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全省经济发展状况等实际,现就我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重新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二、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本通知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经批准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可以依法确认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
三、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林)场农用地使用权的,可以参照所在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
四、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9月印发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中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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