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相关单位:
为推动北京餐饮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国际美食之都,进一步提升北京餐饮竞争力、影响力和品质化、国际化水平,制定推动北京餐饮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条件、标准
(一)支持创建特色餐饮聚集街区
1.支持条件
(1)有独立的街区运营主体,运营主体应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按照《特色餐饮聚集街区评价指标》(附件1)评分在90分以上;
(3)街区在公共设施购置、维修、改造等配套建设,以及街区绿化美化等硬件方面资金支付及发票开具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提交申报材料之日期间的审定实际投资额超过200万元,且不低于核定计划投资总额(符合支持方向的合同投资总额)的70%。
2.支持标准
同时符合以上支持条件的街区,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支持餐饮+文旅体融合发展
1.支持条件
(1)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公园、等级景区、公共体育场馆、演出场所、博物馆内开设满足大众消费的餐厅,餐厅所属企业与上述场所签订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
(3)在上述场所内开设的餐厅取得营业执照日期在2023年1月1日后,且截止申报之日已持续经营满一年;
(4)餐厅装修、设备购置等硬件方面资金支付及发票开具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提交申报材料之日期间的审定实际投资额超过100万元,且不低于核定计划投资总额(符合支持方向的合同投资总额)的70%;
(5)餐厅所属企业应为填报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的企业。
2.支持标准
同时符合以上支持条件的餐厅,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有多个餐厅符合条件的,奖励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餐厅改造提质升级
1.支持条件
(1)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餐厅营业执照登记日期在2019年1月1日前;
(3)餐厅装修、设备购置等硬件方面资金支付及发票开具时间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且审定实际投资额不低于核定计划投资总额(符合支持方向的合同投资总额)的70%;
(4)餐厅所属企业应为填报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的企业。
2.支持标准
同时符合以上支持条件的餐厅,按审定实际投资额50-100万元、100(不含)-300万元、300(不含)-500万元、500(不含)万元以上分档,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有多个餐厅符合条件的,奖励上限1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推动北京餐饮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申请表(附件2);
2.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涉及投资的需提供发生费用明细表、相关票据证明文件;改造自有房屋的项目,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改造租赁房屋的项目,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4.填报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的证明材料;
5.申报特色餐饮聚集街区奖励需提供评价指标自评表和相关佐证材料;
6.项目投资明细表(附件3);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流程
1.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申报单位可按照注册地将相关材料报送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
2.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在《推动北京餐饮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申请表》上做好接收时间登记,并于接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盖章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
3.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附件4),出具加盖公章初审意见,填报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5)报市商务局复审;
4.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复审通过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会同相关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履行验收程序;
5.对拟奖励单位,涉及餐饮+文旅体融合发展项目的,市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履行验收程序。
四、工作要求
1.按照“先申报先得”原则,以2024年项目预算额度为限予以奖励。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30日。
2.项目已获得中央财政或市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新建时已获市级商发资金补贴的餐厅,不得申请餐厅改造提质升级支持资金。
3.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按照《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处理。
4.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近三年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经审议或相关部门不同意给予支持的。
5.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登记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6.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8.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将初审表、汇总表、项目申报材料电子版刻录光盘,与初审合格的项目申报材料一并快递至市商务局生活服务业二处(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市政府西门5号楼 李老师)。
五、其他事项
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咨询电话:010-55579420 李老师
北京市商务局
2024年3月29日
上一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可靠性评价通用要求》和《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最佳实践”培育孵化工作指南》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推荐2024年度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最佳实践”的通知
原文链接:
免责声明:
本站(华夏泰科)部分信息来源于有关部门官方公示信息,本站进行整理发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权,请提供权属证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
关于发布癌症、心脑血管、呼吸和代谢性疾病防治研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24年度新型组织方式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关于对《北京市昌平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关于对《昌平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2024年北京市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信评价(含预评价)结果公示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申请工作(第四批)的通知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于就《专利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等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TOP
客服
电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