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信局,省江北产业集中区产发部,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自贸试验区芜湖片区管委会贸易投资促进局:
根据省工信厅工作部署,现开展安徽省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推荐上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员摸排
请各县市区、开发区认真摸排本市工业母机企业,动员符合以下扣除政策条件的企业,积极申请列入国家清单。
1.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标准详见附件2中《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的企业;
2.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3.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4.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二、申报程序
1. 申请企业务必按照《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材料清单》(附件3)准备申请材料,于2024年3月31日前登录网站www.gymjtax.com,选择“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包括申报书和证明材料等)加盖企业公章。申报系统操作手册见附件4。
2. 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对企业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核,于4月3日(周三)前,将推荐文件和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WORD版、PDF版和2份纸质盖章材料),汇总后报我局。
3. 申请企业可于5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
4. 清单最终确认、管理等事项,按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文件要求执行(附件1)。
附件:1.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3.《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提交材料清单》
4.申报系统操作手册
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3月19日
(联系人:陈 巍 19955375531,邮箱:whsjxjqczb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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