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实施细则》(苏园办〔2021〕126号),现就组织申报2024年“企业撷英”人才支持计划引才育才综合奖励通知如下:
一、单位资质认定对象
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均在园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
1.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属于园区“十四五”规划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两大支柱产业,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人工智能等三大新兴产业,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节能环保服务、商务服务、供应链管理、金融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九类生产性服务业,文化旅游、商贸服务、社会服务等三类生活性服务业以及数字经济产业领域的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
2.具备较好的人才队伍基本面。单位年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含)以上的员工占单位缴交社保人数的比例达5%(含)以上。
二、奖励范围
对符合条件的以下7类引才育才行为(具体条件详见附件),最高按实际支出总费用的30%给予单位综合奖励,单个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单年度不超过100万元。
1.通过专业人才中介机构从园区外猎聘年工资薪金40万元(含)以上的人才(与“iDream”园梦人才平台同类补贴不重复享受);
2.在全国重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全国重点高等职业院校设立企业冠名奖学金(奖学金名称中须包含“苏州工业园区”);
3.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合作,并在企业内设立高校实习基地,吸纳高校学生实习;
4.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创新协作平台,联合开展技术攻关或实施创新成果转移转化,且相关协作协议中包含明确的人才合作;
5.打破国籍、户籍、身份、人事关系等制约,柔性引进海内外专家智力;
6.通过设立院士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等载体,为特殊人才提供发挥特殊作用的有效平台;
7.与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各类人才培训项目。
三、单位资质认定材料
每家申报单位都需要符合资质认定对象的条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均需要提供,需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
(1)申报单位2023年12月缴纳社保说明,建议提供江苏省人社一体化智慧平台出具的《苏州市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缴费证明》或《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单位)》(证明材料上要体现2023年12月申报单位缴纳社保人数);
(2)2023年度申报单位在园区年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含)员工信息表(格式见附件1,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后上传扫描件)。
(3)单位出具的真实性承诺函。系统可以下载承诺函模板,下载填写完整后,法人签名(或加盖法人章)、加盖公章、填写日期后扫描上传。
四、引才育才综合奖励申报内容
(一)通过专业人才中介机构从园区外猎聘年工资薪金40万元(含)以上的人才
1. 申报条件。人才中介机构须为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专业人力资源公司。引进的人才应为通过人才中介机构引进、与申报单位依法签订1年以上(含)劳动合同、年工资薪金40万元(含)以上且到岗前上一工作地在园区以外(与“iDream”园梦人才平台同类补贴不重复享受)。
2. 所需提交材料。
有关人才中介机构证明材料:
(1)人才中介机构有效期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有效期内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申报单位与人才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协议);
(3)2023年期间申报单位支付给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的转账凭证;
(4)2023年期间人才中介机构出具的申报单位已支付服务费用的兑付凭证。
有关引进人才证明材料:
(1)引进人才有效身份证明(中国内地居民提供身份证,港澳台地区居民提供通行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及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
(2)申报单位与人才签订的有效期内的正式劳动合同或年薪协议,需明确工作的起止时间、岗位职务和年薪金额等;
(3)人才近一年参保证明(建议提供江苏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出具的《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人员)》),未满一年提供从入职到目前的参保证明。
(4)人才到岗前上一工作单位劳动合同或离职证明文件。
(二)在全国重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全国重点高等职业院校设立企业冠名奖学金
1.申报条件。
(1)设立的奖学金名称中须包含“苏州工业园区”;
(2)设奖高校须为“双一流”建设高校、“双高计划”高职院校,以及在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纳米技术应用专业领域内全国排名领先、且生源与企业需求较匹配的部分其他高校。双一流”建设高校参照《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教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22〕1号);“双高计划”高职院校参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单位名单的通知(教职成函〔2019〕14号)》);其他高校名单见附件2。
2.所需提交材料。
(1)申报单位与符合条件的高校签订的设立奖学金协议;
(2)2023年期间申报单位支付给高校用于奖学金的转账凭证;
(3)2023年期间高校出具的申报单位已支付奖学金费用的兑付凭证;
(4)如奖学金已发放,提供2023年期间获得企业冠名奖学金的学生材料(须注明学生姓名、证件号码、学校名称、专业名称、奖学金金额,请下载模板后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模板见附件3);如尚未发放,提供发放工作安排说明(单位加盖公章)。
(三)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合作,并在企业内设立高校实习基地,吸纳高校学生实习
1. 申报条件。参加实习的大学生须为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世界前100名高校或园区实习基地合作院校就读的在校大学生,并在单位实习至少满4个月。
其中: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参照《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22〕1号);世界前100名高校依据为QS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排名(THE)、美国US New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园区实习基地合作院校见附件4。
2. 所需提交材料。
(1)申报单位与实习生在2023年度内签订的实习协议(协议需要明确实习期);
(2)实习生有效身份证明、学生证(可用所读高校出具的《在读证明》代替学生证);
(3)2023年期间申报单位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的凭证;
(4)2023年期间申报单位支付给实习生的实习报酬凭证。
(四)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创新协作平台,联合开展技术攻关或实施创新成果转移转化,且相关协作协议中包含明确的人才合作
1. 申报条件。“四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须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合同双方须为申报单位与高校或科研院所,相关协作协议中包含明确的人才合作。
2. 所需提交材料。
(1)2022年及2023年期间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及对应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
(2)申报单位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建创新协作平台情况表(见附件5);
(3)2022年及2023年期间人才、申报单位与合作高校或科研院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需要明确人才的合作时间、合作课题等。人才应积极协助申报单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技术需求研发、加强单位研发机构建设、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申报项目成果专利、制定创新发展规划等;
(4)2023年期间申报单位支付给高校或科研院所合作经费的转账凭证;
(5)2023年期间高校或科研院所出具的申报单位已支付合作经费的兑付凭证。
(五)打破国籍、户籍、身份、人事关系等制约,柔性引进海内外专家智力
1. 申报条件。
(1)外籍专家(不含港澳台专家)以及尚未取得外国国籍但长期在海外工作或定居的人才,以柔性方式在申报单位主持或参与实质性项目;
(2)申报单位与柔性引进人才签订的项目协议或工作协议中须明确每年在园区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采用阶段性全职在园区工作的人才,合同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已全职在园区创新创业的海外人才、已获园区(含)以上其他人才计划支持的海外人才、同一企业(集团)中不同子公司(事业部)间的人才派遣均不在范围内。
2. 所需提交材料。
(1)引进人才有效身份证明(如为外籍专家,请提供护照;如为尚未取得外国国籍,但长期在海外工作或定居的人才,请提供境外永久居留证明或在海外工作生活证明);
(2)申报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的项目协议或工作协议(历年签订的都要提供);
(3)引进人才学位证书(非英文证书须提供翻译件);
(4)引进人才在2023年期间出入境清单列表以及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及内容清单列表。同时需附国际机票行程单或护照出入境盖章页等证明来园区工作时间的材料;
(5)引进人才在2023年期间计税薪金领取证明。需要提供在园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银行流水以及申报单位出具的《引进人才计税薪酬发放说明(工资单)》,工资单需要加盖单位公章或者财务章(详见附件6);
(6)如引进人才来园区工作每年超过90天,须提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
(六)通过设立院士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等载体,为特殊人才提供发挥特殊作用的有效平台
1. 申报条件。须为2023年批准设立的市级及以上院士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等载体。
2. 所需提交材料。
(1)申报单位与院士、技能大师(或团队)签订的合作协议,协议须明确课题、合作内容、合作方式等;
(2)在2023年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院士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等载体的证明材料;
(3)2023年期间申报单位支付给院士、技能大师(或团队)合作经费的转账凭证;
(4)院士、技能大师(或团队)出具的申报单位在2023年期间已支付合作经费的计划使用清单。
(七)与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各类人才培训项目
1. 申报条件。人才培训对象须为申报单位中高层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培训内容须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及人才素质提升需求,培训机构须具备相应培训资质。
2. 所需提交材料。
(1)培训机构有效期内的资质证明(提供培训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2)2023年期间申报单位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服务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内容需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及人才素质提升需求,包括预算、培训对象、培训预期目标、课程计划、师资等内容;
(3)2023年期间培训项目的三方比价或招投标文件(含竞争性磋商);
(4)2023年期间培训项目的培训对象花名册及签到表;
(5)2023年期间申报单位支付给培训机构服务费用的转账凭证;
(6)2023年期间培训机构出具的申报单位已支付服务费用的兑付凭证。
五、申报受理
(一)申报时间
2024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二)申报方式
请符合企业撷英申请条件的单位先进行单位资质认定,资质认定信息提交后即可进行引才育才综合奖励申报(不必等企业资质认定审核结果,提交后可马上进行引才育才综合奖励系统填报)。
电脑端申报方式:打开苏州工业园区人才服务一网通办(https://tsc.sipac.gov.cn/one),点击人才服务->面向企业->企业撷英,选择办理事项后,点击底部“在线办理”进入申请系统。(操作指南见附件7)。
(三)认定程序
1.网上初审。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会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初审。
2.线下认定。组建由人社局牵头,经发委、科创委、金融发展局、税务局等部门组成的审核委员会对初审名单进行认定。
3.会议审定。奖励名单报园区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后,正式发文公布并进行资金拨付。
六、其他事项
1.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多头申报、骗取奖励等情形,一经发现即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如申报单位未做企业资质认定直接申报引才育才综合奖励,系统会提示并跳转至企业资质认定的申请页面,需填报完信息并提交后,方能进行本年度引才育才综合奖励申报。
3. 2023年度在园区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含)以上员工的完税证明中,所得税的品目名称仅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偶然所得”、“劳务报酬”、“股权分红”等产生的税金均不能计算在内。
4. 2023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含)以上的员工信息表中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间段为税款所属期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
5. 请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完成系统填报工作,逾期系统关闭将无法申报。
七、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热 线 0512-67068000
倪老师 0512-65223567
蒋老师 0512-6706803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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