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发〔2023〕15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分工方案》(内发改民营字〔2023〕1455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22〕24号)精神,我局起草了《包头市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落实措施》,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8日,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书面形式寄(送)至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C411,电子邮件发送至btjxwcjc@163.com。
联系人:孙铭耀联系电话:0472—5618435
附件:《包头市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落实措施》(征求意见稿)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3月25日
包头市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落实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发〔2023〕15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分工方案》(内发改民营字〔2023〕1455号)、《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内党发〔2022〕24号)等文件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全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包头市实际,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一)持续减轻税费负担
1.至202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价计征的减除幅度由10%调整为30%;按照现行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2.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依法为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3.落实中央、自治区及包头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确保清单之外无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二)降低运营成本
4.督促包头市内普通国省干线收费公路严格落实节假日七座以下小型客车减免通行费政策、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减免通行费政策、收费站周边村庄农牧民自有小客车减免通行费政策。(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5.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执行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人社局)
6.鼓励各类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为入驻的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人社局)
7.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 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强化用地供给
8.工业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依法转让、转租或抵押。(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9.推行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落实《包头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入园控制性指标》,强化新入园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加强土地精细化管理和节约集约利用。(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税务局)
10.对优先发展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在现有工业用地上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利用效率和新建制造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11.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自治区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12.加快解决企业用地产权历史遗留问题,严格执行依法与企业签署的用地协议,保障企业用地权益。(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四)强化用能保障
13.按照“能耗强度严格控制、能耗总量弹性管理的原则”,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建立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引导机制,保障项目合理用能需求,优先支持高质量发展导向、行业先进水平的重点产业链关键性项目,为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能评手续。(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14.对符合产业布局的存量“两高”行业企业,实施技术产品升级、环保节能改造、安全水平改造等不新增产能、不增加能耗煤耗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受“两高”项目准入政策限制,依法依规予以核准备案。(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15.落实自治区工信厅《关于调整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力交易的若干政策》(内工信经运字〔2022〕405号),确保应享快享,应享尽享。(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16.实现用电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牵头单位:包头供电公司)
17. 至2025年12月31日,对实施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继续实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牵头单位:包头供电公司)
二、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
(五)提高融资质效
18. 健全完善协调推送机制,定期汇总各类企业融资需求,完善企业融资需求清单,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工商联)
19. 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额度不超过 400 万元、期限不超过2 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的 50%的财政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0.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监管考核目标,推动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逐步降低。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实施期限从2023年6月末延至2024年末。自2023年第三季度至2024年末,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激励资金支持比例由2%调整至1%。(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包头市分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包头监管分局)
21.对接自治区重点产业链“1+N”金融服务,发挥产业链“链主”企业对产业链的资金支持作用,推动“链主”企业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实现系统对接、在线确权,帮助链上中小企业实现动产质押融资。(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包头市分行;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包头监管分局)
(六)强化融资担保服务
22.推动我市担保公司与自治区融资担保集团开展业务合作,提高我市担保公司承担风险能力,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民营企业融资担保增信范围,健全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七)拓展直接融资渠道
23.实施企业上市天骏服务计划,为企业提供法律、金融、公共服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24.对在内蒙古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拟上市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并向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补助100万元;实现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80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一次性奖补100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奖励100万元;由新三板转板进入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900万元;上市公司以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达到亿元以上,并建设对我市经济发展有推动作用的新项目,每次奖励100万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八)着力纾解流动性困境
25.用好自治区企业纾困发展基金和自治区企业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纾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和企业流动性风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包头监管分局、人民银行包头市分行)
26.引导金融机构等综合运用债务协调、债务重组、债转股、债务置换等多元化方式,帮助企业化解债务风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包头监管分局)
三、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发展
(九)全面放宽市场准入
27.深化“放管服”改革,严格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执行自治区投资负面清单,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28.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可设置收费权的基础设施项目,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开发、生态保护、交通物流、公共服务、新型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建设和运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
29.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宣传和培训力度,鼓励和推荐更多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业集群产业链建设
30.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加强推进“两个稀土基地”、“世界绿色硅都”建设,培育发展风电装备、氢能储能、先进金属材料、新能源汽车及配套、碳纤维及高分子产业集群,发展壮大氟化工、农畜产品、数字经济、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完善产业链全景图和重点项目清单,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创新举措,有针对性进行固链强链补链,以产业集群方式助力中小企业资源对接、要素整合,为上下游配套企业项目尽快落地创造条件和提供保障,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牧局、水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31.引导民营企业通过产能置换、节能技术改造、能源低碳化、资源循环利用、工业固碳等方式,实现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支持建设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创客空间等中小企业创业创新集聚区,加强产业集群基础设施保障,协助解决用地、用能、技术、设备、资金、原辅料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牧局、水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32.实施服务绿色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有针对性的围绕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的服务开展工作,提升重点产业链质量。(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一)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33.深入实施“科技兴蒙”行动,鼓励民营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联合体承接科技重大项目,加强共性技术研发。(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4.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于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5.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办法》,给予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后补助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6.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在培育期内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获批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每年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资金支持,连续支持5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
37.认定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认定为包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且考核为优秀等次,一次性给予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8.推动各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数据库向中小企业免费开放,促进政府支持的科技项目研发成果向中小企业转移转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9.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的保险补偿政策。(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0. 对新认定的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自治区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奖励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财政局)
41.鼓励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和专家,对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和专家纳入各类人才选拔培养计划,并落实人才科研经费保障、购房安置、个税扣除等政策。(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税务局)
(十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42.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结合经营实际,吸引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坚持因企施策,一企一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民营企业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积极性,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确保改革规范有序进行,切实保障混合所有制企业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工商联)
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十三)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43.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开展政务诚信监测评估,实行公职人员诚信记录,全面记录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的表彰奖励和违法违规、失信违约等信息,并作为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发改委)
44.加大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治理力度。认真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长效机制,实现无分歧欠款动态清零,分类推进有分歧账款化解。(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5.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探索在知识产权领域推动实行惩罚性赔偿和内部举报人制度。(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场监管局)
46.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行动,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建立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
47.全面推进企业合规改革。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促进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坚持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和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并重,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经营,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案件处置,严禁司法机关以查处刑事案件为由插手民事纠纷,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减少办案活动给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经评估符合标准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决定,对于提起公诉的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到位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对处于社区矫正期或取保候审的企业人员,需要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简化批准程序,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便利。(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场监管局)
48.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
49.用好“96888”民营企业法律维权服务热线,及时回应解决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牵头单位:市工商联)
(十四)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50.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全覆盖。按照“谁制定、谁审查”原则,将市、旗县区两级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政策措施全部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做到应审尽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
51.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存量政策清理长效机制。对政策措施实际运行中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定期开展评估清理。(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52.探索创新独立公平竞争审查模式,推动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部门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拟适用例外规定等政策措施,引入第三方开展评估审查。(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53.推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下发的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合重点领域行业风险特点和行业监管的要求,建设专业模型,分类实施监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各执法部门)
54.严格涉企行政监管。全面推行“互联网+监管”。建立跨部门、跨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执法机制,推进“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责任单位:市司法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各执法部门)
55.落实市场主体商誉保护认定监管处罚相关规定,依法严厉打击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以“打假”为幌子的敲诈勒索行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司法局)
56.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全面清理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完善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加强相关信息公开和问题线索征集工作。持续清理各种形式的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核查清单,着力清除招投标设置不合理条件、市场准入标准不一致、承诺制改革落地难、准入流程长、手续繁多等影响市场公平的隐性壁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十五)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
57.坚持“应上尽上、全程在线、服务更优”,推动各行业领域政务服务和生活服务应用“一网通办”。提升跨部门、跨层级联办事项网上办理功能,推行网上一口申报、智能分派、自动流转、一次办结,打造高水平“一网通办”政务服务。(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58.优化我市政务、监管、信用平台建设,提升数字服务、数字监管、数字营商效能,在审批、服务、监管、执法、信用管理实现数字化管理,提升数字化服务和决策能力。(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
59.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快推进“一照通办”“一证通办”,对设定必要性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直接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审批。(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60.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逐步推行“区域评估+标准地”和“精简+容缺审批+告知承诺+政府帮代办”的审批服务方式,在工业园区以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区域评估,推动民营企业项目早落地、早投产。(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五、推动民营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十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61.扎实做好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广大民营经济人士拥护党的领导,支持企业党的建设。(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责任单位:市委社会工作部)
62.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推动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党建示范点、党群服务中心、党建驿站。积极稳妥做好民营企业党员发展工作,探索在外出务工人员等群体中发展党员的具体措施。强化民营企业家政治激励,在符合有关制度要求前提下,适当增加市、旗县区两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优秀民营企业家数量,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群团组织中兼职。(责任单位: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
(十七)畅通政企沟通渠道
63.按照市级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和商会组织工作要求,利用重要时间点、重大节庆等走访所联系的民营企业和商会组织,主动了解企业诉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牵头单位:市工商联)
64.规范提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及时回复、处置和办理企业反映的问题,全面提高热线的响应率、解决率和满意率。依托“蒙企通”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市、旗县区两级诉求受理解决机制。将“包头市惠企利民综合服务平台”“蒙企通”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接入“蒙速办”,通过“蒙速办”实现政企交流“一窗对话”。(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十八)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65.支持包头市民营企业参评自治区民营企业100强,选树诚信守约、专注品质、追求卓越的优秀民营企业典型。对在重点产业发展、重大科技创新、参与公益事业、应对重大突发应急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予以表彰和宣传,并按照自治区在政府采购中对民营企业相关支持政策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
66.支持民营企业创建著名、驰名品牌,对获得上级认定的质量奖、专利奖、绿色工厂等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时,给予适当技术加分。(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67.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有序开展信用修复。对民营企业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更多理解、宽容和帮助,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民营经济、尊重民营企业家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人行包头市分行,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强化服务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68.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坚决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促进“两个健康”的大政方针,定期调度政策落实和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69.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职能作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及时落实惠企政策,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的困难问题,确保各项任务尽快落地,取得实效。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要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具体举措,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强化政策落实
70.要落实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制度规定,制定涉企政策、行业规划等要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网络调研等形式,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各相关部门要不断增强执行力和落实力,对承担的重点任务,要结合部门实际进一步细化量化,制定任务分解清单,明确专门负责人员,采取有力举措,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落细,用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践行“爱包头、作贡献”。(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工商联;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71.各相关部门要协助企业加大国家自治区相关资金争取,按照资金政策相关规定给予企业奖补奖励或补助贴息等支持,对需财政支持和市、旗县区两级按比例分摊的,遵照政策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72.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督考核,将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重要依据,树立正确工作导向。(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二十一)营造良好氛围
73.各相关部门要用好各类媒介,精准宣传解读惠企政策,让企业充分了解政策、用好政策。要加大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方面好经验好做法的宣传报道,努力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浓厚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74.各级党员干部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讲好包头企业发展故事,传播先进经验和正能量,激发全市民营企业发展信心和新活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同时废止《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落实措施〉的通知》(包府发〔20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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