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发改局,钱塘新区经发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34号令)、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发改高技[2020]339号),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各区、县(市)市工程研究中心培育和建设工作,为我市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做好储备。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24日
杭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强化创新平台建设,提升创新策源能力,营造创新生态体系,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杭州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根据高水平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需要,以全面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市内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中心是全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面向国家、省市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以产业和行业需求为出发点,以培育、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快重大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和应用,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提升产业技术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深入贯彻国家、省市战略,根据杭州建设面向世界的创新型城市、打造创新策源地和科创高地的需求,研究攻关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优化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关键工艺;
(二)以市场为导向,研判产业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具备广阔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示范,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三)通过市场机制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我市产业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积极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企业应用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提供支撑;
(五)承接政府、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验证、设计、试验任务,并为市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以及相关咨询服务,参与各类行业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七)为培育国家、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做储备。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相关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持续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二)积极组织、参与国家、省市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承当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六条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
(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支持工程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论证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择优择需”予以认定;
(三)对已认定的工程中心进行监督管理,并开展运行评价。
第七条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发改部门、市属企业、在杭中央企业是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八条 工程中心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责任: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推进工程中心建设;
(二)落实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条件,筹措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工程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三)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工程中心的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国家、省市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九条 市发改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部署建设工程中心。市发改委采取适当形式适时发布工程中心申报工作有关通知,明确工程中心申报要求等相关事项。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发改委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良好的研发场地设施和设备仪器条件,科研场地面积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应在1000万元以上;
(三)具有国家、省市内一流水平的研发开发水平和技术集成能力,拥有高水平的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企业专职研发人员应不少于50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专职研发人员应不少于30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及以上学位人员不少于20人;
(四)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家或省市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五)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六)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七)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八)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和开放共享等管理制度;
(九)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十)符合国家、省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鼓励工程中心采用独立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鼓励区、县(市)工程中心优先申报。
第十二条 鼓励市内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工程中心。鼓励市内跨地区、跨行业,以及以市内为主联合市外优势企业、科研院所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鼓励引进国内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须按照市发改委的通知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市工程中心申请报告,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所在地区所属单位提出的申请,并将符合条件的市工程中心申请报告及相关申报文件推荐给市发改委。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受理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后,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结合实际情况,市发改委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重点包括组建工程中心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及实现可能性等。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根据评审结果,结合各方面意见,经研究后择优确定拟认定的工程中心名单,并在市发改门户网站或其他市级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报经市发改委审议后,发文予以认定并命名。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实行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优胜劣汰并择优奖励。在评价年度内完成确认的工程中心,可不参加当年的集中评价。由市发改委牵头,原则上每三年对经正式确认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集中评价。
第十八条 具体运行评价程序为:
(一)材料收集。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年度4月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应包括:市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市工程中心填报表及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市工程中心评价数据真实性承诺书、其他相关材料;
(二)材料初审。主管部门对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核实,针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合理性出具有关审查意见,并于评价材料4月30日前上报市发改委;
(三)材料核查。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对工程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工程中心评价指标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四)公布结果。市发改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工程中心,市发改委择优对其后续创新能力的建设给予进一步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工程中心,市发改委将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跟进指导。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市发改委将给予1年的整改期,并由主管部门负责整改评估,相关整改评估材料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中心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严格执行经市发改委批复的申请报告。如出现以下情况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市发改委备案;
(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市发改委审核。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对工程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针对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其信用记录将直接纳入全国、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发改委将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
(一)运行评价结果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次运行评价结果均为基本合格,且没有进步趋势的;
(三)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不配合评价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七)被依法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工程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XX杭州市工程研究中心”。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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