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范围
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详见附件1)的工业母机企业;
(二)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二、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照第一条所列申报企业范围,对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宣讲有关政策。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登录网站www.gymjtax.com,选择“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按照属地原则报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审核。
(三)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审核辖区内企业资料,于4月8日(周一)前将推荐文件(附企业初核通过名单,见附件3),并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纸质版,一式两份胶装成册)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装备工业处(地址:西安市新城省政府大楼5楼5-038室);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我省列入最终清单企业进行通告。申报企业也可于5月10日日后,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
(五)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2024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
(六)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列入清单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人:王维库 电 话:029-63915606
李艳丽 电 话:029-63915543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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