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及《大兴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促进现有企业做大做强,对一定时期内达到规定产值规模和规定产值增速的企业给予奖励,着力引进和培育一批重点企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相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0日
青云店镇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镇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青云店镇经济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兴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对经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进行资金奖励,不足部分由政府财政资金请补充兑现。青云店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按要求做好财政资金预算和奖励兑现。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统计管理权归属于青云店镇的企业。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除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外,还可申请享受国家、市、区的其他优惠扶持政策,国家、市、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五条 产值高增长奖励
1.依据大兴区统计局每季度下发具体企业的产值数据,对企业产值增长情况予以判定。
2.对青云店镇规上工业企业实现年产值5000万元(含)-1亿元(含)的企业:
(1)同比上一年度产值增长10%(含)-20%(含)的,每年给予镇级奖励资金5万元。
(2)同比上一年度产值增长20%-30%(含)的,每年给予镇级奖励资金10万元。
(3)同比上一年度产值增长30%以上的,每年给予镇级奖励资金20万元。
3.对青云店镇规上工业企业年产值1亿元-2亿元(含)的企业:
(1)同比上一年度产值增长10%(含)-20%(含)的,每年给予镇级奖励资金15万元。
(2)同比上一年度产值增长20%-30%(含)的,每年给予镇级奖励资金20万元。
(3)同比上一年度产值增长30%以上的,每年给予镇级奖励资金30万元。
4.对青云店镇规上工业企业年产值2亿元以上的企业:
(1)同比上一年度产值增长10%(含)-15%(含)的,每年给予镇级奖励资金20万元。
(2)同比上一年度产值增长15%-20%(含)的,每年给予镇级奖励资金30万元。
(3)同比上一年度产值增长20%以上的,每年给予镇级奖励资金50万元。
第六条 新上规企业扶持补贴
1.对首次新上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新上规模工业企业(工业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实施企业办公租房扶持补贴,补贴按年度领取。在入统存续期内且产值连续3年不下降的情况下补贴3年(以企业上规模时间起算),补贴标准如下:
(1)当年入统且工业产值达到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按0.1元/平方米/天;
(2)当年入统且工业产值达到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按0.2元/平方米/天;
(3)当年入统且工业产值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按0.3元/平方米/天。
(4)单个企业该项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新注册企业扶持补贴
对2024年后新注册企业,根据企业注册资本不同,补贴相应金额,补贴标准如下:
1.注册资金在1000万(含)元以上的企业可获得500元的补贴。
2.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含)的企业可获得1000元的补贴。
3.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获得2000元的补贴。
4.新注册企业扶持补贴预算总额每年度20万元,根据注册先后顺序予以兑现。
第八条 以上涉企奖补资金以网银汇款形式发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青云店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应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查和存档,会同青云店镇财政财务组做好扶持资金拨付等工作,确保扶持资金及时、准确发放。
第十条 本办法专项资金应主要用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设备、材料、产品及第三方服务等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支出。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资金,并且在青云店镇持续经营不少于5年。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经发、统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对于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撤销其获得扶持的资格,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涉企奖补资金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监管等流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在大兴区青云店镇辖区内实施,2024年内有企业符合条件,均予以支持兑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间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办法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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