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工信科技局,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科技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龙岩市科技创新“人才飞地”遴选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3月22日
龙岩市科技创新“人才飞地”遴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引领龙岩高质量发展,落实“才聚龙岩”行动计划,鼓励以更灵活更高效的方式柔性引进、使用人才,促进智力成果加速落地转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飞地”是指我市用人单位在龙岩市外高端研发人才、创新资源富集的地区,以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企业孵化和人才引育等为目的,设立、共建或注册成立(含控股)的实验室、研发中心、创新中心、产业研究院等研发机构。
第三条重点支持我市“2+4”工业产业领域“人才飞地”建设。“人才飞地”的研发成果应在龙岩落地转化,对我市产业发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产品试验发挥积极作用,实现“人才和研发在外地,转化和落地在龙岩”的协同创新模式。
第四条“人才飞地”的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支持各类企业、科研机构牵头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五条申报“人才飞地”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主体,对在市外的研发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在外研发机构与申报单位在主营业务领域和研发方向上应具有一致性。
(二)申报单位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障研发机构日常运营开支,近两年科技研发费用累计不少于200万元。
(三)申报单位具备开展国际或国内科技合作基础和经验,至少与1家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四)在外研发机构的固定办公和科研场地不少于100㎡,拥有不少于5人专兼职研发团队,其中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不少于2人,且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人。
(五)近两年每年研究开发项目或课题不少于2个,在岩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1个。
(六)申报单位在3年内只能申报1个“人才飞地”。
第六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才飞地”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独立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在外研发机构与申报单位权属关系证明材料;办公和科研场所租赁或购买合同;整体照片、内部环境照片及研发设备照片。
(四)研发人员(含兼职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工作岗位、医社保缴交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在外研发机构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单价1万元及以上的基础软件、系统软件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原值总价、购置年份等信息)。
(六)与高校或科研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七)第三方出具的申报单位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须含研发费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八)在外研发机构近三年承担的政府科技计划项目、自主研发项目、合作及委托研发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下达部门、编号、合作或委托单位、金额、起止时间)、立项材料或项目合同复印件。
(九)在外研发机构近三年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清单(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登记编号及时间、成果形式、转化方式、转化收入及技术交易合同、购销合同、应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程序和时间等相关要求。
第八条申报推荐。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填写、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县(市、区)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会同县(市、区)委人才办、高新区(经开区)党群工作部提出推荐意见,报市科技局审核。中央、省驻岩机构、高等院校、市属科研机构及医院,直接向市科技局提出申报申请。
第九条 评审考察。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视情况邀请申报单位参与答辩,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条 研究审定。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按程序提出“人才飞地”拟认定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结果公示。经研究确定的“人才飞地”认定名单,在龙岩“人才e家”、市科技局官网等媒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发文授牌。经公示无异议的“人才飞地”名单由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共同发文,并授予“龙岩市人才飞地”牌匾。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支持方式:
(一)对在市、县两级政府主导建设的科创中心、孵化器等载体之外新建的“人才飞地”,经认定遴选后,按规定由市委人才专项资金给予10万元经费补助。
(二)对“人才飞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龙岩市人才引进政策中的相关优惠政策。相同政策待遇不重复领取,按照就高原则给予支持。
(三)经认定的“人才飞地”,应从事与我市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研发活动,可按规定同等享受龙岩市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技术奖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科技政策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龙岩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开展龙岩市“人才飞地”的申报、评审认定、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和市直相关单位要将“人才飞地”列入重点科研平台规范建设范畴,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服务制度,并结合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在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合作等方面大力支持。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在申报、评审及建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人才飞地”认定资格,追回拨付的资金,并按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人才飞地”地址变更、主要人员变动或申报单位出现重大经营调整等情况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科技局报备。
第十七条“人才飞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资格:
(一)不服从跟踪管理的;
(二)申报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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