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强化有组织的科研,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充分利用区内外优势科研力量解决自治区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提高创新效率,增强创新能力,自治区科技厅在学习借鉴外省区经验做法和总结我区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对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3月19日前通过信函、传真、邮件等方式书面反馈自治区科技厅。
联系电话:5032528 传真:5032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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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西桥北巷95号南楼科技厅创新体系建设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4年3月1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强化有组织的科研,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充分利用区内外优势科研力量解决自治区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提高创新效率,增强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科技项目“揭榜挂帅”是指由发榜方提出具体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需求、政府提供对接平台并予以立项和经费资助的新型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 “揭榜挂帅”项目须聚焦自治区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难题,充分调动和整合各方优势资源,精准开展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强化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
第四条 “揭榜挂帅”项目的组织实施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不论资历、注重实效的原则。自治区科技厅负责“揭榜挂帅”项目征集、发榜、立项、管理,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揭榜挂帅”项目包括技术攻关类和成果转化类项目。技术攻关类项目所提出的需求应聚焦传统产业、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前沿技术、颠覆性技术等,有助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成果转化类项目所遴选的成果须具备转化应用或产业化条件,符合自治区企业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有助于培育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一)技术攻关类项目主要由自治区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提出技术难题或重大需求,通过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发榜,由全国范围内的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进行揭榜攻关。
(二)成果转化类项目主要遴选全国范围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的重大科技成果,通过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发榜,由区内有技术需求和应用需求的企业进行揭榜转化或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共同承接转化。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六条 技术攻关类项目发榜方应是自治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重大技术需求或技术难题的企业,且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和规模,具备研发投入的能力。
第七条 技术攻关类项目揭榜方应是全国范围内研发能力强的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
第八条 成果转化类项目发榜方应是全国范围内拥有成熟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具有拟转化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明确的市场用户和应用范围,拥有成果转化的支撑队伍。
第九条 成果转化类项目揭榜方应是自治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技术需求和应用场景的企业或其牵头的创新联合体,且有较强的成果转化人才团队,能够提供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场地、市场等配套条件。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揭榜挂帅”项目组织实施主要包括需求征集、论证遴选、发布榜单、揭榜申报、专家评审、组织对接、项目立项、签订协议、实施管理、验收评价等环节。
(一)需求征集。自治区科技厅长年征集重点产业发展、生态保护、民生保障等领域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和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定期筛选、择优发布。发榜方(技术需求方或成果转让方)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技术需求或拟转让科技成果,需求内容应明确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核心指标、时限要求、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及揭榜方需具备的条件等。
(二)论证遴选。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需求进行论证,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性强、应用面广,产业发展急需、应用导向鲜明、最终用户明确的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科技成果。
(三)发布榜单。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经与发榜方共同商定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揭榜申报。区内外相关单位按照榜单要求,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揭榜,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揭榜申报书。
(五)专家评审。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发榜方,共同对揭榜方的资质条件、揭榜方案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评审,提出揭榜方建议名单,核定“揭榜挂帅”项目经费总额,向社会公示揭榜结果。
(六)组织对接。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发榜方与揭榜方对接,充分洽谈,细化落实相关内容要求并签署合同。
(七)项目立项。自治区科技厅将公示无异议的“揭榜挂帅”项目及资金支持建议方案与自治区财政厅会商后,下达项目计划。
(八)签订协议。项目计划下达后,自治区科技厅与发榜方、揭榜方正式签订揭榜任务书(合同书),细化“里程碑”考核节点、考核方式和考核要求,明确经费额度及拨付方式、成果归属等约定。
(九)实施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技术攻关类项目主要由发榜方负责监管,成果转化类项目主要由揭榜方负责监管。自治区科技厅对项目开展“里程碑”节点考核,依据揭榜任务书(合同书)约定,按照“里程碑”考核情况分阶段拨付经费。
(十)验收评价。项目到期后,由自治区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通过现场验收、用户试用等方式,对“揭榜挂帅”项目进行任务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发榜方与揭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存在隶属关系,不存在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发榜方与揭榜方均需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未列入联合惩戒名单,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揭榜挂帅”项目一般不得变更发榜方、揭榜方。因故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经自治区科技厅与发榜方共同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实施或终止、撤销。终止的项目,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形成终止结论,有关单位应退回结余的财政科技资金。项目撤销的,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形成撤销结论,明确相关责任,有关单位应退回已拨付的财政科技资金,并酌情将有关单位或个人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进行处理。
第四章 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技术攻关类项目以发榜方投入为主,发榜方与揭榜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含)。自治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采取前资助方式,按不超过合同金额的40%补助发榜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实行经费“包干制”和“里程碑”考核,揭榜方无需编制项目预算,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立项后先拨付财政资金的50%,中期考核通过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五条 成果转化类项目以揭榜方投入为主,发榜方与揭榜方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许可合同,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含)。自治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按不超过合同金额的40%补助揭榜方(技术交易不再重复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立项后先拨付财政资金的50%,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和绩效评价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揭榜挂帅”项目的发榜方和揭榜方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揭榜协议(技术合同)和任务书(合同书)中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配,避免产生纠纷。
第十七条 “揭榜挂帅”项目各方应认真履行揭榜协议的各项约定,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技术攻关类项目的发榜方、成果转化类项目的揭榜方要加强项目实施进度的督促,并按约定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揭榜挂帅”项目各方应在技术攻关或成果转化过程中,严格遵循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科技安全等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串通控榜等不良行为发生。对弄虚作假或串通骗取财政科技资金的,自治区科技厅将会同相关部门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实施办法(试行)》(宁科规发〔202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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