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
为进一步发挥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在转化科技成果、孵化科技型企业、培养创新人才、促进融通创新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鲁科字〔2022〕107号)、《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信息变更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科发火〔2023〕3号)等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省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评价对象为:省级科技孵化器121家、加速器15家、众创空间241家。为做好国家级孵化载体的管理指导和跟踪服务,将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113家、国家备案众创空间217家,一并纳入前期调查统计范围。
二、工作流程和有关要求
(一)运营单位自查。2024年4月8日以前,省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分别对照各自的功能定位、认定(备案)条件和建设方案等开展自查,填写《省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有关情况自查表》,编制形成《自查报告》,并提交《承诺书》。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提交至所在地市科技局。
(二)市主管部门核查。2024年4月15日以前,各市科技局加强对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的管理和指导,督导各运营单位自查,总结梳理建设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主动开展整改落实。具体事项:1.对运营单位提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填报本市《省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有关情况自查汇总表》,形成《省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情况核查报告》。2.对照《省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名单》,核实本市孵化载体实际运行状态,对于已经注销(撤销)的或明显不符合认定(备案)条件的,提出撤销建议(需按程序规定,另正式行文,并附相关依据和理由及证明材料)。
(三)省业务部门综合评价。由省科技厅对各市报送材料进行复查,并对部分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在此基础上,组织开展标准化绩效评价。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孵化载体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其中,对复查抽查问题严重的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将向各市进行反馈,并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省级资格。
(二)各运营单位应保证所提供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直接取消省级资格。
(三)请各市科技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核查和监管指导。要突出问题导向,逐项建立清单台账,抓好整改;注重培塑特色和亮点,着力提升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质量,打造孵化科技型企业、培育创新人才的载体和平台。
(四)报送方式。各市科技局负责汇总辖区内的孵化载体《自查报告》和《自查表》(需包含相关证明材料,《自查表》和《承诺书》需单独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各市《省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情况核查报告》和《省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有关情况自查汇总表》等材料。纸质版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电子版刻录光盘同期报送。(注:本通知中所涉及的相关表格和附件等,以内网发各市科技局版本为准)
材料邮寄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607号科技大厦1415东室。
咨询电话:0531—51751183、51751186。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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