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庄镇村级工业园“工改商”“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扶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南庄管理所(镇村级工业园区改造提升办)反映。(联系电话:85338231)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0日
南庄镇村级工业园“工改商”“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镇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工作的实施,加快推动“工改商”“综合整治”项目改造,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佛府〔2018〕1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禅城区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佛禅府办〔2018〕45号)《佛山市禅城区财政局佛山市禅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乡村振兴战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禅财工〔2019〕26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工改商”“综合整治”村级工业园项目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20〕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村级工业园“工改商”“综合整治”概念。
“工改商”项目是指村级工业园通过拆除重建,符合佛山市禅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以商业用途为主,经报建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改造项目。
“综合整治”项目是指位于产业发展保护区内,保留工业用地性质的,除拆除重建类以外的,通过局部改扩建以及环保、消防、安全生产整治后可满足相关验收标准的村级工业园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次奖励扶持政策须为土地使用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以“工改商”“综合整治”为范围。“工改商”项目须在2019年后(包括2019年)经发改部门立项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综合整治”项目须在2019年后(包括2019年)完成综合整治验收合格的园区。
改造项目地块须连片面积不能少于5亩(如分期建设,首期地块须连片面积不能少于5亩,本办法所指的面积均为项目用地的净用地面积,下同)。其中“工改商”(拆除重建)项目建成后地块实际容积率不低于2.5。如分期建设的,项目单期符合相关奖补条件的可分期申领奖补资金。
采用“公开出让”或“协议出让”方式转为国有出让用地实施改造的村级工业园不纳入奖补范围。
第四条奖补对象。本办法对村级工业园的村集体和投资方(承租方)进行奖励。
第五条奖补内容。本办法对村级工业园改造的“工改商”“综合整治”两个方面进行奖补。
第六条奖补资金。村级工业园“工改商”“综合整治”项目的奖补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负担。镇财政按不低于1:1比例予以配套奖补资金。
第二章 奖励扶持政策
第七条“工改商”项目奖励。
(一)项目动工奖励。在2022年12月31日前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实际动工建设的项目,按证载商业用地面积进行奖励,奖励对象为村集体和投资方。一是村集体自主改造的,按10万元/亩奖励村集体。二是园区通过租赁、合作或流转等方式,由投资方进行改造的,租赁起始年限从2019年起计算,租赁年限≦10年的,按10万元/亩奖励投资方;10<租赁年限≦15年的,按3万元/亩奖励村集体,7万元/亩奖励投资方;租赁年限>15年的,按5万元/亩奖励村集体,5万元/亩奖励投资方。
(二)载体建设奖励。在2022年12月31日前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24年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的项目,按证载商业用地面积进行奖励,奖励对象为投资方(如村集体自行改造的奖励对象为村集体)。2.5≦容积率<3.0的,按15万元/亩奖励;容积率≧3.0的,按20万元/亩奖励。
(三)验收办证奖励。在2022年12月31日前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地上物不动产权证办证的项目,按证载商业用地面积进行奖励,奖励对象为村集体和投资方。一是村集体自主改造的,按5万元/亩奖励村集体。二是园区通过租赁、合作或流转等方式,由投资方进行改造的,租赁起始年限从2019年起计算,租赁年限≦15年的,按1万元/亩奖励村集体,4万元/亩奖励投资方;租赁年限>15年的,按2.5万元/亩奖励村集体,2.5万元/亩奖励投资方。
第八条“综合整治”项目奖励。在2022年12月31日前,位于佛山市产业发展保护区范围内的村级工业园区,按《南庄镇党委办关于印发南庄镇村级工业园综合整治验收方案的通知》要求,开展园区综合整治工作并同时通过生态环境(环保)、应急(消防、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联合验收的,按园区纳入佛山市产业发展保护范围的面积进行奖励,奖励对象为村集体,奖励按验收等次划分:
优秀:给予村集体1万元/亩奖励;
良好:给予村集体0.8万元/亩奖励;
合格:给予村集体0.6万元/亩奖励。
此外,在2022年12月31日前,位于佛山市产业发展保护区范围内的村级工业园区,若取得区级或以上生态(环保)、应急(消防、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联合验收的,按园区纳入佛山市产业发展保护范围的面积进行奖励,奖励对象为村集体,奖励标准参照上述标准。如果通过联合验收但不分等次,则按照良好等次进行奖励。
第三章 奖补认定
第九条 奖补认定
(一)“工改商”项目
1.项目动工奖励:根据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信息认定。
2.载体建设奖励:项目竣工后(分期建设的,为本期项目竣工后),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只认定证载为商业的地上建筑物占地面积。
3.验收办证奖励:项目竣工后(分期建设的,为本期项目竣工后),根据村集体办理的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信息进行认定。
(二)“综合整治”项目
根据村集体土地权属证明、项目综合整治前后对比图片、关于园区综合整治验收结果等相关材料认定。
第四章 奖补资金申领流程
第十条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南庄管理所(以下简称镇自然资源管理所)做好每年村级工业园财政奖励扶持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本奖励扶持政策第七、八条规定的资金奖励内容,符合条件一次有效,不得重复申领。项目所属村集体和投资方负责整理、汇总、复核奖补需求,一次性或按项目实际情况同时向南庄镇人民政府申请;经镇自然资源管理所初审、南庄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镇自然资源管理所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奖补资金给奖励对象。
第十二条本奖励扶持政策第七条规定奖补资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改造项目实际建安费的50%。项目所属村在申领财政资金奖补的同时,须一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相关材料、施工合同、工程预(结)算文件等]。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南庄镇财政、农村农业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村级工业园改造资金扶持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将村级工业园改造奖励资金用于乡村振兴工作,优先用于项目周边的市政配套实施建设,不得直接用于村集体分红、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镇自然资源管理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南庄镇村级工业园“工改商”“综合整治”专项财政奖励扶持资金申报审批表
附件
南庄镇村级工业园“工改商”“综合整治”专项财政奖励扶持资金申报审批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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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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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属村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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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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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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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面积(亩) |
总净用地面积(亩) |
分期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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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净面积(亩) |
建筑面积(㎡) |
容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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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额(万元) |
建安费(万元) |
是否在 产保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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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工时间 |
竣工时间 |
产保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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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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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奖补 |
奖补类型 |
本次申请奖补 |
奖补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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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补面积 (亩或㎡) |
奖补面积 (亩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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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时间 |
奖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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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补金额 (万元) |
奖补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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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奖补资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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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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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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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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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情况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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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单 位 承 诺 |
我单位申请南庄镇村级工业园“工改商”“综合整治”专项财政奖励扶持资金,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申报材料真实、齐全,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知悉项目全部审核流程。 三、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企业管理,自觉接受南庄镇业务主管部门及统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申请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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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党 组 织 意 见 |
书记(签字): 党组织(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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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南庄管理所初审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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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庄镇政府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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