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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余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1日 09:12:25 发布部门:新余市科学技术局 收藏

  关于印发《新余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能力,现将修订后的《新余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科技局

  2024年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余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打造新型工业强市”战略目标要求,进一步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绩效产出,根据《江西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赣科规〔2021〕3 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市科技局批准立项,在一定期限内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市科技计划中的科技重大专项(十大科技创新项目、揭榜挂帅项目)、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研发平台(载体)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对外科技合作计划、数字经济计划、指导性计划等各类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结题)、绩效评价和监督等项目管理工作,其他采取因素切块下达及后补助等方式资助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项目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客观公正、监督有力、绩效明确”的原则,努力构建和形成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和机制,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升科技创新效率,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战略支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项目组织管理主体包括新余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参与主体包括第三方项目服务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及评审咨询专家。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为市科技局,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制度;

  (二)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负责计划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管理;

  (四)确定承接项目具体管理工作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年度与中期管理、验收管理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统计、档案管理;

  (六)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科技报告管理工作,推动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七)协调处理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项目推荐单位为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市科技局及其授权或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管理工作;

  (二)负责辖区范围内项目申报的征集、审核、推荐等工作;

  (三)对项目申报单位的科研诚信、社会信用进行征集与审核,对项目负责人的科研诚信进行征集与审核;

  (四)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项目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科技报告、年度报告、验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五)负责督导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启动和实施项目,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督导承担单位执行调整、终止及撤销工作;

  (六)负责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配合做好项目检查、绩效评价等;

  (七)受市科技局委托主持项目验收;

  (八)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在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关科研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管;

  (二)严格执行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真实报告经费决算;

  (三)按照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认真履行合同各项条款,高质量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

  (四)按要求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编报科技报告;

  (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调整的事项,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六)接受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项目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为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发扬科学家精神,强化契约精神,坚守科研诚信底线,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严格履行合同书约定,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和开展验收;

  (二)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真实报告项目经费决算,验收时编制提交项目经费财务报告;

  (三)及时逐级向项目承担单位、推荐部门和市科技局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或问题,提出项目调整、终止申请,配合项目承担单位执行市科技局下达的项目调整、终止、撤销等决定;

  (四)完整、真实地填报项目管理所需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含年度报告)、绩效评价、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等相关材料;

  (五)自觉接受科技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专业机构是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有关管理服务的

  机构,市科技局负责培育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市科技局的授权或委托要求,按时、保质完成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论证等有关工作;

  (二)及时、客观地向市科技局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映在项目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三)做好申报项目书及其相关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四)严格遵守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纪律,保守相关项目的技术秘密,主动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 评审咨询专家受市科技局及专业机构委托,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主要职责是:

  (一)在项目的立项评审和验收评审等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评审、咨询意见;

  (二)遵守利益回避原则;

  (三)严格保守项目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四)遵守评审咨询专家管理有关规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电子政务建设的有关精神要求,纳入到“江西政务服务网”(以下简称业务系统)统一申报管理,实现项目申报网络化、信息化和规范化。

  第三章 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

  第十三条 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包括编制指南、发布通知、申报推荐(信用征集)、项目受理和形式审查等 5 个环节。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应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科技发展规划,围绕年度重点工作和产业技术需求,科学编制项目指南,明确各类计划重点支持领域。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对研发类计划应设定明确的研究内容和方向领域及可考核、可量化的任务目标和技术经济指标,但不得限定具体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项目申报指南从发布通知之日起到项目受理截止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 天。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符合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的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如实准备相关资料,并通过“新余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和提交项目申报书及相关信息材料。完成项目网上填报后,自行打印项目申报书及相关信息材料提交给项目推荐单位。涉密项目需脱密后申报。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推荐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结合本县区、部门实际情况,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着重对项目申报单位的科研诚信、社会信用进行征集与审核;对项目负责人的科研诚信进行征集与审核;对项目研究内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按项目类别分类汇总,交给市科技局有关业务科室。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业务科室按照项目归口管理原则,对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对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以审查通过:

  (一)没有研发投入、社会信用不合格、近3年被科技系统惩戒或列入黑名的单位;

  (二)获得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到期,无故预期不完成验收(结题)的单位;

  (三)已经立项在研,并获得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四)其它情形。

  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个类别项目,避免一题多报和重复资助。

  第四章 评审立项

  第十九条 评审立项包括专家评审或论证(以下统称评审)、现场考察、审批决定、项目公示、下达文件、签订任务合同书等6个环节。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独立开展项目评审。评审采取现场会议评审或网络评审的方式,同一轮次实行同一种评审方式。评审中,应综合考虑项目负责人和团队实际能力以及项目要求,不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作为限制性条件。以现场会议评审方式进行的,实行评审会场封闭式管理,可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十一条 规范评审专家的选取,根据项目类型特点,科学合理地确定评审专家遴选条件和专家选取原则,原则上应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真懂此行此项的专家参与评审,充分考虑其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专家选取由专业机构根据项目情况从省或市科技专家库中进行随机抽取、确定并负责通知。确定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的有关信息由专业机构保存,在专家完成项目评审前不得泄露。

  充分尊重评审专家的意见和评审结果,评审专家对项目评审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业务科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实地考察结果,提出归口管理项目的拟立项项目建议。按照“三重一大”的要求,拟立项项目须经相关程序进行报批和审定。

  第二十三条 对拟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官方网站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自然日。

  第二十四条 经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公示期间虽有异议,但经处理后无异议的项目予以立项,列入年度科技计划并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立项和经费文件。原则上,单个项目资金支持强度不低于5万元。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采取只立项不安排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立项文件下达后,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推荐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书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申报书相关内容填写,签署意见后交给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对项目合同书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按计划项目类别列出项目清单,连同项目合同书一并交给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科室。

  (一)合同书应明确项目的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安排以及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应细化、量化、可考核。签订合同时,合同书所列各项内容原则上应与项目申报书相一致,不得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降低申报指标。

  (二)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至3年。项目承担单位应准确填写项目执行的起止时间,其中项目执行的起点时间必须在项目申报或立项当年内,一般不得早于项目申报时间(以当年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截止申报之日或者申报书提交业务系统之日为准),不得迟于项目立项文件下达之日。

  (三)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推荐单位应在项目立项通知文件落款日期的次日起算30日内,分别负责完成项目合同书的填写和审核提交工作。市科技局应在收到合同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六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以撤销立项: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报材料,骗取立项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项目合同书的;

  (三)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有关情况对撤销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撤销立项通知书,商市财政局按原渠道追缴项目全部经费。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建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的过程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合同书的各项条款约定,切实履行项目组织实施和自我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各项制度,按进度实施并完成目标任务。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间,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任务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但需在合同到期截止日三个月前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变更申请由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并报市科技局业务科室批准。

  第三十条 涉及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其中,涉及到经费调整和经费清退的,由市科技局审核后,商市财政局核准收回。

  第三十一条 科技计划实行年度报告和科技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编制并报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推荐单位汇总后于每年 12 月报送市科技局业务主管科室,执行期在当年度不满 3 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报送;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科技报告管理的相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应撰写和提交科技报告。

  第三十二条 项目遇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实施或正常执行时,可终止项目。项目负责人与项目承担单位应该及时向项目推荐单位提出项目终止书面申请。项目推荐单位对申请终止项目进行调查,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书面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该终止项目进行复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作出终止项目的处理结论。涉及追缴项目财政经费的,由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完成。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市科技局采取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方法,评价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完成项目验收(结题)工作。原则上项目验收(结题)由市科技局组织完成,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或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完成。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围绕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撰写工作报告和技术研究报告。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3个月内书面提交验收(结题)材料;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结题),不得无故逾期。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截止日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经市科技局业务科室批复后执行。原则上,项目延期只能申请 1 次,且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按照正常进度组织验收(结题)。提前完成任务且执行期过半的项目,可在合同书到期前提出验收(结题)申请。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题)工作严格以项目任务合同书(批复的项目变更申请材料)为依据,可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重点对是否完成约定的内容和目标、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题)结论分为验收(结题)通过和验收(结题)不通过。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经费落实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为验收(结题)通过。

  (二)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结题)为不通过: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目标任务;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及未按期提交申请材料进行验收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指标、研究内容等;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或未通过专项经费审计的。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推动项目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并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报告、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科技局建立全过程的监督评价机制,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强化违规失信案件调查处理,对项目管理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对市科技计划的总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需严格遵守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市科技局严格按照《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22〕221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第19号令)等相关制度规定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市科技计划各专项项目的管理,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专项的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市科技局设立的其他计划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科技局其他科技项目文件条款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余市科技局2021年8月11日发布的《新余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余科发〔2021〕2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余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chaife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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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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