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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财政经营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托管银行遴选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1日 15:56:45 发布部门: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局 收藏

  青工信中〔2024〕68号

  省内各商业银行:

  根据《青海省财政经营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青财工字〔2023〕1723号)规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拟在省内公开遴选青海省财政经营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经营性专项资金”)托管银行,现公告如下。

  一、经营性专项资金介绍

  经营性专项资金以“规范运作、专业管理、普惠助企、防范风险”为原则,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支持我省产业发展中具有一定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及成长性的中小企业,以及具备完善服务能力、市场开拓能力较强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推动企业提质增效,支持产业链式发展,加快建立通畅、便捷、高效的商贸流通服务体系,支持外经贸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申报机构资格要求

  参与申报的省内商业银行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须为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在青海省西宁市设有分支机构3年以上。

  (二)财务稳健,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率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在青海省的分支机构具有股权投资托管业务能力,能派出专人负责相关托管业务,能做到及时处理问题和提出解决方案。

  (四)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五)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三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六)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纪、违法记录。

  (七)能够为经营性专项资金投资、宣传、支持产业发展等工作提供一系列增值服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托管银行管理要求

  (一)确保资金安全。托管银行作为第三方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负责执行受托管理机构的划款及清算指令,监督托管经营性专项资金合法合规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二)监督资金使用。托管资金出现异常情况时,托管银行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经营性专项资金权益。

  (三)定期报告。保存经营性专项资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按季度出具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托管报告,托管报告应做到内容详实,全面、准确地报告资金账户情况、托管资金运作情况以及托管履职情况。

  (四)保密。对托管事项相关资料、文件、信息承诺保密。

  (五)其他。在托管职责范围内,配合完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及经营性专项资金受托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资金托管业务按照托管协议规定的委托期限终止。

  四、申报文件应包含的内容

  (一)申报机构的授权委托书、基本情况(机构规模、财务状况、托管业务发展情况、风险控制机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二)申报机构托管经验和业绩情况。

  (三)托管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业务流程,限时服务承诺(包括托管户开立时限和收到指令后资金汇划时限),托管收费标准(包括托管服务、账户开立、资金汇划等资金托管业务全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所有环节收费标准),托管账户间歇资金存款服务方案及存款定价,可提供的增值服务内容(托管具体的运作模式)、财务状况、拟承办资金托管的营业网点情况、人员配备情况

  (四)申报机构拟承办资金托管的营业网点情况,拟安排托管服务团队和人员情况并说明服务方式,并提供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材料。。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证明文件或声明。

  (六)其他需说明或补充的材料。

  (七)申报机构应出具承诺函,承诺对全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并对本公告提出的托管银行管理要求作出响应。

  五、遴选程序

  按照发布公告、合作征集、评审、公示等程序依次进行。

  (一)发布公告。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官网发布经营性专项资金托管银行遴选公告,公告发布期限为7个自然日。

  (二)合作征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3月27日18时前受理材料申报,逾期不予受理。申报的纸质材料装订成册并封章分别送至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发展局(一式12份,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景街国投广场A座1132办公室)、青海省财政厅(一式2份)、青海省商务厅(一式2份),纸质材料电子版本+盖章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6151750@163.com。

  (三)评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四)公示。遴选结果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官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六、联系人及电话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常瑞环 0971-6150716

  青海省财政厅    张晶玲 0971-3660193

  青海省商务厅    杨灵颖0971-6321738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商务厅

  2024年3月21日

(责任编辑:Mind)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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