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社〔2024〕53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有关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报送2024年第二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函》,现安排2024年第二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省级补助资金17,167.14万元(具体项目、金额、科目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0408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请认真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实施方案,切实管好用好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各地级以上市应及时将资金下达有关区,各地应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此外,要组织本级主管部门制定项目明细绩效目标,于60日内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三、此次下达资金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9其他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环节保持不变。市县财政在分配该直达资金时,应单独下发文件,在数字财政系统中及时下达包含直达资金标识的指标,并与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准确衔接,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
四、此次下达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为“三保”资金,请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三保”资金专户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财预〔2022〕52号)等有关规定,将该项资金纳入“三保”资金专户管理,严格专户资金使用管理,禁止挪用和挤占专户资金。该项资金标识为“A040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此标识贯穿项目入库、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资金拨付全过程,且保持不变。市县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接收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项目,在一体化系统中及时下达包含“三保”标识的指标,不得随意增加、删减和修改,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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