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各地方储备粮油代储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顺德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反映(联系电话:22832172)。
佛山市顺德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9月23日
佛山市顺德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提升储备粮油管理水平,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和《佛山市顺德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顺府办发〔2019〕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事和参与本区地方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监督和管理活动(含实物、质量、财务、统计、库贷等环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地方储备粮油是指顺德区本级储备。
第二章 承储与代储
第四条区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区储粮总公司”)是本区地方储备粮油国有承储单位,在接到承储任务后,区储粮总公司应结合地方仓容情况,组织实施好具体收储工作,并可根据实际,选择自储、代储或两者相结合方式进行储存。承储单位是指承接地方储备粮油下达任务的企业。
第五条地方储备粮油实施代储的,可根据市场行情和监管条件等实际情况,储存轮换方式选择动态轮换或静态轮换。
动态轮换是指储备粮油储存单位按有关规定自主选择轮换时机,实现储备粮油常储常新的行为。
静态轮换是指储备粮油储存单位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对固定时限内作出轮换的行为。
第六条区储粮总公司应当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充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内容(含接受各级检查应予配合事项),合同有效期为每批次储备粮油的保管期限,并于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上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七条代储企业应当定期向区储粮总公司报告代储储备粮油情况、企业经营状况和相关财务报表。
第八条代储企业应当相对固定代储储备粮油仓(罐)位,如需调整应提前报告区储粮总公司,并在调整完成后出具相应的仓(罐)位调节表。
第九条代储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储备粮油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以下任一行为:
(一)转包给第三方储存管理;
(二)擅自串换代储储备粮油品种;
(三)擅自调整代储粮油仓(罐)位;
(四)在本企业库区以外的任何地点储存;
(五)在代储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六)代储储备粮油出现重度不宜存、霉变等质量问题;
(七)虚报、瞒报、漏报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运作情况等。
第十条代储企业可预见发生危及代储粮油安全的重大情况或因不可抗力导致代储粮油损失的,应立即向区储粮总公司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代储企业发生违约违规违法等行为,造成地方储备粮油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区储粮总公司限令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区储粮总公司可按合同条款作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代储企业依法开展调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或由区储粮总公司直接解除代储合同,并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章 轮换与购销
第十二条地方储备粮油轮换计划由承储单位统一编制,上报联审会议审议。轮换计划可因应国内外形势的具体变化灵活调整,调整事项上报联审会议审议,并须在当年第四季度调整完善。
在落实好常规轮换计划的基础上,承储单位应积极研判粮油市场走势,紧贴周边市场需求和顺德产业实际,积极探索轮换方式的灵活运用,提高轮换和购销工作实效。
第十三条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轮换和销售的七种方式适用自储行为,具体方式选用可由承储单位提出,代储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轮换和销售方式的选用应通过合同另行约定。
第十四条适用直接收购的,承储单位(持有《粮食收购许可证》)应当将意向采购的品种、数量、等级、包装、合作单位、物流方式等事项,上报联审会议审议。价格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今后国家取消最低收购价的,价格上报联审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适用公开交易的,承储单位应当将公开交易的时间、数量和价格,上报联审会议审议。
时间和价格事项,联审会议既可以定具体时间具体价格,也可以定具体时间段具体价格浮动区间;公开交易出现流标的,承储单位可自主按具体时间段具体价格浮动区间选择具体时间具体价格再进行公开交易;公开交易出现两次(含)以上流标的,可按有关规定上报联审会议研究延长储存期限,并在延长期限内再择机进行公开交易;公开交易成交(签约)后再出现违约的,承储单位可自主按具体时间段具体价格浮动区间选择具体时间具体价格再进行公开交易,并应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适用等价购销的,等价购销参与单位可由承储单位确定(仅限不享受补贴范围),涉及费用补贴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取,无论何种方式均需签订购销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上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合同应当确定购入粮油的品种、数量和质量,价格以同等质量粮油同期价格为参考上报联审会议审议。承储单位向等价购销参与单位或其指定的供货商购入储备粮油,并实施自储,储存期满后将该批次粮油按合同(或补充合同)确定的品种、数量、价格销售给等价购销参与单位。
等价购销合同期间,等价购销参与单位可提出置换或轮换,选择置换的,品种、数量不变,质量应与合同规定相等或更优,经承储单位批准后实施,置换时必须坚持“先入后出”的出入库原则;选择轮换的,经联审会议审议,品种可变、数量不变(折算为储备原粮),可提前结算全部货款,并签订购销补充合同,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从旧合同轮换出库的下月起计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等价购销参与单位可适当获取补贴,以弥补物流和损耗等置换或轮换成本,补贴费用由承储单位负责开支,纳入地方储备粮油管理经费年度预算。补贴标准应当结合周边地区情况由承储单位拟定,并上报联审会议审议,原则上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代储费用标准。
第十七条适用应急采购的,承储单位应当自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视地方储备粮油库存动用情况,立即向具有两地政府间产销合作协议的产粮区启动协议采购。
采购品种和价格由联审会议或应急指挥部审议。
第十八条适用加工转换的,承储单位应当将储备原粮加工转换为成品粮并继续储存,加工数量、转换折率等事项上报联审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适用串换品种的,承储单位可因应粮油市场行情趋势,提出将现行储备品种,调整为更贴合市场需求的粮油品种进行储备,并上报联审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适用加工销售的,承储单位应当结合市场需求,在实施粮油轮换出库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储备粮油先加工为适销品种,再通过公开交易进行销售。加工数量、转换折率等事项上报联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适用加工转换、串换品种或加工销售之一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先开展调查,确认排除粮食保管不当所致因素后再召集联审会议,并应在会议上通报调查情况或结果。
第四章 储存与安全
第二十二条承储单位和代储企业应当符合地方储备粮油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即“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账相符,保管账与仓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 “三专”是指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二十三条地方储备粮油应当储存在质量完好的仓库(油罐),不得露天储存。储粮仓房应达到“四无粮仓”标准(即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储油油罐应达到“四无油罐”标准(即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
第二十四条地方储备粮油出入库应当凭据齐全,承储单位和代储企业应及时登记账目,确保账实相符;出入库时要准确计量,保管、计量人员对出入库粮油数量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储单位和代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粮油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地方储备粮油质量管理工作,并建立粮油质量档案。
地方储备粮油必须达到国家、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符合粮油卫生标准,储存品质指标按《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地方储备粮油出入库时,要对其质量指标及品质控制指标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测,将检验结果准确填入《库存粮油货位卡》。
承储单位和代储企业要每年4月和10月分别对库存粮油的品质控制指标进行全面检测,并认真撰写检测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代储企业应当做好代储粮油质量检验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定期检验代储的储备粮油质量,确保检验结果真实有效、质量良好,不得伪造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按有关规定建立粮油质量档案并报区储粮总公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承储单位和代储企业应当在地方储备粮油存放仓库(油罐)入口或其他合适、明显位置挂牌,标明地方储备粮油的权属单位名称、品种、数量、入库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承储单位和代储企业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粮油库存实物台账,实行计算机管理,准确掌握每一仓房(油罐)、货位的粮油储存情况。
第三十条承储单位和代储企业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地方储备粮油保管账,在粮油储存的仓房悬挂《库存粮油货位卡》、《粮油质量档案》,准确、及时、真实地反映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及轮换情况。
第三十一条承储单位和代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详细检查记录,如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
第三十二条地方储备粮油保管期间要积极采用科学和绿色保粮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尽可能地降低损耗。
第三十三条承储单位和代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的防汛、防风、防暴雨、防旱、防火、防雷、安全保卫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财产、粮油及设备安全。
第三十四条承储单位和代储企业应当制定人员和车辆出入、警卫、值班、保密等安全保卫制度,并实行层级管理责任制。
第五章 财务与统计
第三十五条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地方储备粮油管理经费年度预算申报和月度支付审核。
第三十六条代储企业的代储费用、等价购销企业的补贴费用由承储单位在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费用中按合同条款约定支付。
第三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佛山市顺德支行开立基本账户,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督。
第三十八条承储单位必须每年为地方储备粮油购买保险。
第三十九条承储单位和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油台账制度,要定期对保管账、会计账和统计账进行对账,每年12月底要对粮油保管账进行一次全面审核,确保三账与库存粮油实物数量一致。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及贷款利息、储备费用等财政资金。
第六章 应急与动用
第四十一条承储单位和代储企业接到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动用指令后,必须无条件服从安排,保质保量提供地方储备粮油,全力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因特殊或应急情况需要购销地方储备粮油的,按照《顺德区粮食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承储单位和代储企业按照区政府下达的动用指令动用地方储备粮油后,应按动用前的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地方储备粮油。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油动用命令。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四条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定期对地方储备粮油品种、数量、质量、轮换计划执行、财务管理、安全储粮、安全生产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根据上级的有关部署,每年度适时对各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开展库存检查、春季和秋季粮油普查、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等专项检查。
第四十五条承储单位粮库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离任时,应当对地方储备粮油库存进行交接,交接手续包括清查账目和清查实物。交接双方要共同对库存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储存年限及储存地点等情况逐项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并分清责任,如有重大问题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具体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原《顺德区地方储备粮油代管管理细则(试行)》(顺发统通〔2015〕46号)、《顺德区地方储备粮油轮换操作规则(试行)》(顺规通〔2015〕59号)和《关于建立顺德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联审会议制度的通知》 (顺规通〔2015〕5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最新政策文件规定或经联审会议审议后执行;捆绑代储任务而产生的等价购销行为不享受补贴,等价购销(原定向购销)合同仍处于合同存续期的不享受补贴,如涉及招标的待合同期满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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