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现将《福建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福建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闽工信规〔2022〕12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推进新型工业化,根据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促进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6年)》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其中,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是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前提;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前提;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由工信部认定。
第三条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和精准服务,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扩面提质、好中选优、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四条 省工信厅负责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制定相关支持政策,负责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厦门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的推荐、认定、评价工作由厦门市工信局负责,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工信厅报备。其他设区市(含平潭,下同)工信局负责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培育服务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申报优质中小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影响评定等行为。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六条 聚焦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对申报企业进行筛选,择优认定。鼓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军民融合、一二三产以及融合发展等企业积极申报参评。重点支持制造业企业、制造业和信息化相融合的企业、其他行业有特色企业培育成长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强对拟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已进入上市辅导备案企业和拟进行上市准备企业的指导支持。
第七条 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详见附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按工信部发布的要求执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由省工信厅结合本省实际设定并发布。
第八条 优质中小企业的评价和认定工作采取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线上填报、线上审核、实地抽查的方式。工信部建设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为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的申报和审核平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登录培育平台填报相关企业信息及相应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信息。企业既符合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又符合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条件的,可在培育平台同时提出申请。各级工信局均有培育平台管理账号和相应权限。
第九条 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为常态化申报,由设区市级工信局负责组织,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自评。设区市工信局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对符合评价标准的在单位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信息报送省工信厅,由省工信厅分批公布企业名单。
第十条 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为常态化组织,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设区市工信局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核实企业社会信用信息,对通过审查的企业开展现场核验,在培育平台上提出审核意见并推送省工信厅,同时将符合条件企业名单书面报送省工信厅。
省工信厅组织专家评审、随机抽查,符合认定企业名单在单位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工信厅核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工信厅公布认定名单。
第十一条 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按照工信部要求执行,由省工信厅组织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设区市工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现场核验,提出推荐名单报省工信厅。省工信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随机抽查,向工信部推荐名单。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设区市工信局定期组织对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报送省工信厅。省工信厅组织实地抽查,对复核合格的企业,继续保留称号;对复核不合格的,取消称号。
第十三条 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设区市工信局应当主动指导服务企业更新信息。
第十四条 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经设区市工信局审核,不再符合评价和认定标准的,核实后报省工信厅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工信厅核实后报工信部确定。
第十五条 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因发生重大安全等情形,被取消公告或认定的,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六条 各级工信局统筹各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规定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资金奖补,并按照“免申即享”原则兑现资金。鼓励各地对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资金奖补。
第十七条 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发挥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持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优质中小企业支持培育力度,构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增强企业获得感。
第十八条 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产融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管理培训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工信局和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在评价、认定和服务过程中应当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在宣传报道、考察交流前,应征得企业同意。
本实施细则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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