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0日
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股份合作公司产权交易行为,促进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障股份合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产权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有利于集体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遵循科学决策、诚实信用、公开公平公正和等价有偿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龙岗区城市化进程中由原行政村、自然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尚未改制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集体产权交易是指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资源资产资金的交易行为。
本办法所称集体用地是指股份合作公司所属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拆迁安置返还用地和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留用土地等集体享有权益的土地。
第四条纳入集体产权交易目录范围的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股份合作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未纳入集体产权交易目录范围的项目,股份合作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交易。鼓励股份合作公司按照本办法将未纳入集体产权交易目录范围的项目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公司集体产权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租赁、运营权招商、集体用地合作开发(含城市更新项目、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集体用地使用权转让、股权转让、资产转让、货物和服务采购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交易活动。
第六条本办法所述审查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流程,审查、核实股份合作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审查意见不作为判定事项是否盈利、是否存在经营风险等的依据,各股份合作公司自行对决策事项、材料内容负责。由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审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由街道办审查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本办法所述备案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流程,核实股份合作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规。备案意见不作为判定材料内容等是否合法合规的依据,各股份合作公司自行对决策事项、材料内容负责。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本办法所述报送是指,按本办法规定完成全部工作流程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存档。
审查、备案及报送材料均仅作为集体资产日常监管、依法履职的参考材料。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七条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对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产权交易行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除外)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集体产权交易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二)变更调整集体产权交易目录;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集体产权交易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依法查处股份合作公司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五)组织相关政策、业务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三)宣传相关政策,提供政策咨询;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股份合作公司集体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对辖区内股份合作公司集体产权交易项目进行审查或备案,保障应纳入集体产权交易目录范围的项目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对涉及辖区内集体产权交易项目的质疑和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辖区内集体产权交易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组织相关政策、业务培训;
(五)集体产权交易履约监管;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区政府或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交易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集体产权交易操作指南;
(二)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产权交易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三)核查交易各方提交文件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四)对于可能影响交易公正公平的事项及时向当事人提出风险提示函,同时函告区、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
(五)受理、答复集体产权交易过程中的质疑,协助调查、处理集体产权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投诉;
(六)依法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定期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股份合作公司集体产权交易情况报告;
(七)保障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与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实现对接;
(八)组织股份合作公司相关业务培训,加强交易信息宣传;
(九)完成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安排的集体产权交易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股份合作公司作为集体产权交易活动的主体,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建立健全公司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本公司集体产权交易行为,确保应纳入集体产权交易目录范围的项目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建立和完善公司集体产权登记台账,对接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实现实时动态互通互联;
(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公司产权交易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交易方案等交易材料;
(四)对公司集体产权交易项目有关事项进行内部审议,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交易机构要求向交易机构提交集体产权交易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六)对公司集体产权交易行为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七)对涉及公司集体产权交易项目的质疑和投诉进行解释答复,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交易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八)按照集体产权交易结果签订、履行合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九)参加区、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和交易机构组织的培训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章 交易方式、评审方法、定标方式
第十一条股份合作公司集体产权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谈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原则上,达到交易目录限额标准以上的集体产权交易项目,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公开征集竞投人。
公告期满后,竞投人不足规定数量的,经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决定,可变更交易方式(建设工程项目另行按建设工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股份合作公司集体产权交易的评审方法主要包括综合评审法、定性评审法、最高价法、最低价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评审小组(统指评审小组、磋商小组、谈判小组,下同)成员由评审专家和股份合作公司代表组成,且人数为单数。股份合作公司代表应当优先从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集资会”)成员和个人股股东代表中选取,股份合作公司代表在评审小组人数中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3。
第十三条股份合作公司集体产权交易的定标方式主要包括评标定标分离方式(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授权评审小组确定中标人方式。
若采用评定分离的定标方式,股份合作公司执行以下相关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另行按建设工程相关规定执行):
(一)定标委员会
1.定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在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集资会成员和个人股股东代表中产生。
2.定标时,应邀请社区党委、纪委成员代表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并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二)定标规则
1.原则上,定标委员会全体人员到会方可开展定标活动。
2.定标委员会成员采取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
3.得票数最高且达到定标委员会人数2/3以上的候选中标人为中标人。第一轮投票不能确定中标人的,可进行二轮投票,直至选出中标人。具体以项目定标方案为准。
(三)定标流程
定标流程可参照下列程序进行:
1.股份合作公司主持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候选中标人的投标(响应)情况和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等;
2.定标委员会成员实名填写推荐选票;
3.汇总推荐选票,确定中标人;
4.制作定标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过程、各成员推荐选票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四)定标最终决策权
集体用地合作开发项目、集体用地使用权转让项目、股权转让项目须经股东(代表)大会特别决议表决通过方可确定为中标人,或在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招标方案中明确授权由定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其他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可由定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股份合作公司可在交易方案中明确,因质疑或投诉成立导致交易结果无效的,合格竞投人符合规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候选中标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
第四章 集体产权交易的规范和程序
第一节 资产租赁
第十四条本节所称资产是指股份合作公司所有、占有、管理或掌握实际控制权的,依法可用于租赁,并可通过租赁获得收益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停车场、广告位、设施设备等资产。
本节所称资产租赁是指股份合作公司将其资产部分或全部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股份合作公司用于本公司股东、职工居住的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鼓励股份合作公司自主运营,制定整体运营方案,对资产进行统一招租。股份合作公司不得将单宗资产租赁以分拆并出租给同一实际承租人等方式,规避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租。
第十五条股份合作公司应结合有关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完整的租赁管理制度,明确具体部门负责资产租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台账,规范租赁行为。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加强合同履约监管,保证合同正常履行。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股份合作公司的合法权益。
股份合作公司应做好资产租赁跟踪管理工作,及时收缴租金,建立承租人评价机制,定期对承租人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股份合作公司应将资产租赁情况向本公司股东公开,接受股东监督。
第十六条达到龙岗区集体产权交易目录限额标准的资产出租,股份合作公司应按下列程序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租:
(一)编制租赁方案。若采用评定分离的定标方式,则需同步明确定标条款。
(二)民主决策。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以民主决策审议通过租赁方案。
(三)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备案。股份合作公司应将租赁方案、民主决策、合同文本的法律意见等相关资料报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备案。
(四)组织交易。
1.提交资料。股份合作公司向交易机构提交招租申请、经备案的租赁方案、备案意见及相关材料,办理交易委托手续。
2.发布招租公告。在公司公告栏、交易机构网站和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发布招租公告,公告不少于5日。
公告期满后,若无意向承租人,经公司董事会表决同意,股份合作公司可以不低于招租底价的80%(含)重新申请发布招租公告;若再无意向承租人,经原租赁方案决策机构批准,股份合作公司重新确定招租底价公开招租,或自行组织公开招租。
若只有1家竞投人的,可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或直接与该竞投人签订租赁合同,但均不得低于招租公告中确定的条件和招租底价。
3.结果公示。在公司公告栏、交易机构网站和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公示不少于3日。
(五)签订合同。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签订租赁合同。股份合作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等相关资料上传至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
第十七条 租赁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且未达到龙岗区集体产权交易目录限额标准的资产出租,股份合作公司应自行组织公开招租。
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流标且交易机构认为属正常流标2次以上的,按不低于最后一次公开招租条件自行组织公开招租。
股份合作公司自行组织公开招租遵循下列程序:
(一)编制租赁方案。若采用评定分离的定标方式,则需同步明确定标条款。
(二)民主决策。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以民主决策审议通过租赁方案。
(三)组织交易。由股份合作公司自行组织交易,在公司公告栏、交易机构网站和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公告不少于5日。
(四)结果公示。在公司公告栏、交易机构和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公示不少于3日。
(五)签订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订租赁合同。
(六)报送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股份合作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方案、民主决策、合同等相关资料报送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 租赁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股份合作公司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招租程序,并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民主决策等相关资料报送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交易结果在公司公告栏、交易机构和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公告。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是否达到龙岗区集体产权交易目录限额标准,选择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自行组织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进行招租:
(一)已立项的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等项目范围内的资产;
(二)被纳入其他市场主体统筹经营项目,但股份合作公司不占主导权的资产。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份合作公司可以选择直接签约:
(一)具有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高新科技企业或者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入库称号等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企业;
(二)用于信息管道、光纤等公用事业,或用于公共交通设施、政策性住房、残疾人、养老和幼儿服务等公共公益事业,或公交场站、充电站等承租对象相对固定的特殊资源性资产;
(三)党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学校或医院等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党委或工作站(居委会)租用的;
(四)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实际控制公司之间;
(五)经街道办核准的因特定原因无法通过公开招租完成资产租赁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存在违法违约情形的,在充分考虑资产现状、市场价格且符合产业导向的情况下,股份合作公司可以选择直接续约:
(一)连续实际租赁股份合作公司资产已达5年以上;
(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取承租人的;
(三)租赁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且未达到龙岗区集体产权交易目录限额标准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符合第二十条相关情形的(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除外),遵循下列程序:
(一)拟定租赁合同。
(二)民主决策。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以民主决策审议通过。
(三)公示。将拟签订合同或拟签订合同的核心条款(面积、价格、租期、免租期等)、民主决策等相关资料,在公司公告栏、交易机构网站和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公示不少于3日。
(四)签订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订租赁合同。
(五)报送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股份合作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民主决策等相关资料报送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
符合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遵循下列程序:
(一)申请。股份合作公司向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写明无法公开招租的原因,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二)街道办审查。街道办核实情况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三)拟定租赁合同。
(四)民主决策。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以民主决策审议通过。
(五)公示。将拟签订合同或拟签订合同的核心条款(面积、价格、租期、免租期等)、民主决策、审查意见等相关资料,在公司公告栏、交易机构网站和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公示不少于3日。
(六)签订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订租赁合同。
(七)报送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股份合作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民主决策等相关资料报送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对出租资产制定合理的资产租赁方案,租赁方案应当符合市场竞争、运营能力适配、产业适配等要求,不得设定与资产租赁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限制竞争。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产概况、地点、面积、用途、权属和抵押、质押等);
(二)承租人的资格条件;
(三)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标准、租金收缴方式;
(六)交易方式、评审方法、定标方式;
(七)履约保证金;
(八)交易保证金(自行公开招租除外);
(九)优先承租权约定;
(十)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 股份合作公司资产的招租应形成招租底价调查报告,招租底价可参考周边相同地段、类型、功能、用途相似的资产,通过市场询价确定;或者参考政府租金指导价、第三方出具的评估价确定。
第二十四条根据租赁期限,股份合作公司按以下要求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一)5年及以下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二)超过5年但不超过10年的,经股东(代表)大会按章程规定的普通决议表决通过;
(三)超过10年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经股东(代表)大会按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决议内容应当包括租赁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租赁合同生效后,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由原决策机构表决通过,并在公司公告栏、交易机构网站和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公告。达到龙岗区集体产权交易目录限额标准资产的合同变更,在原决策机构表决通过后还须报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厂房类物业的租赁合同应明确要求承租人不得擅自转、分租,即承租人不得将承租资产部分或全部出租给第三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分租的,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监事会审查,在公司公告栏、交易机构网站和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公告后,报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备案。股份合作公司应要求承租人于转、分租合同签订后3日内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送股份合作公司。
转、分租合同的内容应事先征得股份合作公司的同意,转、分租期限不得超过原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股份合作公司应在合同中明确承租人的权责事项,承租人不得虚增租赁面积、恶意抬高租金价格、加收水电和燃气等费用,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可采取停租、限制续租、扣除保证金等处置方式。
第二十七条区、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产租赁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化管理,对股份合作公司资产租赁动态实时监测,及时掌握公司资产的租赁情况。
第二节运营权招商
第二十八条本节所称运营权是指对股份合作公司资产运营过程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控制,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资产的权属不发生改变。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运营权、特殊资源运营权(如油站运营权、广告位运营权)等。
第二十九条股份合作公司运营权招商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可行性分析。股份合作公司应做好运营权招商的可行性研究。
(二)编制招商方案。股份合作公司应根据实际需求编制招商方案。招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招商项目基本情况;
2.运营年限、运营方式、利益分成方式、资格条件、运营要求等;
3.交易方式、评审方法、定标方式;
4.合同文本。
(三)民主决策。根据运营年限,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确定民主决策程序。
(四)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备案。股份合作公司应将可行性报告、招商方案、民主决策、合同文本的法律意见等相关资料报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备案。
(五)组织交易。
1.提交资料。股份合作公司应向交易机构提交经备案的招商方案、备案意见及相关资料。
2.发布招商公告。在公司公告栏、交易机构网站和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发布公告,公告不少于10日。
3.结果公示。在公司公告栏、交易机构网站和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公示交易结果,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名称、交易价格、成交方情况等。
(六)签订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股份合作公司与成交方签订交易合同。股份合作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等相关资料上传至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
第三十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民主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并报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备案后,股份合作公司可自行组织交易。交易结果应在公司公告栏、交易机构网站和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公告。
(一)由股份合作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实际控制公司运营的;
(二)运营商连续运营5年以上,运营情况良好且不存在违法违约情形的;
(三)经过2次公开交易流标且交易机构认为属正常流标的;
(四)交易机构认为不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的;
(五)经街道办核准的因特定原因无法公开招商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集体用地合作开发
(含城市更新项目、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
第三十一条集体用地合作开发项目(含城市更新项目、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选定合作方。股份合作公司应向交易机构提交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城市更新项目或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取得主管部门认可项目可行性的函件或批复(其中,如城市更新项目未被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取得主管部门认可其拆除范围具备合理性的函件或批复;如城市更新项目已被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取得主管部门关于列入计划时间及目前项目进展的函件);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拆迁安置返还用地开发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集体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如有);
(三)项目实施范围;
(四)可行性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五)合作开发方案;
(六)街道办备案意见;
(七)交易文件(含拟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
(八)其他股份合作公司授权委托书(如有);
(九)意向合作书、前期费用结算清单、退出协议(如有)。
第三十二条招商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交易方式、竞投人资格条件、招商底价、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合作开发方案、项目实施范围图、可行性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符合发布公开招商公告要求的,交易机构应于收到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招商公告;不符合发布公开招商公告要求的,交易机构应告知股份合作公司;可能涉及风险的,应向股份合作公司出具《风险提示函》,并抄送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
交易机构应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以及《深圳侨报》连续刊登招商信息不少于2日;应在交易机构网站和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发布招商公告不少于20日,需要更改或补充招商公告的,至少应在公告结束前10日发出。
第三十三条交易结果应在公司公告栏、交易机构网站和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成交方案、候选合作方及成交合作方名单、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如有)。
交易结果公示期间,交易机构应同步向项目所在的股份合作公司和街道办报送相关公告资料。
第三十四条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的,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股份合作公司按照交易事项签订合作开发协议。股份合作公司应于合作开发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作开发协议等相关资料上传至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
第四节集体用地使用权转让
第三十五条集体用地使用权转让项目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股份合作公司应向交易机构提交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方案(可明确转让价变更情形等条款);
(二)集体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如有);
(三)宗地图;
(四)资产评估报告;
(五)街道办备案意见;
(六)合同文本。
第三十六条交易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集体用地情况、转让条件、竞投人资格要求、交易方式、转让方案、资产评估报告。首次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街道办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在公司公告栏、交易机构网站和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发布交易公告,公告不少于20日。
公告期满后,若未征集到竞投人,可以在变更转让价等要求后重新发布交易公告,相关变更内容可在转让方案中明确。
第三十七条交易结果应在公司公告栏、交易机构网站和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公示,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宗地号(如有)、竞得人、宗地位置、土地用途、土地面积、转让底价、成交价。
第三十八条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的,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股份合作公司按照交易事项签订转让协议。股份合作公司应于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协议等相关资料上传至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
第三十九条原则上交易价款应一次付清。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应在交易公告中明确,除首期款外的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
第五节股权转让
第四十条 股份合作公司股权转让项目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可行性分析。股份合作公司应做好股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涉及债权债务处置和员工安置事项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
(二)资产评估。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进行资产评估。可行性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在公司公告栏、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公示,公示不少于10日。
(三)制定股权转让方案。股权转让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交易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转让底价、价款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交易方式、评审方法、定标方式,股权转让方案可明确转让价变更情形等条款,并在公司公告栏、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公示,公示不少于10日。
(四)民主决策。公司董事会、集资会审议,监事会审查,股东(代表)大会按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可行性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股权转让方案等。股东(代表)大会表决结果应在公司公告栏、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公示,公示不少于10日。
(五)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备案。股份合作公司应将股权转让方案、可行性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民主决策、合同文本的法律意见等资料报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备案。
(六)公开交易。
1.提交资料。股份合作公司应向交易机构提交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方案、资产评估报告、街道备案意见、合同文本。
2.发布转让公告。股权转让首次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在公司公告栏、交易机构网站和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发布交易公告,公告不少于20日。转让公告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2)股权结构;
(3)资产评估报告;
(4)竞投人资格条件(如有);
(5)转让底价和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6)交易方式。
公告期满后,若未征集到竞投人,可以在变更转让价等要求后重新发布交易公告,相关变更内容可在股权转让方案中明确。
3.结果公示。交易结果应在公司公告栏、交易机构网站和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公示,公示不少于5日。交易结果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受让方情况。
(七)签订转让协议。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的,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股份合作公司按照交易事项签订转让协议。股份合作公司应于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协议等相关资料上传至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公司股权转让事项涉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集资会审议,监事会审查,股东(代表)大会按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并报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备案后,股份合作公司可自行组织交易。交易结果应在公司公告栏、交易机构网站和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公告。
(一)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实际控制公司之间实施内部重组涉及的股权转让;
(二)合同有约定特定受让人的创投类企业股权转让;
(三)已取回全部返还物业的合作开发项目公司股权转让;
(四)交易机构认为不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的;
(五)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原则上交易价款应一次付清。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应在交易公告中明确,除首期款外的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权为目的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四章第三节、第四节等相关规定,不适用本节规定。
股份合作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的公司股东依法继承股权、转让股权、增资扩股,以及《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规定的集体股调整等情形不适用本节规定,按相关规定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要求执行。
除上述以外的增资扩股参照本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资产转让
第四十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资产转让参照本办法第五节股权转让的相关程序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未达到龙岗区集体产权交易目录限额标准且不符合第四十六条情形的资产转让项目,股份合作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或内部相关管理制度自行组织交易。交易结果应在公司公告栏、交易机构网站和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进行公告。
第四十六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集资会审议,监事会审查,股东(代表)大会按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并报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备案后,股份合作公司可自行组织交易。交易结果应在公司公告栏、交易机构网站和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公告。
(一)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实际控制公司之间的资产转让;
(二)交易机构认为不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 股份合作公司首次销售自主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的市场商品房,可自行组织交易,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可行性分析。股份合作公司应做好销售商品房的可行性研究。
(二)制定销售方案。销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基本情况、销售主体、销售方式(如自行销售、委托销售)、销售单价、销售费用。
(三)民主决策。董事会、集资会审议,监事会审查,股东(代表)大会按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可行性报告、销售方案等。
(四)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审查。
(五)报送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报送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
(六)选取被委托方(自行销售或合作开发协议中约定委托合作开发方销售的除外)。若委托销售的服务费达到集体产权交易服务类项目限额标准的,则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取被委托方;未达到限额标准的,可由股份合作公司自行组织公开交易。
(七)签订委托销售协议(自行销售除外)。选取被委托方的,交易结果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的,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股份合作公司按照交易事项签订委托销售协议;委托合作开发方销售的,则直接与其签订委托销售协议。股份合作公司应于委托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委托协议等相关资料上传至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
第四十八条 原则上交易价款应一次付清。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应在交易公告中明确,除首期款外的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
第七节货物和服务采购
第四十九条 达到龙岗区集体产权交易目录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股份合作公司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编制采购方案。采购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采购标的及要求;
2.预算金额;
3.供应商资格要求;
4.付款方式;
5.交货期或服务期;
6.交易方式、评审方法、定标方式;
7.履约保证金(如有);
8.合同文本。
(二)民主决策。项目采购金额在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10%以下且2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项目采购金额在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10%以上或200万元以上的,应由股东(代表)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三)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备案。股份合作公司应将采购方案、民主决策、合同文本的法律意见等相关资料报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备案。如果符合第五十条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的,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四)组织交易。
1.提交资料。股份合作公司应按照交易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方案、单个采购委托协议或采购委托单及相关资料。
2.发布采购公告。在公司公告栏、交易机构网站和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发布公告,公告不少于5日。
3.结果公示。采购结果应在公司公告栏、交易机构网站和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3日。
(五)签订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订采购合同。股份合作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等相关资料上传至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
第五十条达到龙岗区集体产权交易目录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审查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进行:
(一)具有特殊性、专门性、复杂性,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二)为保证原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
(三)股东(代表)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为规范采购管理工作,促进公平交易,推进廉政建设,股份合作公司应制定采购管理制度。未达到龙岗区集体产权交易目录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股份合作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或内部采购管理制度自行采购。单笔超过5万元的采购项目,其采购结果应在公司公告栏、交易机构网站和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进行公告。
第八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集体资金投资包括全部由集体资金投资、集体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主要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等;
(二)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咨询、环境影响评价、检测鉴定、项目管理、项目代建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三)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水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太阳能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等。
第五十三条达到集体产权交易目录限额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通过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行政监督平台进行在线申报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对达到限额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股份合作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进场招标。
未达到限额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由股份合作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股份合作公司不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五十五条股份合作公司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实际及招标需求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定标方法、定标规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五十六条股份合作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内部管理制度对招标文件进行民主决策,达到集体产权交易目录限额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须报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发布时限不得少于法定时限。招标公告发布后,股份合作公司不得变更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定标方法等实质性条款。确需改变的,应经公司原决策机构批准后,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第五十八条股份合作公司采用票决定标法或者集体议事法定标的,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股份合作公司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并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十九条定标委员会成员确认并签署定标结果后,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即时将中标结果和合格投标人得票情况在公司公告栏、交易机构网站和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公示,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30日内,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
第六十条本节未尽事宜,按建设工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中(终)止和回避
第六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份合作公司可提出中止交易活动的申请:
(一)交易活动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因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导致交易活动暂时无法完成的;
(三)质疑或投诉事项可能会影响交易结果的;
(四)交易过程中,出现涉嫌损害集体资产合法权益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份合作公司可提出终止交易活动的申请:
(一)经调查核实,交易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质疑或投诉事项属实且会影响交易结果,须终止交易活动的;
(二)交易活动继续进行将给国家、社会或股份合作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导致交易无效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中(终)止的,股份合作公司向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审查后,交易机构发布中(终)止公告。
第六十三条交易公告的中止期限由股份合作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0日,若需延长中止期限的,由股份合作公司向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中止总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实施中止公告的交易项目,需由股份合作公司向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恢复交易,且应在公司公告栏、交易机构网站和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重新发布交易公告。
第六十四条在交易过程中,评审人员、监督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参加交易活动前3年内与竞投人有劳动或股东关系;
(二)与竞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竞投人有可能影响交易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其他关系。
竞投人认为评审人员、监督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与其他竞投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股份合作公司或者交易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股份合作公司或者交易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确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章质疑与投诉
第六十五条交易当事人对产权交易过程有异议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资产租赁交易项目: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机构或股份合作公司(自行组织交易的)提出质疑,并说明理由。交易机构或股份合作公司(自行组织交易的)应自收到质疑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统一答复。
(二)其他交易项目: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机构或股份合作公司(自行组织交易的)提出质疑,并说明理由。交易机构或股份合作公司(自行组织交易的)应自收到质疑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统一答复。
第六十六条可以提出质疑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交易当事人之间存在围标、串标、内定中标人行为的;
(二)参与交易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交易程序违反规定的;
(四)交易当事人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七条质疑人向交易机构或股份合作公司(自行组织交易的)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质疑事项情况说明;
(二)质疑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质疑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交易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八条质疑人对交易机构或股份合作公司(自行组织交易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交易机构或股份合作公司(自行组织交易的)未在上述期限内答复的,质疑人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或者答复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投诉的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应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投诉人。
第七十条涉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项目质疑、投诉的,按建设工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七十一条股份合作公司的有关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开展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集体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十二条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集体产权交易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十三条在集体产权交易过程中,评审小组成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由交易机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若因其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十四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为集体产权交易提供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等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涉及集体资产管理的由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负责解释,涉及建设工程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所涉及的集体产权交易项目民主决策遵照本办法各章节有关民主决策规定执行后,报总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中的期限,除标明“工作日”外的,以自然日计算。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不超过”“不少于”包括本数,“超过”“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十八条股份合作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实际控制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鼓励其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自行制定管理办法,自行制定的管理办法应经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审查并报送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现行集体产权交易监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后,上级部门出台集体产权交易相关规定的,则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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