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市驻禅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支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的工作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需在每年5月31日前向区住房城多建设和水利局提出申请:本年度的自文件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反映(联系电话:83301512)。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
佛山市禅城区支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禅城区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有序发展,支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区建筑业企业创收增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规范禅城区建筑市场经营秩序、推进区内建筑业发展改革和提升建筑企业竞争力为核心,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优化建筑市场环境;鼓励建筑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建筑企业转型升级,更好地发挥建筑业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工作目标
全区建筑业规模进一步扩大,产业结构更加合理,科技进步成效显著,市场占有率稳步提升,规模企业比重明显增加,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日益增强;建筑企业整体实力明显提升,本地企业市场竞争力及业务占有率提升实现增量增收。
三、具体措施
(一)支持区内企业做大做强。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牵头跟进区内具备申请施工特级资质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兼并重组资质申报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设绿色通道,协助需要兼并重组的建筑业企业加快办理土地整合、转让、商事登记等手续。区金融工作局协调辖区相关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等方面对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促使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区政府大力支持禅城区建筑业企业发展,对本区建筑企业资质升级、财政贡献等方面按以下政策给予奖励:
1.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特级资质,勘察设计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勘察设计综合资质甲级、监理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监理综合资质的,分别给予1100万元奖励。
2.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设计行业甲级的,分别给予550万元奖励。
3.对企业年度财政贡献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禅城建筑企业,以上一会计年度该企业的财政贡献为基数,按照当年实际财政贡献超基数部分的50%给予等额奖励。低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年度财政贡献的,不予奖励。该奖励每年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0万元。(该奖励与“鼓励区内企业向外拓展壮大”奖励同时适用)。
4.鼓励禅城区范围内的社会投资项目选用禅城建筑企业,凡禅城区范围内的社会投资工程项目选用禅城建筑企业的,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一个月后予以通报表扬,并按在该项目中建筑企业对禅城的年度财政贡献50%标准给予项目实际建设方等额奖励,年度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鼓励区内企业向外拓展壮大。鼓励禅城建筑企业到区外、市外、省外等开拓建筑市场。
凡将区外承揽工程产生的企业所得税汇缴禅城,且年汇缴企业所得税额超过50万元的禅城建筑企业,按其汇缴后禅城留成部分的50%的给予同等金额奖励。该奖励与上述的禅城企业年度财政贡献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财政贡献超基数部分的50%给予等额奖励的奖项,同时适用。
(三)引进区外企业集聚发展。充分发挥地域优势,探索建立禅城区建筑业企业总部经济集群,支持建筑业企业驻禅发展。对持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勘察设计综合资质、勘察设计甲级资质及监理综合资质等综合实力强劲建筑企业落户禅城的,将其列为“一企一策”引进的重大企业,适当放宽支持政策限制。
2020年1月1日后已持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勘察设计综合资质甲级、监理综合资质及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新引进建筑企业,在其将工商注册地、资质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迁入禅城区后,享受区内建筑企业资质升级方面同等奖励政策。同时建筑企业所落户的镇(街道)对企业给予经营场地补贴奖励。
(四)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推动建筑工程质量创优,打造样板工程。对在禅城区范围内获奖的建设项目进行奖励,并予以通报表扬。
1.获得鲁班奖等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奖励承建单位300万元,参建单位各50万元。
2.获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的,奖励承建单位80万元。
3.获广东省优秀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奖励承建单位20万元。
4.获佛山市优质工程奖或优秀装饰装修奖的,奖励承建单位3万元。
同一工程获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如同一工程在获得市级奖励后,又申报省、部级荣誉成功的,对企业按最高级别奖励进行追加差额奖励。
四、政策支持、市场引导
(一)指导本地企业提升参与度。在引入区外企业的同时,做好区内建筑企业的服务指导工作。加强对区内建筑企业人员培训,提升企业管理、服务水平,鼓励、引导区内建筑企业积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或与区外大型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社会投资项目建设。
(二)加强区内招投标管理工作。按照《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及标后监管工作的通知》(佛建〔2019〕115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及住建部门监管的市政工程在招标投标等相关环节的管理,加大招投标投诉处理和标后监管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虚假承诺、恶意投诉、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提供金融政策助力支持。积极为区内建筑企业举办银企合作对接交流会,鼓励金融机构与区内建筑企业合作,进一步拓宽区内建筑企业的融资渠道,为企业提供宽松的资金环境。区金融工作局对本区具有竞争力、信誉好、业绩优良的骨干企业加大资金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帮助区内建筑企业解决信贷额度或优惠贷款利率问题,协调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资信证明。(鼓励)金融机构对区内建筑企业予以办理工程保函、履约担保等业务,支持区内建筑企业拓展市场,做大做强。
(四)引进高质量建筑业人才。研究制定引入建筑行业高层次人才在专家公寓、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政策。积极培养本地建筑业优秀人才,推荐并鼓励优秀企业及人员参与“禅城大工匠”评选,定期组织其研究本区建筑行业发展特色,发展禅城建筑业文化,传承工匠精神。同时利用佛山支持通,向禅城建筑业人才宣贯佛山对人才的支持政策,为禅城优秀建筑业人才提供便利的支持申报渠道。
五、奖励扶持申请
对于符合本方案规定,申请扶持奖励的建筑企业及选用禅城建筑企业的社会投资项目发包方,应于每年5月底前按照奖励类型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报送以下申请材料(材料一式一份,提供原件复核):
(一)申请书;
(二)其他用于说明扶持奖励项目申报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1.涉及办公场地租赁补助的,提供租赁合同书及租金发票;
2.涉及自有或自建办公场地补助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买房产的合同及发票等材料;
3.涉及获奖建设项目奖励的,提供相关材料;
4.涉及财政贡献奖励的,提供纳税材料或相关审计报告;
5.涉及外出拓展壮大奖励的,提供其承揽的区外工程产生的企业所得税汇缴禅城区的佐证材料,包括税票、施工合同等;
6.区内社会投资项目发包方选用禅城建筑企业,提供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工程结算文件及税票;
7.未获区内其他扶持政策支持的书面承诺。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收到相关企业申请后,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征求属地镇(街道)、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报请区政府予以奖励。
六、附则
(一)按照《佛山市禅城区产业及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三点至第七点意见,对禅城区年度纳税额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区内建筑企业及新引进的持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勘察设计综合资质、勘察设计甲级资质及监理综合资质等综合实力强劲建筑企业,按“一企一策”标准适当放宽支持限制措施。
(二)涉支持区内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区内企业向外拓展壮大、引进区外企业集聚发展(含经营场地补贴)相关奖励资金,由企业所在地区、镇(街道)财政按照5:5比例负担;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的奖励资金,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区、镇(街道)财政按照5:5比例负担。
区、镇(街道)共担的产业及人才扶持资金,原则上由区财政统一支付,再在各镇(街道)税收分成款中清算。
(三)经营场地补贴细则
1.2020年1月1日后已持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勘察设计综合资质及监理综合资质的新引进建筑企业,在将工商注册地、资质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迁入禅城区后,经营场地补贴按企业本部在禅城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时实缴租金额的20%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属于企业在禅城区自建或购置本部自用办公房产的,按10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且金额分3年进行补贴;
2.2020年1月1日后已持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设计甲级资质的新引进建筑企业,在将工商注册地、资质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迁入禅城区后,经营场地补贴按企业本部在禅城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时实缴租金额的20%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属于企业在禅城区自建或购置本部自用办公房产的,按10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800万元,且金额分3年进行补贴;
以上租赁、自建或购置经营场地的支持措施不得同时享有,享受租赁、自建或购置经营场地补贴的办公用房,只能作本单位办公使用,企业存续期内不得将房屋产权转让或改变办公用途,否则企业应全额退还补贴。
(四)根据《佛山市禅城区产业及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建筑企业以各种方式取得区政府各项扶持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年度对禅城区地方经济贡献,新引进或新设立(新成立3年内)的重点培育产业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等资金除外。当年因经济贡献未达到的扶持资金,允许递延至下一年,在地方经济贡献的额度内申请,递延期限不超过3个年度;同时本方案给予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年,经区政府批准延期或财政资金采用股权方式支持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建筑企业通过重组兼并、股权置换等方式整合禅城区内建筑资源的,其财政贡献、资质等按整合完成后重新核定,被整合企业整合前的财政贡献等原则上不纳入其申请奖励范畴。
(六)获得奖励支持的企业须出具书面的承诺书,承诺企业在禅城区存续期须在10年以上。在企业获得奖励后的存续期内,建筑企业不得抽走注册资金或将注册地迁出禅城区,否则须退还奖励或补贴(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奖励支持的申请主体,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情况,一经查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报请区政府同意后,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及镇(街道)追回发放的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申请并获批准的企业,在本办法到期后,涉及连续奖励支持的,其支持措施将延续至奖励支持完毕。另,交通、水利、市政行业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本方案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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