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4〕2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全面节约战略,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提升处理能力和加强管网建设为基础,以完善政策标准为支撑,推进矿井水源头保护、分类处理、综合利用,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约束激励,有效缓解矿区煤水矛盾,促进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美丽中国。
《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全国矿井水利用量持续提高,利用率不断提升,其中黄河流域力争达到68%以上,矿井水保护利用政策体系和市场机制基本建立。到2030年,矿井水管理制度体系、市场调节机制和技术支撑能力不断增强,矿井水利用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提高。
《指导意见》明确了4方面14项重点工作任务。一是加强矿井水源头保护。推行源头控制,合理选择治理工艺,落实安全监管。二是推进矿井水分质分级处理。推进含悬浮物矿井水规模化智能化处理,高矿化度矿井水分级绿色处理,酸性和含特殊组分矿井水高效定向处理。三是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加强矿井水配置,推动矿井水用于生产、生活、生态和农业用水。四是健全矿井水利用体制机制。完善统计计量考核制度,健全政策标准,健全价税机制,完善财金政策,强化科技支撑。
《指导意见》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项措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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