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接省发改委通知,2024年度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工作已正式启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领域
重点支持国家和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科技、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绿色低碳、新兴服务业等领域,优先支持我省“10+X”未来产业体系确定的第三代半导体、未来网络、氢能、新型储能、细胞和基因技术、合成生物、通用智能、前沿新材料、零碳负碳(碳捕集利用及封存)、虚拟现实、量子科技、深海深地空天、类人机器人、低空经济、先进核能等领域。
二、申报条件
申报省工程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截至报告年度末(2023年),依托单位应为在江苏省内注册2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行业(重点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骨干企业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近三年不存在因环保、安全生产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工程研究中心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未采取法人形式组建的,必须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尤其是科技成果所有权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二)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方向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符合产业和技术发展趋势,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具备按期建设、正常运行和持续创新的各项支撑条件。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三)拥有高水平的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科研人员数量不低于40人,专职科研人员数量不低于20人,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要求经审计的报告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800万元;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要求报告年度工程研究中心横向科研经费到账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四)拥有良好的研发场地、设施和设备仪器条件,对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大研发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应用形成有效支撑和保障;其中,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研发场地相对独立且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五)具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有待工程化开发和拥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主持(承担)过本领域省级以上科研计划或主持(参与)过标准制定。
(六)鼓励以依托单位为主,联合省内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共同建设工程研究中心,注重行业内协同和产业融合。科技成果所有权必须归属工程研究中心或依托单位。
三、申报程序
1、申报报名,4月7日12:00前
申报单位登录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网站(http://sme.sipac.gov.cn/ )——企业用户登录——用户空间——业务征集平台—— “2024年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下载模板汇总表填写上传,来不及完成材料撰写的,附件可暂不上传!
2、材料递交,4月9日前
完成报名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系统补充完整申报材料,该电子材料作为专家评审最终依据。
3、推荐单位材料修改并递交,4月11日前
本项目限额申报,园区将组织专家评审,被推荐单位需按照评审意见完成材料修改并递交最终材料:
系统补充完整申报材料(word版和pdf盖章版),以及申报数据表(excel版)。
纸质申报材料,胶装两套(签章齐全,不采用胶圈,不采用上下册),申报材料及附件按封面、申报数据表、申请报告正文、相关附件顺序装订。申请报告正文及附件材料侧面用标签纸标注相关证明页,电子版光盘1张,申报光盘上须记号笔注明单位名称,递交园区企服中心(旺墩路168号市场大厦2楼)。
四、申报要求
(一)工程研究中心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按规定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二)工程研究中心名称和研究方向应明确精准,避免宽泛笼统。已获得省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的依托单位不得在相同方向(领域)重复申报。工程研究中心科研人员、仪器设备、科研场地重叠无法切割的,原则上不予重复批复建设。同一法人单位当年仅限申报1家。
(三)工程研究中心以法人形式运行的,数据统计范围为该法人单位;以非法人形式运行的,数据统计范围为该工程研究中心所属人员开展的、与工程研究中心目标定位相关的工作。科技成果所有权必须归属工程研究中心,不得将无关人员或无关工作纳入统计范围。
(四)申报企业务必按照本通知时间要求提交材料,由于提交不及时造成的申报问题企业自行负责。园区评审后对推荐单位反馈材料修改意见,未推荐单位不再另外通知。
五、联系方式
园区企服务中心:
热 线 67068000
许老师 67068015
陈老师 67068216
园区科创委:
刘老师 66681655
邹老师 66681681
技术支持:
园区征集系统 400 8696 086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委员会
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2024年4月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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