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认定
(一)示范基地申报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在省内注册并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基地建设时间2年以上。
2.基地入驻小微企业40家以上,从业人员500人以上,小微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70%以上,鼓励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3.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持证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4.服务工作扎实活跃,服务流程科学清晰,服务特色鲜明突出,服务内容能满足入驻企业的需求。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的20%以上。
(二)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1.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具备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2.有科学合理的基地发展目标,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3.运营团队管理规范,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创业服务经验。
4.服务功能完善,有完备的创业创新规划、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障措施,服务内容公开。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服务人数、现场图片及意见反馈等)。
二、示范基地申报应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
(一)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40家次以上。
(二)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3次以上。
(三)信息服务。具有开放的、便于企业查询的信息服务系统,通过网站、微信等方式,能为入驻企业、创客提供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7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2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产品设计、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工商注册、税务代理、专利申请、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三、申报范围
符合条件的创业辅导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设立的创业创新基地等均可申报。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初审和实地核查,择优向省厅推荐。
(三)省厅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各市推荐的基地进行评审和实地测评,择优认定为河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五、到期复核
对达到复核年限的省级示范基地进行复核。各有关市局负责组织本区域相关基地提交复核材料(与申报材料相同),不提供复核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省级示范基地称号。省厅将对复核合格的予以确认,对复核不合格的撤销省级示范基地称号,不再纳入省级示范基地管理范围。
政策依据:《河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指南》(2021年9月19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3年河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冀工信企业函〔2023〕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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