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苏州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9日
关于促进苏州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建筑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民生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建筑业改革和发展,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苏州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提高认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刻理解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深化建筑业改革和发展,支持建筑业企业做优做强,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优化建筑产业结构,增强建筑业企业竞争力,全面提升工程品质和产业现代化水平。同时,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同配合,推进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地落实,持续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任务
到2025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到6000亿元,全市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超过5%,建筑业企业总产值100亿元企业超过10家,培育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领军企业达到15家。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0%以上,成品化住房占新建商品住宅70%,装配化装修占成品住房比例达到30%。培育形成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核心、诚实守信企业为主体的建筑市场,具有苏州特色的智能建造新产业,产业链创新和上下游产业链完整的产业集群。
三、工作措施
(一)支持企业发展。
1、培育发展建筑业企业。各县级市、区应制订计划,原则上按照“1+10”(1家特级、10家一级总承包资质)的基本目标,培育一批综合实力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本地骨干企业,形成区域产业链完整的产业集群;市级和各县市、区级国资部门应大力支持所属国资企业通过合作、收购、重组,培育组建高资质、特大型建筑企业集团,作为市级和各县市、区级建筑产业发展平台;加大市外优质、大型建筑业企业引进力度,特别是电力、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等互补型、行业附加值高、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
2、优化企业资质结构。各地应积极支持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着力培育一批综合实力强、工程业绩优、社会信誉好,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骨干企业晋升综合或一级资质。鼓励中小型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发展道路,培育、发展一批专业性强、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
3、推动向基础设施领域转型。改变我市以房建为主的单一建筑产业结构,积极推动支持建筑业企业向大型基础设施领域转型。各地、各部门在年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中应明确不低于投资额50%的项目和标段,鼓励符合条件、信用良好的骨干建筑业企业单独参与投标,支持信用良好的骨干建筑业企业与市外符合条件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联合体成员单位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联合体投标标段工作量的40%。主要包括:
(1)轨道交通项目。新开工的轨道交通工程车站区间土建、机电安装和装修工程。
(2)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各级财政投资的工程造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交通部门参与监管的城市道路(高架)、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等除公路外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联合体成员单位一般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近5年内有相关工程业绩;联合体业绩、信用评价得分按最高一方计入。
(3)其他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港口航道、地方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
4、促进建筑业与房地产业融合发展。为切实保障房地产项目的质量安全,充分发挥市内建筑业企业履约优势,鼓励市内建筑业企业参与房地产项目工程总承包。
(1)支持建筑企业参与项目建设。全市综合信用评价前100名的建筑业企业以总承包方式参与我市房地产项目施工建设的,相关项目(标段)凭总包合同可以申请按A类信用房地产企业条件预售及资金监管(C,D类除外);
(2)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总分包。房屋建筑工程经建设单位申请可以实施分段许可分段施工。房屋建筑工程中桩基工程、装饰装修、门窗电梯、外墙保温、消防等专项工程,可以根据工程需要实行专业分包或材料设备采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迫使施工企业使用指定分包商。一经查实,除按法律法规查处外,该房地产项目预售及资金监管参照D类企业监管。
5、支持建筑业企业参与产业项目建设。鼓励建筑业企业与我市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绿色环保、数字创意、高端服务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深度融合,积极发挥本土优势,参与我市高端制造业项目的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二)改革工程组织形式。
6、推行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支持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确定中标人。原则上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招标,市、区(市)属国有企业的大型及以上工程招标,以及其他通过单位集体决策决定的工程招标,应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使用“评定分离”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应包括定标方案,定标因素应包括投标报价、市级信用评价、人员配备及业绩,招标人应在评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公示评标结果。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切实加强“评定分离”及优选投标人工作指导,明确相关规则。
7、优化工程发包管理。在全面推行施工总承包的基础上,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综合实力强的大型设计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建立完善适应工程总承包的招投标、工程计价和工程管理配套制度。按照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建设单位可以将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幕墙工程单独发包或EPC形式招标。
8、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整合工程建设所需的投资咨询、工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等业务,促进咨询企业提供全过程、一体化服务。国有资金投资或其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建设单位进行全过程咨询发包。支持试点建筑师负责制,试行由建筑师委托监理单位实施驻场质量技术监督,发挥建筑师对建筑品质管控作用。
(三)推行新型建造方式。
9、加快推进智能建造。制定、实施全市部门联动的推动智能建造政策,建立实现我市智能建造发展的体制机制;以“创建智能建造试点城市”为契机,高标准建设智能建造产业园;以“应用新型轻量造楼机和成熟机器人”为方向,推动智能施工试点实施;以“建设部品部件智能工厂”为核心,实现装配式建筑智能化生产和预制构件可追溯管理;以“实施智慧工地建设”为要求,全面实现施工工地智能监管、运维;以“建立统一、综合、开放的智能建造标准体系”为目标,擦亮“苏州智能建造”品牌,打造智能建造产业集群,形成建筑业发展新业态。
10、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
(1)房地产开发项目。项目整体为装配式建筑,预制装配率公建≥45%、居住建筑≥50%的,土地出让时可以明确给予不超过2%的容积率奖励。符合上述预制装配率要求的房地产项目,因装配式建筑、装配化装修增加的成本可列入房地产项目价格成本核算,并在预售节点上给予合理支持。
(2)政府投资(含国有投资)项目。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的,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中应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
(3)成品居住建筑项目。鼓励装配化装修,人才公寓、公租房、政策性租赁住房等新开工项目应全面推广装配化装修。
(4)推行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件标准化。出台、应用《苏州市叠合混凝土楼板标准化设计技术导则》《苏州市预制楼梯板标准化设计技术导则》《苏州市装配式建筑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评价标准》等,全面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标准化水平。
11、鼓励建筑企业创新。积极推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鼓励建筑企业编制先进适用的工艺、工法和标准,优先支持企业的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鼓励骨干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支持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中心。
(四)支持行业发展。
12、支持建筑业企业走出去。抓住“发展国内大循环”契机,紧盯“一带一路”等国家规划和战略,以长三角市场为重点,全力拓展国内重点市场,抱团竞争的形式,探索“投建营一体化”,利用技术、资金、装备、管理等市场竞争优势,拓展市场空间和业务范围;鼓励落户到我市的央企、国内大型外向型建筑业企业,与我市建筑业企业通过股份合作、项目合作、劳务合作、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共同承包国外大中型项目。市、各县级市、区对外投资的产业园区、合作及援建项目,应积极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参与。
13、全面推动设计行业发展转型。引导资金、技术、项目、人才、平台等创新资源要素聚集,研究建立苏州市设计技术研究院;以“推广BIM正向设计”为重点,全面推动BIM技术在建筑工程全生命周期应用,推进施工图审查应用BIM技术;全面构建苏州设计人才体系,探索推行校企“双导师制”人才培养机制,研究开展市级设计人才评选,培育一批市级设计大师;强化全过程、陪伴式设计,持续推进驻村、驻镇设计师服务,研究建立驻社区设计师服务机制。
14、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经济。分专业引导产业聚集,建立劳务、盘扣脚手架、建筑机械等专业委员会会员机制、信用评价制度,推动建筑产业园落地、复制推广,形成规模型建筑产业园经济;建设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搭建服务建筑业全产业链上下游从业人员的建筑业互联网平台,统筹行业资源,实现资源优化整合;打造集电子化招标、物流整合、供应链融资等服务为一体、实现在线交易、结算与支付等功能的建筑业“一站式”服务电商门户,延伸传统建筑业产业链。
15、加快建筑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研究推动设立双碳研究院,探索推动既有建筑低碳节能改造和低碳住宅、低碳社区、低碳园区、低碳城市等降碳项目建设。大力引进高端绿色建材产业,引导绿色建材产业合理布局,逐步形成高端产业基地,推动建材生产企业绿色低碳发展。研究建立绿色建材供应链平台和采信应用数据库,加强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的行业监管,建立市场应用推广机制。开展绿色建材新产品的应用示范,逐步提高绿色建材全行业应用比例,促进建材和建筑业转型升级。
16、保障项目资金支付。政府资金(含国有资金)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等相关规定。推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款结算、拖欠工程款。鼓励其他投资类型工程建设项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17、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市、区政府可以通过设立建筑业转型发展基金等方式,帮助对本地经济贡献突出的建筑企业解决短期资金难题,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防范企业金融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科学合理确定建筑业企业贷款利率,防止“一刀切”利率上浮,建立合理、透明的收费制度。改进完善适合建筑业企业的融资方式和产品,拓展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
18、加强建筑市场统一管理。各地要全面落实放宽市内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政策措施,排查、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市场壁垒,不得违规对市内建筑业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建立完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招标代理等企业综合信用体系建设,各地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必须统一应用市级信用综合评价,在政府工程招投标、行政审批、监督检查等事项中实施差别化监管。综合评价得分位于最后10%或无信用得分的企业,建设单位在直接发包备案前应对拟承建单位征信情况进行核查。
(五)加强产业支持扶持。
19、加大建筑业支持服务。
(1)建立建筑业企业保障服务机制。各县级市、区统筹设立建筑业服务中心,形成属地住建、公安、检察、法院及行业协会联合办公模式,为建筑业企业提供政策、司法、金融支持,保障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
(2)开展建筑业综合实力30强评选。加快培育建筑业优势骨干企业,开展全市建筑业综合实力30强评选工作。综合企业技经指标、质量安全、社会信用、税收贡献等指标进行综合认定,给予激励表彰奖励。
(3)优化建筑行业监管服务。按照“申报-审批-监管-查处”一体化工作机制,住建部门统一建立监管服务程序,优化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报审批流程,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立资质审批、核查机制,采用承诺制审批的,审批机关必须核实承诺事项,严防虚假资质、杜绝资质买卖。
(4)建立税收征收联动和奖励机制。财政、住建、税务及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加强沟通联系,及时通报项目建设、工程款支付、税收征缴等相关信息,形成监管和服务合力,加大对外地企业在我市收到工程进度款后及时征缴增值税的力度。
20、出台奖励鼓励政策。
(1)支持企业成长。对成功晋升施工特级资质(总承包综合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属地政府可以给予该企业最多1000万元奖励;支持建筑业稳增长奖励,对符合增长条件的企业,按年度总产值增量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出市主营收入(以税票为准)达到1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属地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对出市主营收入(以税票为准)达到5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属地政府给予30万元奖励。
(2)支持企业迁入。对迁入的市外建筑业企业且具有施工特级资质的,属地政府可以给予该企业最多1000万元奖励;符合《苏州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的,按相关政策给予奖励;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当地纳税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各地可以参考给予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基地、落户奖励等支持。
(3)支持企业创优。对本地企业承担的本地项目,主申报或总承包工程(不含参建)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的建筑业企业,属地政府可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建筑施工企业,属地政府可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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