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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高成长创新型企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5日 09:15:30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收藏

  各市、县(区)科技局,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经开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成长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4〕5号)有关规定,现开展2024年度自治区高成长创新型企业认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自治区雏鹰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自治区内注册成立满三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23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

  2. 2021、2022、2023三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三年销售收入连续正增长。

  3. 2021、2022、2023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均值不低于3%。

  4. 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5件(含)以上。

  5. 2023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6. 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申报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自治区瞪羚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自治区内注册成立满三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23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到5亿元(含)之间。

  2. 2021、2022、2023三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且三年销售收入连续正增长。

  3. 2021、2022、2023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均值不低于4%。

  4. 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10件(含)以上。

  5. 2023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6. 拥有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

  7.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申报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自治区独角兽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自治区内注册成立不超过十年(成立时间在2014年3月1日之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23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亿元。

  2. 获得过投资且尚未上市(新三板除外)。

  3. 2023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4. 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20件(含)以上。

  5. 2023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

  6. 最近一轮融资后估值超过30亿元。

  7. 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申报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申报时间

  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4月21日。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对照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本通知要求提出申请。

  (二)企业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网站(网址http://kjt.nx.gov.cn),从右上角进入“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点击“审批认定”,选择“自治区(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申报”模块进行网上申请,上传企业资质、知识产权、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市、县(区)、宁东基地管委会及银川经开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合规、真实情况进行审核,并现场核查申请企业的经营状况、创新活动开展情况。确保申请材料内容完整、要件齐全,且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21日之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失信行为等负面事件。符合申报条件的,由五市科技局或宁东基地管委会科信局、银川经开区管委会经发局汇总名单后于5月17日前将正式推荐函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

  (四)自治区科技厅在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价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对拟认定名单进行研究审定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授牌。

  四、材料装订

  申报材料经县、市、区三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企业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带有“审核通过”字样的申报书连同附件等证明材料一并装订成册。申报材料用白色封皮胶装,书脊竖版印“2024年度(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申报书-企业名称”字样。其中1本经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区)、地级市科技局或宁东基地管委会科信局或银川经开区管委会经发局审核盖章后在参加自治区科技厅组织的专家评审时交工作人员存档。

  五、联系方式

  (一)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张博玮  苏胜亮

  电 话:0951-5066384   5032687

  (二)高新技术处:张海东

  电 话:0951-5026942

  (三)申报系统技术咨询

  电 话:0951-5011204    5020580

  地  址:银川市兴庆区西桥北巷95号院内南楼311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4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chaifeier)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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