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湛江分局、市发展与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金融机构、各房地产企业:
为促进我市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建房〔2024〕2号)有关工作要求,现印发湛江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推送名单申报及审核流程如下,请遵照实施。
一、申报环节
(一)申报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且有融资需求的在建房地产项目。
(二)申报条件。
纳入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房地产项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为在建施工状态或者短暂停工但融资后可马上复工的项目;
2.项目资产债务基本平衡,有与融资金额匹配的抵押物或担保;
3.主办银行有封闭的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在项目上封闭运行;
4.项目预售监管资金未被违规抽挪或违规抽挪资金已追回;
5.已制定贷款使用计划和项目建设完工计划。
(三)申报流程。
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对照申报条件,符合要求的可向属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纳入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直接向湛江市房地产交易所申报(填写《湛江市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清单》)。
二、审核环节
(一)属地初审。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认真筛选企业申报名单,尤其对住建部要求的5个申报条件进行初审把关,评估认为符合纳入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条件的,将名单报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填写《湛江市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清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专班审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收集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报送的名单后,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湛江监管分局等专班各部门联合组织对名单进行审核,评估形成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初稿。
(三)专班审定。专班办公室提交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初稿报专班小组组长签字同意后,由工作专班正式向我市各金融机构推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步向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项目信息平台报送情况。
附件:湛江市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清单(第×批)
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202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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