金运作管理事项。

  第八条补偿金由补偿金管理人开设专(分)户进行管理,所产生的利息补充入补偿金,待存续期满后连同本金全部归还区财政。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金融机构,是指在本地区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的机构,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等。由补偿金管理人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同一笔补偿金业务通过类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增信的,发生的本补偿金信贷业务不再计入商业银行开展的补偿金业务统计范围。

  补偿金管理人不得为风险补偿金业务的合作金融机构。

  第十条合作金融机构负责补偿金相关管理工作,包括:

  (一)企业贷款的审查、发放、贷后跟踪、逾期贷款的追收等;

  (二)配合补偿金管理人做好补偿金运作的相关工作,提供贷前、贷后和追收相关资料;

  (三)按规定尽职尽责追索不良贷款,并做好统计工作;

  (四)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扶持对象与标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扶持对象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依法在顺德区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顺德区产业发展,诚信经营和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产销正常、产品服务有市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并纳入顺德区政策性金融产品扶持企业库的企业。

  第十二条补偿金贷款资金必须使用在企业的主营业务、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产业转型、产品升级、市场开拓等企业经营活动。企业不得将资金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房地产、股票、期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

  (二)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或资金拆借;

  (三)从事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三条申请风险补偿金扶持的单个企业在存续期内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2000万元,同时,为确保政策扶持的普惠性,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家数不少于存量企业家数的90%。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出补偿金存续期。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合作金融机构应结合市场因素给予扶持企业优惠利率,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能超过贷款发放前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LPR加150bp,担保机构年化担保综合费率不得超过2%,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收取企业其他保证金或费用。

  第十五条补偿金管理人与合作金融机构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当纳入补偿金扶持的项目出现贷款损失,由风险补偿金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同承担。

  单一企业风险损失补偿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的50%(担保机构保障的贷款项目,补偿金承担每一笔贷款保障责任金额的风险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合作金融机构每年申请风险损失补偿总额不得超过该机构实际在贷余额(担保机构实际在保责任余额)的10%,其余贷款本金损失、贷款利息损失以及追收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合作金融机构承担。

  省(市)配套的风险补偿资金按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风险分担比例和风险代偿顺序进行代偿。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风险补偿金贷款工作程序如下:

  (一)贷款申请。企业根据要求向补偿金管理人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相关申请材料由补偿金管理人负责制定)。

  (二)初核推荐。补偿金管理人对申请贷款项目进行审查,对合格的企业向合作金融机构出具《推荐函》。

  (三)尽职调查。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企业的申请资料和《推荐函》,会同补偿金管理人对借款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在规定期限内向补偿金管理人出具是否同意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的《反馈函》。

  (四)审核确认。补偿金管理人根据《反馈函》,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查核实后,向合作金融机构出具是否将贷款项目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确认函》。

  (五)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合作金融机构与借款企业签订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及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放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补偿金管理人报备。

  (六)贷后管理。合作金融机构、补偿金管理人应加强补偿金项目贷后管理与监督,以合作金融机构为主导,会同补偿金管理人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信贷资金用途、企业信用状况等进行跟踪管理和评价。

  (七)贷款收回。合作金融机构负责收回到期的每笔贷款;补偿金管理人负责监督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收回情况。

  第十七条补偿金的补偿程序如下:

  (一)风险化解。借款企业违反与合作金融机构相关合同约定,出现到期不能还本付息的,合作金融机构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补偿金管理人,并进行风险化解或发起资产保全,评估借款企业的还贷能力。

  (二)启动补偿。贷款项目发生逾期达60个自然日以上,且合作金融机构追收未果的,经合作金融机构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且取得受理通知后,可向补偿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补偿金管理人要求的相关证明,经补偿金管理人审批同意后,补偿金管理人启用风险补偿程序,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及第十八条规定进行补偿。具体启动补偿时间由相关操作细则予以确定,企业逾期产生的利息损失(包括罚息、复利)和追收费用等由合作金融机构承担。

  (三)补偿后的债务追收。启动补偿后,补偿金管理人仍对违约企业享有追偿权,并由合作金融机构全权催收。对于经追收后收回的资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优先偿还本金的原则,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的风险分担比例,退还至风险补偿金账户。

  补偿金存续期届满后,合作金融机构仍需对每笔代偿项目追收回的资金按实际情况按比例归还补偿金专户,直至项目主管部门对该笔代偿项目风险核损为止。

  由补偿金管理人另行制订债务追收的实施细则。

  (四)损失核销。通过法律程序追收终结后,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损失,且风险补偿金已按比例承担相应损失后,经补偿金管理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议通过后,在风险补偿金按实核销。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当单个合作金融机构补偿金累计贷款逾期率 (累计纳入补偿金业务的逾期贷款余额/累计解除的补偿金业务实际贷款金额)达到5%(含)时,暂停合作金融机构信贷风险补偿金业务,当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逾期率再次下降到5%以下(不含)后,恢复合作金融机构信贷风险补偿金业务。

  合作金融机构追回的款项可冲减补偿金的贷款逾期金额,以降低合作金融机构补偿金的累计贷款逾期率。

  暂停风险补偿后至政策到期之日,合作金融机构仍不能降低累计贷款逾期率至规定比例的,不足补偿的所有风险损失由合作金融机构承担。

  第十九条补偿金实际承担的风险补偿总额不超过当年补偿金的实际总规模。上级资金及要求本级足额配套的资金需按上级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合作金融机构要保证风险补偿项目的质量,并严格按照合作协议约定进行放款或提供担保。补偿金管理人应建立合作金融机构评价体系,对评价不合格的,补偿金管理人可取消合作金融机构资格,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偿还借款的,将纳入失信企业名单,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在区内的政策性金融产品及科技计划项目申请。

  (二)申请企业通过虚报、瞒报等方式骗取风险补偿金扶持的,将纳入失信企业名单,不再受理其在区内的政策性金融产品及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合作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如下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取消合作资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1.向申请企业收取额外费用的;

  2.与企业合谋骗取风险补偿金扶持的;

  3.违反规定程序操作致使风险补偿金发生损失的。

  (四)对补偿金管理人的工作人员在风险补偿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风险补偿金发生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风险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项目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风险补偿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如发现有擅自挪用补偿金的情况,项目主管部门有权取消补偿金管理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且要求补偿金管理人赔偿相关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信息报送机制。由补偿金管理人每月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运行数据,每季度书面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资金运行、配套制度和合作金融机构等相关工作情况,并于次年第1季度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上年运行情况;出现风险事件或资金总额出现异常时,补偿金管理人要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四条建立绩效考评机制。为了提高补偿金管理人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由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对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的上一年度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根据绩效考评结果核算和支付补偿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及绩效管理费,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授信额度、放款倍数、信用敞口、授信使用率、企业贷款不良率、扶持企业的经营状况等,具体绩效考评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通过补偿金业务的在贷(在保)企业搬离顺德区的,补偿金管理人应在借款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住所变更后将该企业原纳入补偿金支持的贷款从顺德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扶持范围中剔除,不再承担其损失风险。

  第二十六条补偿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贷款项目符合性审查关系人回避制度,且审查关系人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企业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补偿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贷款项目审查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为更好衔接政策实施,在本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出确认函的项目及存量贷款项目,按原确认函所列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顺德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顺经发〔2017〕24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M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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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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