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文化强市建设和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2〕11号),决定开展2024年度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中关于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条件的文化企业均可申报。
1.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产业政策规定。
2.企业应当是在苏州市内注册并规范经营2年以上,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会计、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的法人单位。主营业务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以及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等为主,类别符合国家相关产业分类标准。
3.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文化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为3%以上。
4.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服务、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具有明显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5.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成绩显著,社会责任感较强,依法纳税,积极吸纳就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6.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近2年没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文化产业项目、文化设施和文化产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7.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鼓励上市文化企业、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文化企业、数字文化企业申报。
二、申报主体和程序
(一)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文化企业均向所在地县级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报。市直属单位直接向市文产办申报。
(二)各县级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文化产业基地进行实地初审后向市文产办推荐并报送申报材料。
(三)市文产办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料审核及实地评估,经评审、公示等程序后由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发文认定。
三、申报材料和方式
对初审合格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各县级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向市文产办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
(一)县级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推荐文件。
(二)申报主体的申请文件和《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书》。
(三)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请材料附件:
1.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复印件
2.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
4.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税务部门提供的完税证明;
6.文化产业基地建设发展规划;
7.文化产业基地运营成效自评报告;
8.其他补充材料。
四、其他
请各县级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于4月29日前将正式公文、申报汇总表及申报材料(纸质材料及PDF电子材料)报送我局。
联系地址:苏州市公园路38号;
联系人:市文广旅局产业发展处孙熙;
联系电话:69823048。
2024年3月2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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