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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和经营范围表述有关事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0日 10:37:18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 收藏

  各药品零售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9月14日下发《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自2024年1月1日起《药品经营许可证》实施新的许可证号编号规则和经营范围表述。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规范经营类别

  原经营类别为“处方药、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类别调整为:“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

  二、规范经营范围表述

  广东省内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统一核减“中药材、生化药品、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及其他生物制品”统一规范为:“生物制品”;新增“上述经营范围含冷藏冷冻药品,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冷藏冷冻药品”两个表述,两者二选一。其他经营范围保持不变。

  三、调整许可证编号规则

  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格式调整为:省份简称+两位分类代码+四位地区代码+五位顺序号。其中两位分类代码为大写英文字母,第一位C表示零售连锁门店,D表示单体药品零售企业;第二位A表示法人企业,B表示非法人企业。四位地区代码为阿拉伯数字,对应企业所在地区(市、州)代码,按照国内电话区号编写,区号为四位的去掉第一个0,区号为三位的全部保留,第四位为调整码。

  四、执行时间

  目前,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换证、变更业务的,按新规则执行。其中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已实施电子证照,由省药监局在许可系统后台统一更改证号和经营范围表述,企业可自2024年3月1日后自行下载新版许可证,下载操作指南详见《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104号)。

  对于新规则执行前已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可在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换证事项时一并按新规定予以规范经营范围。旧版《药品经营许可证》,自新规则执行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2029年1月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过渡期后全部使用新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特此通告。

  附件药品经营许可证下载操作手册(企业申报端).docx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9日

 

附件下载
附件药品经营许可证下载操作手册(企业申报端).docx(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chaifeier)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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