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部署,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培育“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荐审核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4月20日。
二、推荐单位和推荐对象
(一)推荐单位。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以及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相关单位;各市场监管所,
(二)推荐对象。包含但不限于2023年已培育的1500户“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三、推荐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以基础标准全区统一、分类评定标准由市或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为单位制定的分类标准为原则。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本地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一)分型判定标准。
1.分型基础标准。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判定符合分型条件)。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形:
A.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B.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C.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D.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2.分型具体标准。分型标准包含的数据项包括但不限于:
A.存续时间;
B.上一年度年报中填报的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
C.一年内是否实际缴纳税款的情况,以及是否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D.一年内以单位形式为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人数。
(二)分类判定标准。
1.“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基本概念。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4)“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2.分类基础标准: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分类具体标准。在符合分型分类判定标准的基础上,以各市或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为单位制定的分类标准为推荐评定标准。
四、评定程序
本次开展的2023年培育“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荐审核评定工作,均在线下开展,无需通过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平台申报审核认定。
(一)推荐审核程序。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原则上不跨级推荐。
1.个体工商户申报。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市场监管所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申报材料,向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推荐申请。
2.部门推荐。相关部门根据分型和分类标准填写申报材料,向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推荐申请。
3.审查确认。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监管所或部门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最终确定本县(市、区)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名单,并在各自门户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上报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审查。设区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对符合条件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将本市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名单(详见附件1)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入库。
(二)动态管理。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评定名单入库后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评定工作负主体责任,对达不到“名特优新”分类评定标准或具有应取消“名特优新”分类情形的,经市级复核后,及时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向总局报告取消“名特优新”分类入库资格。县(市、区)级市场监管局应及时停止优惠政策待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统筹指导本地区开展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评定工作,明确目标任务,推动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推荐审核评定工作落细落实。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加强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退役军人事务、文广旅、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整合资源,发挥优势,主动作为,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各基层市场监管所要做好辖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调查摸底和动态情况的掌握等工作。
(三)加强宣传交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把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推荐审核评定工作,作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要措施,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注重总结提炼相关经验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不断强化申报评定效能和“名特优新”分类质量。
附件:1.XX市“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报送信息表及附件示例
2.“名特优新”分类个体工商户申请表和推荐表
(参考模板)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2024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
免责声明:
本站(华夏泰科)部分信息来源于有关部门官方公示信息,本站进行整理发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权,请提供权属证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
关于开展2025年度南宁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
关于2024年拟获得“广西技能大奖”和“广西技术能手”人员名单的公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2024年科技创新标杆企业和科技创新标兵评选结果公示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复核通过企业名单的公示
关于下达2024年南宁市本级科技经费后补助项目(第四批)的通知
关于确定2023年度广西会计人才小高地课题项目验收结果和安排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修订调整广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相关指标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认定机构:广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取消“南宁市维豪永盛木业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告
TOP
客服
电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