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推进我市老字号保护和发展,根据《福建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首批15条政策措施》《福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福州老字号”认定及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榕商务流通〔2021〕155号,附件1),市商务局决定开展第二批“福州老字号”申报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动员
各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充分宣传发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政府倡导、企业自愿”的原则,组织推荐当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福州老字号”,指导申报企业梳理其历史渊源和文化技艺传承,组织好申报材料。同时借助第二批申报工作,摸清辖区内老字号品牌发展现状,收集今后五年内拟申报“福州老字号”企业名单(附件5),即字号传承满25年,符合“福州老字号”申报的其他条件,筛选出一批具有历史文化传承和独特技艺或服务的品牌,建立完善促进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的工作机制。
二、认定范围
福州市或台湾马祖地区登记注册并持续正常经营的企业
三、认定条件
符合《“福州老字号”认定及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
四、提交材料
(一)“中华老字号”“福建老字号”企业
1.“福州老字号”申报表(附件2)
2.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报表和完税证明
(二)其它企业
1.“福州老字号”申报表(附件2)
2.申报“福州老字号”相关证明材料(附件3)
(1)企业基本信息(在福州市内或台湾马祖地区登记设立企业);
(2)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3)字号注册商标或独占使用证明材料;
(4)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的证明材料;
(5)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和赞誉等介绍材料;
(7)国内(含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等证明材料;
(8)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证明材料;
(9)认定评审过程中评审组认为确有必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五、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
申报“福州老字号”的企业填写“福州老字号”申报表,并按照本通知第四点准备格式规范的申报材料,通过“福州市商务局政企互动平台”(http://114.132.63.3:8304/#/login)提交申报材料PDF文稿,市商务局于2024年5月17日前预审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线上驳回并说明需补充完善内容。
申报企业于2024年5月31日前向注册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台湾马祖地区的申报企业直接向市商务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按《“福州老字号”申报表》附件材料目录顺序要求,标明页码并装订成册,所附材料应逐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以上材料正本一式两份,企业所在地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留存一份,提交市商务局一份。
(二)资料初审
各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企业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初审时应重点核实申报企业以下信息:
1.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品牌创立时间、注册商标证明等与原件一致性(注:参照《福建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首批15条政策措施》,马祖地区企业及在福州登记注册的台资企业在台湾地区经营时间可纳入品牌字号创立年限。)。
2.申报企业有关历史传承、文化特色、独特产品或技艺、社会荣誉等情况描述和证明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和真实有效性,力求材料描述清晰、证据充分,避免引发争议或歧义。对申请材料不详细、证明材料不充分的,要及时督促企业限期补正;对不符合认定条件或存在争议的,不得申报。
各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于2024年6月20日前行文报送市商务局,含申报汇总表(附件4)、企业申报材料,逾期报送的将不予接收。
(三)评审认定
各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后,市商务局将组织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福州市商务局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上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作出认定决定。
(四)注册存档
市商务局将认定为“福州老字号”的企业、品牌字号、注册商标列入“福州老字号”名录,颁发“福州老字号”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福州老字号”认定及保护管理办法
2.“福州老字号”申报表
3.申报“福州老字号”相关证明材料清单
4.第二批申报“福州老字号”汇总表
5.五年内拟申报“福州老字号”企业名单
福州市商务局
2024年3月2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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