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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二手车经销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1日 09:34:27 发布部门:北京市商务局 收藏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二手车经销企业规模化发展,促进二手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对符合条件的二手车经销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商务部门备案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企业。

  二、支持条件和标准

  对于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二手车经销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给予其二手车经销额0.5%的资金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以上奖励按照“先报先得”的原则,依据网上申报时间排序,如审核未通过,则按企业重新提交时间排序,奖励资金总额以2024年预算批复此项目金额确定。

  三、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报

  自发文之日起至2024年11月5日期间,二手车经销企业在二手车经销企业奖励申报系统(http://cwzb-bz.badia.cn)提交申报材料,企业可以多次申报,但同一车辆仅可申报一次。

  (二)主管部门审核

  1.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在申报系统上对企业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提交市商务局审核。

  2.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四、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报系统上提交以下材料电子照片:

  1.经销企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2.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转让登记信息;

  3.二手车经销额统计表(见附件1);

  4.承诺书(见附件2);

  5.信用报告(可在“信用中国(北京)”网站查询下载)。

  五、资金拨付原则

  根据审核通过的企业经销额度,按照奖励标准及奖励资金总额,按“先报先得”原则拨付奖励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保证数据真实。申报企业不得擅自篡改相关报表信息,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单位,不予支持,在政策实施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并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已获得的支持资金须退回。

  (二)信用记录和安全状况良好。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未依法在京纳税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的;经市商务局等部门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三)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四)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项

  本文件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生效。

  北京市商务局

  2024年3月18日
 

政策解读:《关于实施二手车经销支持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附件下载:

附件下载
附件1:XXX公司二手车经销额统计表.doc
附件下载
附件2:承诺书.doc

 

(责任编辑:Mind)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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