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有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特别是总书记 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四届五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速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着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推动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根据《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0〕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2024年江苏省工 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领域
重点支持国家和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科技、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绿色低碳、新兴服务业等领域,优先支持我省“10+X”未来产业体系确定的第三代半导体、未来网络、氢能、新型储能、细胞和基因技术、合成生物、通用智能、前沿新材料、零碳负碳(碳捕集利用及封存)、虚拟现实、量子科技、深海深地空天、类人机器人、低空经济、先进核能等领域。
二、申报条件
申报工程研究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截至报告年度末(2023年),依托单位应为在江苏省内注册2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行业(重点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骨干企业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近三年不存在因环保、安全生产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工程研究中心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未采取法人形式组建的,必须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尤其是科技成果所有权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二)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方向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符合产业和技术发展趋势,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具备按期建设、正常运行和持续创新的各项支撑条件。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三)拥有高水平的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科研人员数量不低于40人,专职科研人员数量不低于20人,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要求经审计的报告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800万元;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要求报告年度工程研究中心横向科研经费到账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四)拥有良好的研发场地、设施和设备仪器条件,对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大研发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应用形成有效支撑和保障;其中,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研发场地相对独立且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五)具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有待工程化开发和拥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主持(承担)过本领域省级以上科研计划或主持(参与)过标准制定。
(六)鼓励以依托单位为主,联合省内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共同建设工程研究中心,注重行业内协同和产业融合。科技成果所有权必须归属工程研究中心或依托单位。
三、申报数量
(一)基础指标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属地原则,择优推荐申报不超过10家。省教育厅推荐申报不超过15家(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省国资委推荐申报不超过5家(依托单位为省属企业),省卫健委推荐申报不超过4家(依托单位为省卫健委直属单位),其它省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申报不超过1家(依托单位为管辖范围内单位)。
(二)激励指标
1.未来产业。符合未来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的,由属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推荐申报,每个设区市可增加3个推荐申报名额,增加名额仅限用于未来产业“10+X”重点发展领域。
2.在苏央企。在苏中央管理企业由属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不占用设区市推荐申报名额)推荐申报,每个设区市推荐申报不超过3家。在苏中央管理企业仅包括央企全资(控股)一级子公司、全资(控股)二级子公司、全资(控股)三级子公司,在苏中央管理企业下属事业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产业集群。拥有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试点的设区市可增加2个推荐申报名额;同时,根据2023年国家第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评价结果,获评优秀、良好的产业集群所在设区市可分别增加3个、2个推荐申报名额。增加名额仅限用于集群产业方向,原则上用于产业集群所在核心区。
四、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报。对符合条件的工程研究中心,由依托单位按照要求编制申请报告、填报申报数据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并出具真实性承诺书。
(二)推荐上报。各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工程研究中心择优行文推荐省发展改革委。
(三)认定批复。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经综合研究并履行规范程序后择优予以认定。
五、其他要求
(一)工程研究中心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按规定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二)工程研究中心名称和研究方向应明确精准,避免宽泛笼统。已获得省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的依托单位不得在相同方向(领域)重复申报。工程研究中心科研人员、仪器设备、科研场地重叠无法切割的,原则上不予重复批复建设。同一法人单位当年仅限申报1家。
(三)工程研究中心以法人形式运行的,数据统计范围为该法人单位;以非法人形式运行的,数据统计范围为该工程研究中心所属人员开展的、与工程研究中心目标定位相关的工作。科技成果所有权必须归属工程研究中心,不得将无关人员或无关工作纳入统计范围。
(四)各主管部门要指导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展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并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出具审核意见,同时做好相关咨询服务工作。
(五)各主管部门要根据要求排序填报《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1),并于4月29日前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江苏发改委旗舰店”(http://www.jszwfw.gov.cn/)正式行文报送(上行文附申报汇总表);同时,纸质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上行文及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申请报告、申报数据表及佐证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光盘1张)。各主管部门要做好“查重工作”,严格按照限报家数、指标类别、期限行文推荐。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请材料一律采用A4纸双面打印,胶装2套(需签章齐全;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不采用上下册形式)。申请材料及附件材料请按封面、申报数据表、申请报告正文、相关附件顺序装订。电子版光盘内容须由主管部门汇总,包括申报汇总表(Excel形式)、申报数据表(Excel形式)、申请报告正文(Word格式)及附件材料(PDF格式)。申请报告正文及附件材料侧面用标签纸标注相关证明页,申报光盘上须记号笔注明主管部门名称及推荐申报数量。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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