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后您将获得:
政策推送
个性化推送政策信息
政策查询
海量官方政策原文信息
企业查询
快速查询企业
数据导出
支持政策信息数据导出
400-086-8855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资讯 > 关于印发《苏州市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市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2日 14:10:33 发布部门:苏州市商务局 收藏

  各市、区商务局,各市级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

  为积极应对日益趋紧的外经贸发展环境,充分发挥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作用,帮助企业、行业提升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形成与省级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梯度互补、分级培育的管理格局,根据《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商公平〔2022〕445号)文件精神,我局修订了《苏州市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管理办法(暂行)》(商公平〔2018〕141号),形成了《苏州市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管理办法》。经局党组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工作站的指导和管理。各工作站要创新工作举措,拓宽工作外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升对企业、产业和政府部门的服务能力,助力全市公平贸易工作更好地开展。

  苏州市商务局

  2023年11月30日

  苏州市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级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发挥工作站作用,形成与省级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梯度互补、分级培育的管理格局,扎实推进我市公平贸易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发〔2019〕48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健全预警和法律服务体系、开展贸易调整援助工作的通知》(商办救济〔2020〕209号)和《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商公平〔2022〕445号)相关规定,结合苏州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依托全市行业商协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和专业服务机构等设立的进出口公平贸易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苏州市商务局负责工作站的规划、认定、考评、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工作站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工作站主要开展贸易摩擦、贸易救济、贸易壁垒及出口管制的预警监测、跟踪反馈、业务培训、法律和信息咨询服务;推动贸易合规能力建设;开展行业调研、行业协调、对外交流等;配合开展贸易政策审议、贸易协定宣传、贸易调整援助等工作。

  第五条 工作站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跟踪监测行业市场变化趋势、经贸政策及法规动态,做好重点国别(区域)行业预警和风险研判。

  (二)关注企业遭遇贸易摩擦、贸易壁垒、出口管制及受影响情况,及时预警并提供专业服务,组织协调企业开展应对,参与贸易救济调查发起、无损害抗辩、听证和游说等工作,及时总结应对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适时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跟踪、总结、评估贸易救济措施对行业(企业)发展及产业政策影响。

  (四)举办或组织参加贸易摩擦、贸易救济、出口管制等公平贸易相关业务培训。

  (五)维护信息平台,开展法规政策宣传、国际贸易规则解读,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六)组织协调业内企业遵守行业规范,促进有序竞争,提升产业竞争力。

  (七)配合做好贸易政策措施研究和评议、贸易调整援助、合规能力建设等工作。

  (八)完成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公平贸易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报告苏州市商务局。

  第三章 申请及确认

  第六条 申请承办工作站的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主体”),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行业要求。同类行业原则上设立一个工作站,根据需要可设立综合性工作站。工作站主要设立在以下行业:

  1、传统优势行业:易遭遇国外同质化竞争,贸易摩擦风险较高;

  2、幼稚产业:易受不公平的进口冲击,需要成长保护期;

  3、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技术、重要设备、关键原材料或零部件依赖进口,易受国外出口管制打压。

  (二)主体资格。工作站重点依托行业商协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和专业服务机构等设立。

  1、行业商协会: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关注行业发展,桥梁纽带和智库作用发挥较好;

  2、龙头企业:产能或进出口总额在全国名列前茅,且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愿和号召力;

  3、科研院所、专业服务机构:在专业领域有丰富的研究成果或优秀业绩,能够提供权威、专业的业务支持。

  (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申请主体必须在我市依法登记,配备或指定专门的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具备完成工作站职责的相应能力。

  (四)信息平台建设。申请主体必须建立专门的信息平台,发布各类预警信息、公平贸易工作动态、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

  第七条 申请主体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按要求及时上报苏州市商务局。

  第八条 苏州市商务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主体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苏州市商务局根据评估结果综合全市情况后予以认定。

  第九条 工作站日常运营费用由申请主体承担。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十条 对工作站按照《苏州市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考核标准》进行日常考核和年终考评,并确定年度考核的总分数和考核等次。

  第十一条 苏州市商务局和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工作站的日常考核,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包括半年度分析报告、日常工作配合和信息平台运行。

  第十二条 苏州市商务局组织专家组对工作站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开展年终考评。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总结、行业分析及产业竞争力报告或专业领域研究成果报告。

  第十三条 苏州市商务局根据工作站日常考核和年终考评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的总分数和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30%。

  第十四条 苏州市商务局按半年度通报各工作站日常考核情况,并在年度考核结束后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市级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获评省级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后,原市级资格自动取消,不再参与市级考核。

  第五章 管理与责任

  第十六条 苏州市商务局和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实地调研、情况督查、委托巡查等多种方式对工作站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考核结果优秀和合格的,给予财政资金分档支持;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工作站资格。因情势变更或承办主体不再适合承担工作站职责的,经专家组讨论研究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工作站应建立日常工作台账制度,如实反映公平贸易工作开展情况,建立文字、影像等资料档案,以备查证。

  第十九条 工作站应遵守国家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自觉接受苏州市商务局组织的资金绩效评价及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条 工作站应恪守职责,利用自身优势,统筹各方资源,根据职责开展工作,不得擅自以工作站名义从事任何与其职责无关的活动。对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苏州市商务局有权取消工作站资格,并根据相关规定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追究相关组织和个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作站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苏州市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管理办法(暂行)》(商公平〔2018〕141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件:苏州市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考核标准

  苏州市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考核标准

  根据《苏州市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管理办法》,对“苏州市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实行日常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年度考核制度。

  一、日常考评

  属地商务部门、市级商务部门负责工作站的日常考核,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包括半年度分析报告、日常工作配合和信息平台运行。

  (一)半年度分析报告:按半年度报送行业变化趋势,重点市场进出口动态监测、分析、研究的情况,或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服务实效;以及公平贸易工作开展情况和下半年度工作安排(包括贸易摩擦、贸易救济、贸易壁垒及出口管制的预警监测、跟踪反馈、业务培训、法律和信息咨询服务;推动贸易合规能力建设;开展行业调研、行业协调、对外交流等)。

  半年度分析报告要求具有原创性。根据质量酌情计分,最高20分。

  (二)日常工作配合:完成国家、省、市、属地商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应对、调研分析、会议培训等工作。

  根据工作配合情况酌情计分,最高25分。

  (三)信息平台运行:工作站定期在信息平台发布公平贸易预警信息、工作开展动态、法规政策宣传、国际贸易规则解析等。

  根据信息发布情况酌情计分,最高5分。

  二、年终考评

  苏州市商务局组织专家组对工作站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开展年终考评。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总结、行业分析及产业竞争力报告。

  (一)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全年公平贸易工作完成情况、案件应对经验及效果评估、开展出口管制合规体系建设、专业领域指导和培训,工作亮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根据质量酌情计分,最高20分。

  (二)行业、产业、专业领域分析研究报告:对重点关注行业或产品受贸易摩擦、贸易壁垒、出口管制或经济制裁等外部环境变化影响的分析,产业竞争力评价及提升产业竞争力、安全自主可控能力的意见和建议。

  行业、产业、专业领域分析研究报告要求具有原创性。根据质量酌情计分,最高30分。

  三、年度考核得分计算办法

  日常考评成绩和年终考评成绩各占年度考核总分的50%,总分为100分。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总分排名前30%为优秀,其余总分6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责任编辑:chaifeier)

原文链接:

THE END

免责声明:

本站(华夏泰科)部分信息来源于有关部门官方公示信息,本站进行整理发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权,请提供权属证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