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印发了《昆明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昆政发〔2022〕22号),以下简称《政策》。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订文件背景及过程
2016年10月出台的《昆明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政策(试行)》(昆政发〔2016〕62号)经十四届市人民政府第67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延长执行3 年,已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为继续做好总部经济工作,保持政策的延续性,需对支持政策进行修订。
二、制订原则
一是突出靶向性原则,结合招商引资,突出大企业的引进,对主要指标有直接贡献,解决原来政策针对性不强,效果不明显的问题。
二是突出与县区差异化原则,鉴于盘龙、五华等均有相关的奖励政策,县区主要结合自己的发展进行培育,市里主要侧重大项目的引进。
三是奖上加奖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从引入奖励、场地奖励、经营奖励等多个方面获得奖补,针对总部经济人才也有奖励及教育配套服务。
三、主要内容
《政策》主要包含以下5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总部进行定义并明确认定条件,分为综合型(区域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创新型总部、直接认定四种类型,特别是直接认定总部企业主要针对大型及“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企业,限定条件少。
二是企业奖励政策。1.引进总部奖励。分不同类型的总部企业,实缴一定注册资本金并对承诺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不同标准给予奖励,主要内容为:实缴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并签订合作协议的综合型(区域型)总部,给予500万元开办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并签订合作协议的功能型总部和创新型总部,给予200万元的开办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并签订合作协议的直接认定型总部,给予100万元的开办落户奖励。兑现方式为:认定后一次性兑现。奖励对象:新认定总部企业。
2.购买(租赁)办公场地奖励。租赁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租赁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照租赁实际缴纳金额的50%给予补助,购买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并承诺5年内不对外出售的,按照自建或购置实际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兑现方式为:租赁为连续补助3年,补助金额最高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自建或购置为一次性兑现。奖励对象:新认定总部企业。
3.经营贡献奖励。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市、区(县)两级综合考评的新增部分,给予50%的奖励,连续奖励5年。奖励对象:新认定总部企业。
4.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总部企业投资建设自持项目并纳入商贸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进行奖补,年度投资超过5亿元(含5亿元)的,按实际投资的0.2%进行奖补;年度投资超过2亿元(含2亿元)低于5亿元的,按实际投资的0.1%进行奖补;单个项目的奖补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兑现方式为:一次性兑现。奖励对象:所有总部企业。
5.金融支持力度。支持企业总部申报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和产业基金。对获得经营贡献奖励的总部企业,认定年度新增贷款用于项目建设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年度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贴息金额的30%,给予企业最长一年期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贴息。兑现方式为:一次性兑现。奖励对象:获得经营贡献奖励的总部企业。
三是人才奖励政策。1.经济奖励。对新认定的总部企业高管,按其对市、区(县)两级综合考评贡献度,前3年按80%给予奖励,之后2年按40%给予奖励。兑现方式为:一次性兑现。2.就学奖励。为新认定高管子女学前教育及义务教育阶段提供支持。
四是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昆明市总部(楼宇)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税务、发改、住建、工信、金融、农业农村、科技、人社、教体等部门做好总部企业的认定和奖励工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各项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组织实施总部企业认定、奖励申报、沟通协调和督促检查政策措施落实等工作。
五是建立监督管理机制(限制条款)。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不得违反签订的合同、获得补助的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要承诺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否则由企业所在地追回已拨付的资金。企业奖励资金核拨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监察部门、审计、财政和社会监督。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由企业所在地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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