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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服务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壮大若干政策(商贸企业部分)支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1日 14:01:19 发布部门:大连市商务局 收藏

  各区市县、先导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加快服务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23〕18号)文件要求,现开展2023年度服务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壮大若干政策(商贸企业部分)支持资金申报工作。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请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审核。

  一、申报主体

  符合《大连市加快服务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奖励条件的商贸企业,且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设立从事商贸业经营且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重特大事故,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四)主营业务收入满足大政发〔2023〕18号文件规定的相应标准,即:住宿和餐饮业商贸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零售业商贸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批发业商贸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

  (五)企业严格依法履行统计义务且加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六)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励资金。

  二、申报时间

  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9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流程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分别就开展2023年度服务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壮大若干政策服务业企业部分、商贸企业部分支持资金申报工作发布申报通知;

  2.4月1日至2024年4月19日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商贸企业进行申报;

  3.初审,各区市县、先导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委托第三方初审);

  4.各区市县、先导区商务主管部门将初审结果汇总上报市商务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联合牵头会同市统计局等部门进行审核,并确认最终申报企业名单。

  四、申报说明及申报材料(见附件1)

  五、申报受理咨询

  中山区商务局商贸服务业科 咨询电话:82562086

  西岗区商务局商业科 咨询电话:83633873

  沙河口区商务局商贸流通服务科 咨询电话:84368660

  甘井子区商务局商贸和市场运行科咨询电话:86319660

  旅顺口区商务局商贸流通科 咨询电话:39363686

  普兰店区商务局现代服务业科 咨询电话:81357729

  瓦房店市商务局商贸流通科 咨询电话:85611581

  庄河市商务局商业管理室 咨询电话:89706336

  长海县商务局商管科 咨询电话:39371116

  金普新区商务局商贸流通科 咨询电话:87622197

  高新区投资促进局业务管理科 咨询电话:88142801

  长兴岛投资促进局商管科 咨询电话:85280083

  六、工作要求

  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奖励资金申报审核工作,本着简洁、透明、高效、规范的原则认真落实《大连市加快服务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推动扶持、培育和壮大商贸业经营主体工作尽快取得实质性成效。初审工作完成后,填报“申报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4),将相关材料报市商务局。

  本通知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市商务局消费促进处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附件1:2023年度服务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壮大若干政策(商贸企业部分)申报说明及申报材料.doc(点击下载)
附件下载
附件2: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样例).doc(点击下载)
附件下载
附件3:承诺书(模板).docx(点击下载)
附件下载
附件4:2023年度服务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壮大若干政策(商贸企业部分)申报企业情况汇总表.xls(点击下载)

  大连市商务局

  2024年3月29日

(责任编辑:Mind)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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