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7号,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核算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须通过市医保局“深圳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价格管理系统”,相关系统操作手册可通过“两定协同管理平台”查询)进行备案,并按照《办法》要求提供备案材料;备案后相关项目和价格有调整的,须重新履行备案程序,只涉及价格调整的,按《办法》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本通知实施前已按相关规定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应在2024年6月30日前按《办法》及本通知要求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自2024年7月1日起,未重新履行备案程序的特需医疗服务停止开展。相关医疗机构须对所提交备案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2024年4月1日起,市卫生健康委“深圳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及备案管理系统”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功能模块停止使用,其余功能模块及相关办理流程保持不变,正常使用。
二、相关医疗机构要坚持公益属性,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供给规模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不得挤占基本医疗服务资源。各医疗机构须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价格管理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市场调节价目录内项目、试行期内新增项目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其中上一年度基本医疗服务量减少的医疗机构,本年度不得增加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规模。
三、相关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特需医疗服务活动有留痕、可追溯,其中定点医疗机构须于患者结算后7日内将结算数据上传至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
四、相关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明码标价规定,切实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和医疗机构官方网站公示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投诉渠道等有关事项;应严格按照公示的特需医疗服务内容向患者提供服务和收费,落实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变相强制患者接受特需医疗服务。未公示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医疗机构不得收费。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我市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7号)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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