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开发区、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管委会,东太湖度假区管理办(太湖新城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优化行政审批程序、转变管理服务方式、提高环评审批效能,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浙环发〔2023〕44号),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吴江区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实施细则》《吴江区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评估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细则》《吴江区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两证联办”的实施细则》、《吴江区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打捆审批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助推我区绿色高质量发展。
吴江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准入按照《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浙环函〔2022〕260号)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执行。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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