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加快推行绿色制造,助力工业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2024年河北省绿色制造名单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精神和《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等有关标准,聚焦传统优势产业绿色改造提升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选择基础好、代表性强的制造业企业和工业园区申报绿色工厂和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以汽车、航空航天、电子电器、通信、大型成套装备机械、纺织服装、建材等行业中代表性强、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的核心制造企业为申报重点。
企业申报省级绿色工厂,近三年内应至少接受过一次工业节能诊断。近三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省级绿色制造名单: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四)在省级及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申报主要内容
(一)绿色工厂。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国家级绿色工厂创建的标准清单(详见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省级绿色工厂与国家级绿色工厂采用同一标准体系,已纳入清单的行业应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实施评价。企业申报2024年省级绿色工厂,应与省内同行业企业的绿色制造指标进行对标,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等主要指标应优于省内同行业企业平均水平,且没有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设备。重点领域能效水平要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基准水平,其他行业须优于《河北省主要产品能耗限额和设备能效限定值》限额值。达到国家能效标杆水平或《河北省主要产品能耗限额和设备能效限定值》先进值水平的企业、国家能效和水效“领跑者”企业、环保绩效A级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和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优先推荐。
(二)绿色工业园区。省级绿色工业园区评价依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附件3)实施。推荐的园区应为省级以上且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园区建设要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达到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园区或重点企业建有绿色智能微电网的优先推荐。
(三)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的标准体系(详见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与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采用同一标准体系,已发布行业指标体系的应按照相应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未发布的行业依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附件4)实施评价。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重点组织汽车、航空航天、船舶、电子电器、通信、电力装备、大型成套装备机械、轻工、纺织、食品、医药、建材、冶金等行业以及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较多的龙头企业申报2024年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园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按照属地原则,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提出申请。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附件2)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工作流程和报告模板可参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
(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材料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调研抽检等,择优评选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并按程序向社会公示后发布。
四、第三方评价有关要求
企业、园区委托第三方评价实施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应依据《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附件2)开展工作,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保持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3.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低碳、生命周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评价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4.近三年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5.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等领域评价的能力;
6. 2022年以来参加我省工业企业节能诊断服务活动,为企业开展过公益性节能诊断服务(以在国家“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上传节能诊断报告为准)。
委托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内容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在评价报告中对照上述的评价机构基本条件逐项进行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评价过程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受评方问题的评价机构将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
五、加强动态管理
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加强对本地区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动态管理,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由于企业停产或其他原因退出不再生产的,不能持续保持省级绿色制造名单标准要求的,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后从省级名单移出并进行公告;企业名称依法变更的,核实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予以变更。
六、其他事项
(一)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2024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审核意见、动态管理情况及申报材料(评价报告)1份(纸质材料并附电子版),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以上申报材料需同时在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河北工业企业服务平台-专项申报”(网址:http://gxt.hebei.gov.cn/main/)中填报(具体登录填报方法,请参照附件5)。
(二)评价报告应按照规定格式填报,使用A4纸打印装订(双面打印),封面加盖单位印章,书脊标注申报单位名称,注明自评报告或第三方评价报告,正文选用合适的字体字号,内容要逻辑清晰、层次分明,不同部分之间可采用隔页纸分开。
(三)申报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的单位,要总结近3年在绿色发展方面(如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低碳、清洁能源等)取得的主要成效、可复制推广的经验等(具体格式可参照附件6),连同申报资料一同报送(仅报电子版)。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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