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节能审查办法》)、《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局将开展节能审查和验收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节能审查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二、需申报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审查的权限划分如下: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工作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需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级以上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四)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的执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自行组织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是否合格的结论,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并报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 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特此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3月11日
(业务咨询电话:29998800,2999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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