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相关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文号为“阳部规〔2024〕2号”。
阳江市商务局
2024年1月18日
阳江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中国(阳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规范和引导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韶关)等8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2〕5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阳江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应主营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在行业中具有一定专业特色和产业规模,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能够提供与产业相适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并达到本办法认定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其表现形式可以为园区、商务楼宇、专业市场等产业载体。
第三条 阳江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以分布合理、运行高效、要素集聚、管理科学为目标,优化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发展格局。各园区应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同本地优势产业相结合,做好产业规划,把握产业定位,形成产业特色,实现对我市跨境电子商务的带动作用。
第二章 园区的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按照自愿申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年组织阳江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申报、认定工作。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申报认定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及提出推荐。
第五条 申请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应先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一)园区运营企业应在阳江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功能定位。
(二)园区及入驻企业应在阳江市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诚信合规经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中,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经营业务的企业应按规定在阳江海关进行备案,且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纳入阳江市外贸统计。
(三)园区具备与跨境电商业务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四)园区具有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并定期向商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和资料,配合商务部门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辐射能力突出。在本地区具有明显的辐射带动或示范效应。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功能型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海关部门已进驻;
(二)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产业型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与配套服务要求,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平台企业、运营企业及物流、支付、金融、翻译、培训等服务型企业)不少于10家【以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为准】;
(二)园内企业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报管理及认定工作遵循“各级负责、公开公正、动态管理、择优支持”的原则。具备认定条件的园区,按以下程序申报和认定:
(一)园区申报。园区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及相应材料,包括园区申报表、园区申报书及园区推荐汇总表等。
(二)县(市、区)推荐。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核实相关申报资料后,出具推荐意见报请市商务局。
(三)组织评审。市商务局在收到园区申报材料后,按相关程序委托第三方组织评审,由第三方组织在材料评审和实地走访评审基础上出具评审意见。
(四)征求意见。市商务局审核第三方组织提交的评审结果后,征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同时在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开征集社会意见。
(五)正式认定。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意见处理完毕,评审结果由市商务局报请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在政务网站或其他网络媒体公布名单并出具认定通知书。
第三章 冠名机制
第九条 园区经认定后,具体冠名规则为:
(一)获得认定的产业园区,可冠名为“中国(阳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XX 园区”。
(二)园区牌匾材质为不锈钢,规格为(长)60*(宽)40*(厚)1.5cm,名称统一使用“黑体”字体,颜色统一为黑色,字体大小 150 号。园区可自主选择是否使用背景。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范围内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统筹规划、业务指导及考核工作。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指导与协调。
第十一条 对已认定的各类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和复审制度,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被认定园区每年 1 月 15 日前将园区上一年度的统计表、建设情况报告(包括园区的建设发展进度、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进驻动态情况、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度、创新管理机制等)等复审资料递交市商务局,并抄送所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二)市商务局收到复审资料后,委托评审小组在第一季度内组织审核汇报材料,并以组织园区入驻企业代表座谈、实地回访考察等形式进行复审。
(三)对于复审不通过的园区,由市商务局下达整改通知。连续两年复审不通过的园区,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摘牌,并在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政务网站或其他网络媒体公示。
(四)对已经授牌的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如发生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现弄虚作假、严重违法违规或年度、季度统计数据逾期不报且经督促后仍不上报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摘牌。
(五)已经摘牌的园区,不得再以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名义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和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
(六)对于已认定的园区其经营主体、主导产业、园区产权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 1 个月内及时将情况报至市商务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3年。
原文链接:
免责声明:
本站(华夏泰科)部分信息来源于有关部门官方公示信息,本站进行整理发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权,请提供权属证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
TOP
客服
电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