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生产性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方式,主要应用于传统美术和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有利于增加项目实践频次、壮大传承队伍、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有利于促进传统工艺和现代技术有机结合,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推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实现高质量传承发展。
根据《“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文化和旅游部等十部门《关于推动传统工艺高质量传承发展的通知》的工作要求,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经过专家评审、实地考察和社会公示等程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99家企业和单位为“2023—2025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现予公布(见附件),并就进一步加强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示范基地要全面落实文化和旅游部等十部门《关于推动传统工艺高质量传承发展的通知》中有关任务部署,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要处理好保护传承与合理利用的关系,坚持项目保护优先,不断强化项目保护力度,全面掌握并运用传统工艺核心技艺和关键技术,探索运用现代生产技术和管理方式,提高生产效率。要加强传承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代表性传承人在带徒传技、交流推广、技术研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年龄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聚焦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和标准的研究,助力行业发展和产业升级,推出更多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展现传统文化魅力的优秀产品。
二、加大支持力度
文化和旅游部将在企业培育、人才培养、资源对接、项目服务、品牌推广等方面对示范基地予以支持,及时总结示范基地经验做法,对于工作扎实有效、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传承人以及当地群众中具有良好影响和声誉的示范基地予以宣传。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为示范基地开展生产性保护营造环境、创设条件和提供服务。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示范基地在弘扬传统文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生动实践开展宣传,营造有利于示范基地发展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完善工作机制
示范基地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文化和旅游部报送当年工作报告。示范基地名称、业务范围等重要申报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文化和旅游部备案。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了解本地区示范基地在项目保护、人才培养、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情况。文化和旅游部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示范基地进行动态管理,对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质量问题、安全事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等问题的予以限期整改,整改不力或问题严重的撤销命名。文化和旅游部每3年对已认定的示范基地进行复核,并开展新一轮认定工作。
四、规范名称使用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名称只能用于被认定的生产经营主体,用于广告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以及与其相近的标识或文字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示范基地牌匾应悬挂或放置于被认定企业或单位的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不得复制和扩大使用范围。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冒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名称、标识和文字。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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