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抢抓新一轮半导体产业发展机遇,加快实施《常州市化合物半导体产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支持我市化合物半导体产业创新发展,打造长三角地区重要的化合物半导体产业高地,现将常州市工信局起草的《常州市关于支持化合物半导体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以及说明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4年3月25日至4月3日。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意见和建议:
1、信函:邮寄至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工信局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办公室,邮编:213022;请在信封上注明“化合物半导体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意见建议”字样。
2、传真:发送至0519-85681234;请在首页注明“化合物半导体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意见建议”字样。
3.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czgxjcdl@163.com;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化合物半导体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意见建议”字样。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对征集到的立法建议,市工信局将与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特此公告。
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3月25日
常州市关于支持化合物半导体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抢抓新一轮半导体产业发展机遇,加快实施《常州市化合物半导体产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支持我市化合物半导体产业创新发展,打造长三角地区重要的化合物半导体产业高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从事以砷化镓(GaAs)、磷化铟(InP)、碳化硅(SiC)、氮化镓(GaN)、氧化镓(Ga2O3)、氮化铝(AlN)等为代表的化合物半导体相关领域芯片设计、晶圆制造、封装测试以及关键材料和设备及零部件研发生产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机构。
二、支持措施
(一)产业发展
1. 对列入常州市重大项目库、技术设备投入超亿元技改项目库的化合物半导体项目,在竣工或投产后最高按照设备投入的12%奖励,最高1000万元。对化合物半导体领域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市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实施设备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示范性技改项目,参照以上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
2. 支持化合物半导体领域上市总部企业围绕主业兼并重组市外企业,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较兼并重组前增长的,结合其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政府办)
3. 对化合物半导体领域新认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的化合物半导体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
(二)技术创新
4. 支持化合物半导体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费用年度增长100万元(含)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5. 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化合物半导体设计企业开展研发工程流片(含多项目晶圆流片),最高按照该款产品首轮流片(含知识产权授权、掩模制版)费用给予不超过60%、单个产品最高200万元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购买非关联企业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给予IP购买费用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6. 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化合物半导体专用设备(含核心零部件)、关键材料的研发和产业化。对新认定的省级首台(套)重大装备,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三)人才支撑
7. 支持在常高校加强微电子、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等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快“王诤微电子学院”建设,对新获批国家现代产业学院和国家一流本科专业的高校,分别给予5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集成电路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硕士学位授权单位的高校,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300万元奖励。支持高校院所与化合物半导体龙头企业合作开展人才培养,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展高层次人才双岗互聘,对列入市本级“双岗互聘计划”的人才给予资助和奖励。支持化合物半导体领域人才引进,对我市企业全职引进、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总额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高层次人才,依据《高层次人才薪酬奖励实施细则》给予分档定额奖励。对化合物半导体领域学科专业建设、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和研发团队等事项,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教育局、人社局、科技局、工信局)
(四)生态建设
8. 支持常州市新能源产科教联盟、龙城芯谷、国家宽禁带半导体工程研究中心常州分中心等产学研平台载体建设,对经认定的化合物半导体工艺平台、封装测试平台、可靠性检测平台等产业协同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设备和软件投资额2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由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高校院所等与地方政府共建化合物半导体领域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3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
9. 鼓励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轨道交通等领域终端厂商、集成商开放使用场景,联合开展项目攻关,试用化合物半导体芯片企业产品和服务。对当年度新列入江苏省重点推广应用目录的化合物半导体新技术新产品,每1项新技术新产品给予5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当年累计奖励最高15万元。对经评选认定的化合物半导体示范应用场景项目,按产品的创新性和示范性,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10. 鼓励芯片企业开展车规级认证等行业认证,对首次通过IATF16949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通过ISO26262产品功能安全、AEC-Q车规级元器件系列认证的产品,给予单个产品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五)金融赋能
11. 支持化合物半导体领域企业股改上市,企业上市在江苏证监局辅导备案奖励50万元,申报境内外主流资本市场IPO材料奖励50万元,在境内外主流资本市场成功首发上市奖励100万元;化合物半导体领域企业进入市级科创板重点后备企业名单的奖励20万元,股改奖励30万元;化合物半导体产业链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75%以上(含)投入本地项目建设的,按实际到位资金5‰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政府办、财政局)
12. 发挥龙城科创发展基金引导作用,加强与知名投资机构、行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鼓励发起设立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化合物半导体等前沿领域投资。鼓励子基金投资常州种子期、初创期化合物半导体企业,对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所投市场化子基金实施超额收益让利奖励机制,对已满足常州返投要求且平均每年绩效考评成绩不低于70分的子基金管理人,按照不超过超额收益的50%给予让利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局)
三、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我市其他奖励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
本政策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常州市关于支持化合物半导体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我国“十四五”规划中提出要发展碳化硅、氮化镓等宽禁带半导体为代表的化合物半导体产业,上海、广东、山东等地都已开始布局以第三代半导体为代表的化合物半导体产业,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指导意见》也将第三代半导体作为优先发展的10个成长型未来产业之一。市工信局牵头起草了为抢抓新一轮半导体产业发展机遇,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培育发展新动能,夯实“新能源之都”产业基础,市工信局牵头起草了《常州市关于支持化合物半导体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分别从支持“产业发展、技术创新、生态建设、金融支持”等5个方面,制定12条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从事以砷化镓(GaAs)、磷化铟(InP)、碳化硅(SiC)、氮化镓(GaN)、氧化镓(Ga2O3)、氮化铝(AlN)等为代表的化合物半导体相关领域芯片设计、晶圆制造、封装测试以及关键材料和设备及零部件研发生产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机构。
二、支持措施
一是支持产业发展。支持化合物半导体重大项目建设,鼓励化合物半导体领域上市总部企业围绕主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支持化合物半导体企业申报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独角兽企业和潜在独角兽企业等荣誉称号。
二是支持技术创新。支持化合物半导体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化合物半导体设计企业开展研发工程流片(含多项目晶圆流片),支持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化合物半导体专用设备(含核心零部件)、关键材料的研发和产业化。
三是加大人才支撑。支持在常高校加强微电子、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等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支持化合物半导体领域人才引进,支持化合物半导体领域来常工作的青年人才。
四是支持生态建设。支持建设化合物半导体工艺平台、封装测试平台、可靠性检测平台等产业协同创新平台;支持共建化合物半导体领域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轨道交通等领域终端厂商、集成商开放使用场景,联合化合物半导体企业开展项目攻关,试用化合物半导体芯片企业产品和服务;鼓励芯片企业开展车规级认证等行业认证。
五是支持金融赋能。支持化合物半导体领域企业股改上市,支持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发挥龙城科创发展基金引导作用,支持社会资本加大对化合物半导体等前沿领域投资。
三、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我市其他奖励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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