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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2日 10:31:35 发布部门:佛山市人民政府 收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联系电话:86335238)。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9日

  佛山市南海区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区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监督管理,健全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管理机制,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海区内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规划与建设、监督管理、退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是指在南海区范围内符合区、镇(街道)统一规划设立的可以为多个食品小作坊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并对其场所内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统一服务和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南海区内的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经营者及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负有监管职责的市场监管、城管、生态环境、消防、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南海区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企业投资、市场运作的原则。

  各镇(街道)拟在辖区内规划建设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应先行征求区市场监管、城管、生态环境、消防、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同意。

  区政府按照产业发展和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根据常住人口、地理位置、辐射半径等因素,结合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数量、规模和分布等情况,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建设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各镇(街道)负责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选址,在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拟开办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经营者应向所在地镇(街道)递交建设申请,各镇(街道)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审查通过后方可建设。

  第七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团体标准《南海食品小作坊集中管理规范》第一部分: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要求;

  (二)除豁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以外的项目,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制度;

  (三)不存在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

  (四)所在的建筑应取得建筑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手续;

  (五)所有建筑均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六)项目内部排水应满足“三管分流”并依法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七)不得违规建设气化站、瓶组站;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建成后,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遵照各行业的相关规定逐项办理验收。

  第九条已投入运营的食品集中加工中心需扩建的(包括新增企业自用瓶组站、气化站等项目设施),应向所在地镇(街道)递交扩建申请,经所在地镇(街道)同意后,方可进行扩建。

  扩建后的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中心职责

  第十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保持公共空间的环境卫生,废气、废水治理设施,燃气设施,电线电路,消防设施等公共设备设施良好应做好维护并根据实际需求及时修缮提升。

  第十一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建立并落实针对进驻食品小作坊的登记证审查、食品安全培训、食品安全自查、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出场检验、台账集中管理、食品安全追溯、食品召回、废弃物处理等食品安全服务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与进驻小作坊可签定食品安全协议,约定进驻小作坊应履行的食品安全责任,明确因小作坊违反约定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可采取限期整改、提前终止租赁合约等方式进行管理。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加强对进驻食品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管理,对每家小作坊每周至少进行1 次日常检查、每5天至少进行1次视频监控抽查,督促食品小作坊保持生产场所干净整洁、设施设备正常、生产加工过程合规、从业人员卫生防护到位、质量管理台账完善、贮存与运输条件符合要求等。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发现进驻食品小作坊存在《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载明的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生产加工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等行为的,应立即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开展执法行动。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发现进驻食品小作坊存在《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载明的生产活动不符合生产规范要求、未建立生产台账记录、违反包装要求,或者违反有关义务性规定等行为的,应立即督促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在整改期限到期后2天内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开展执法行动。

  第十三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规范废油脂、厨余边角料、废水处理污泥、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的贮存场所,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污染环境的措施,做好分类存放和及时清运处理,加大清理频次,并依法建立管理台账和落实申报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按法律法规规范要求,自行配备或者委托专业的维护机构对用户红线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安全维护管理,对用气车间灭火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督促进驻单位规范用气。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统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综合整治,各部门、各镇(街道)应围绕职能履职尽责,加强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及其进驻单位的监管。

  第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及其进驻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按最高风险等级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消除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组织制定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计划应当包括食品的抽样检验内容;组织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组织制定行业团体标准。

  第十七条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加工中心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协调镇(街道)开展专项执法;牵头统筹各相关单位做好垃圾分类、餐厨垃圾的管理,指导各镇(街道)依法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涉嫌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定期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开展专项检查,依法对违反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用地的监督检查,指导镇(街道)依法查处食品集中加工中心违法违规用地问题。

  第二十一条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及其进驻单位的燃气安全、污水排放、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积极协调燃气管道建设、截污管网建设;督促燃气企业落实供气主体责任,对中心内用气场所履行安全检查、安全供气的职责;监督燃气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燃气使用活动的安全管理;负责燃气使用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不符合燃气安全和污水排放要求(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及所属纳污范围生活污水处理厂准入水质较严值)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属地镇(街道)应当加强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及其进驻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生态环保、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建筑使用安全等方面的属地监管职责,负责协调解决燃气管道问题推进燃气管道建设。各镇(街道)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辖区内中心、进驻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第二十三条由食安办牵头市场监管、城管、生态环境、消防、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对辖区内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每季度开展至少一次联合检查,一年内须覆盖全区所有中心。

  第五章 退出

  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管、城管、生态环境、消防、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应按区镇权责分工依职责各自组织对辖区内食品集中加工中心进行每年至少一次的考核评估,并作出该中心是否符合继续经营条件的评价性结论。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存在涉及食品安全、燃气、生态环保、违法建设等领域的违法情况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行政执法力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违法情节严重、反复整改不到位等情况,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因运营不当主动退出的,需依法清算,做好工作衔接,履行法定的注销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退出运营的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妥善处理入驻食品小作坊等入驻生产经营者的关系,协商落实合约解除等。

  所在地镇(街道)应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维稳工作,确保平稳过渡,有序退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未尽事宜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M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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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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