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长春科教创新资源优势,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引导高校院所与各地区共建科技产业园,转化承接科技成果,培育、孵化科技企业,根据《长春市科技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做好2024年第一批长春市科技产业园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预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长春市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办发〔2023〕22号)
(二)《长春市科技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长科规〔2023〕6号)
二、资助标准
市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产业园,在正式运营后,对科技产业园运营主体或高校院所,每年最高给予300万元补助,连续支持三年,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及运行补贴。第一年补助资金在园区正式运营后全额拨付,第二年、第三年补助资金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比例拨付。
三、申报条件
(一)建设主体明确。域内外高校院所或院士团队在长春市建设、与属地政府(管委会)签署协议。科技产业园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0平方米,园区物理空间应符合产业发展要求,能够满足处于初创期、加速期及成熟期等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空间需求。
(二)创新资源优质。依托或联合域内外高校院所优质创新资源,具有稳定的技术成果来源,技术成果具有产业化基础和市场化前景。
(三)运营管理高效。运营主体原则上应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健全,专职运营团队具备特色产业或相关领域的创新创业、投融资、运营管理等经验,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管理、运营和服务工作。
(四)发展思路清晰。项目切实可行,符合园区属地主导产业定位,结合本地产业基础优势,有明确、科学的园区发展规划,重点聚焦1-3个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已制定相应的投资和实施计划,具有较强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速度较快,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对本辖区内产业发展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五)目标任务明确。具备承接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能力,能够探索出高校科技成果快速本地转化路径模式,明确每年转化科技成果、引进孵化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培养科技人才等目标。
(六)支持保障有力。属地政府(管委会)重视园区建设,把园区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要载体,建立相应统筹机制,出台支持园区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配有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科技产业园工作。
(七)建设完成度高。园区建设完成度高、具备企业/项目入驻条件、已有入驻企业/项目、具有可实地考察调研条件。
四、申报材料
(一)长春市科技产业园认定申请书(模板参见附件1),其中,园区已入驻科技企业情况(模板参见附件2);
(二)科技产业园建设方案;
(三)高校院所或院士团队与属地政府(管委会)共建协议。
五、申报要求及申报时间
(一)申报主体。长春科技产业园认定申报主体须为科技产业园运营单位。须在申报书中明确,待认定成功后且符合科技产业园后补助支持条件时,申领市级科技产业园后补助资金的申领主体。
(二)申报材料要求。所有材料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整套材料须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装订成册。
(三)申报时间。申报单位须于2024年3月27日16:00前,将纸件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
纸件受理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长春市政务中心5楼591-2室。
咨询电话:0431-88777263
六、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在申请长春科技产业园认定前,须认真阅读《长春市科技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申报通知要求,如有必要,可提前向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进行业务咨询,深入了解申报要求后,再进行申报。
(二)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单位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等失信行为的,一经核实即取消其称号或相关申请。
(三)长春市科技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科技产业园认定申报事宜,请申报单位自主申报项目。长春市科技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
长春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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