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的实施办法(试行)》(深前海规〔2022〕7号)(以下简称《支持办法》),为做好2024年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及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在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集聚发展有关事项的申请工作,现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支持办法》的支持对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海合作区内参与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建设的法律服务机构、经营团队以及港澳法律专业人士。法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国际法律组织、仲裁、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查明、商事调解以及合规等专业服务机构。
二、申报时间
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5月15日。
三、适用范围
“前海合作区”范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区域,“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范围为前海合作区全域。
四、申报条件
《支持办法》的支持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海合作区内参与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建设的法律服务机构、经营团队以及港澳法律专业人士:
(一)在前海合作区依法注册或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备案后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并在前海合作区实际运作;
(二)申请前已经在前海合作区购买办公场所或者租赁150平方米以上办公场所;
(三)依法运作,申请支持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入驻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的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支持事项的,不受第(二)项规定的办公场所条件限制。
五、支持项目
序号 |
支持项目 |
金额 |
政策条款 |
1 |
境外知名律所与境内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联营落户支持 |
一次性支持200万元。 |
第九条第一款 |
2 |
境外知名律所与境内非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联营落户支持 |
一次性支持150万元。 |
第九条第二款 |
3 |
实施办法规定的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境外律师事务所和境内非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联营落户支持 |
一次性支持100万元。 |
第九条第三款 |
4 |
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机构落户支持 |
一次性支持150万元。 |
第十条第一款 |
5 |
实施办法规定的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境外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机构落户支持 |
一次性支持100万元。 |
第十条第二款 |
6 |
国际法律组织(不含律所)落户支持 |
一次性支持30万元。 |
第十一条 |
7 |
聘用港澳法律专业人士支持 |
按照截止申报时每一名被聘用并实际开展业务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机构用人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支持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聘用并实际开展业务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达到30人以上的用人机构,一次性叠加支持20万元。 |
第十二条 |
8 |
高端法律服务支持 |
每个项目一次性申请20万元高端法律服务支持,每个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最高可以给予40万元支持。 |
第十三条 |
9 |
律师事务所港澳法律专业人士支持 |
按该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在内地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的30%给予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申请人获得此项支持累计不超过2年。 |
第十四条 |
10 |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的新设立或新迁入满一年的律师事务所落户支持 |
一次性支持10万元。 |
第十五条第一款 |
11 |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仲裁、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查明、商事调解、合规等机构落户支持 |
一次性支持50万元。 |
第十五条第二款 |
12 |
对最近两个年度连续达到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经营所得8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或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总所的落户支持 |
一次性支持100万元。 |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13 |
对最近两个年度连续达到年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经营所得15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的落户支持 |
一次性支持200万元。 |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14 |
实施办法印发前已经申领过前海落户补贴、符合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的落户支持 |
可一次性申请扣除原来落户支持资金后补差。 |
第十六条第二款 |
15 |
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两年以上、上一年度经营所得15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经营所得较前一年度增长5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的经营增长支持 |
按年度支持经营所得增量部分的5%,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第十七条第一款 |
16 |
上一年度首次纳入深圳市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的律师事务所的经营增长支持 |
一次性支持10万元。 |
第十七条第二款 |
17 |
对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前湾、桂湾、妈湾片区,且上一年度经营所得500万以上3亿以下的律师事务所的经营团队支持 |
按年度给予经营团队1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贡献支持。每人每年最高限额100万元。 |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18 |
对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前湾、桂湾、妈湾片区,且上一年度经营所得3亿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的经营团队支持 |
按年度给予经营团队600万元贡献支持。每人每年最高限额100万元。 |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19 |
入驻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支持 |
每年度按以下租金标准提供物业支持,租期不超过5年: (一)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总所及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分所入驻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租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入驻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的70%计算。 (二)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总所及境外律师事务所驻深代表机构入驻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租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入驻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的50%计算。 (三)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中外联营律师事务所、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驻前海代表机构、国际法律组织以及深港合作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入驻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租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入驻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的30%计算。 (四)民办非企业等非营利性法律服务机构入驻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租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入驻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的30%计算。 |
第二十条 |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清单
1.2024年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专项资金申请表(扫描件,见附件1);
2.2024年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扫描件,见附件2);
3.申请单位应当提交:
(1)申请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如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包含证件正反面,扫描件);
(3)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信用证明,或者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年度检查考核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扫描件);
(4)前海合作区内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及最新月份租金发票,如申报截止日前处于免租期无法提供租金发票的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如为自有办公用房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但申请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支持的除外(扫描件);
(5)申报时上一个月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人数佐证材料(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代扣代缴-单位申报记录查询页面截图,扫描件)。
(二)分项材料清单
申报主体还应根据所申报条款提供以下分项材料:
序号 |
申报条款 |
分项申报材料 |
1 |
第九条第一款 |
(1)境外联营方律师事务所近三年登上国际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钱伯斯法律指南》或《法律500》(The Legal 500)榜单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2)境内联营方经司法部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认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扫描件)。 |
2 |
第九条第二款 |
境外联营方律师事务所近三年登上国际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钱伯斯法律指南》或《法律500》(The Legal 500)榜单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
3 |
第十条第一款 |
(1)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扫描件); (2)境外律师事务所近三年登上国际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钱伯斯法律指南》或《法律500》(The Legal 500)榜单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3)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代表机构文件(扫描件); (4)代表机构设立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运营情况等)(加盖公章,扫描件)。 |
4 |
第十条第二款 |
(1)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扫描件); (2)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代表机构文件(扫描件); (3)代表机构设立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运营情况等)(加盖公章,扫描件)。 |
5 |
第十一条 |
(1)国际法律组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扫描件); (2)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代表机构文件(扫描件); (3)代表机构设立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运营情况等)(加盖公章,扫描件)。 |
6 |
第十二条 |
(1)聘用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的名单(加盖公章,扫描件); (2)聘用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的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包含正反面,扫描件); (3)聘用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港澳法律专业人士与申请单位所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加盖公章,扫描件); (4)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粤港(澳)合伙联营所港澳律师工作证、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证明任一证明(扫描件); (5)证明港澳法律专业人士申报前1年内到访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至少2次或3个月以上的出入境记录、交通记录等证明材料(扫描件); (6)开展至少2次诉讼业务或2次非诉讼业务的证明文件,包括业务合同关键页(包含合同团队成员信息)及其他业务案件相关材料(加盖公章,扫描件)。 |
7 |
第十三条 |
(1)为涉外法律服务事项作出突出贡献,挽回或获得重大权益的证明材料,包括案件介绍(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总结、作出突出贡献或挽回重大权益的过程介绍)、业务合同关键页(包括合同签订双方主体、服务内容等)(加盖公章,扫描件); (2)该法律项目被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向全国表彰推广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新闻报道、表彰函件等)(扫描件)。 |
8 |
第十四条 |
(1)聘用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的名单(加盖公章,扫描件); (2)聘用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的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包含正反面,扫描件); (3)聘用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港澳法律专业人士与申请单位所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加盖公章,扫描件); (4)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取得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粤港(澳)合伙联营所港澳律师工作证、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证书任一证明(扫描件); (5)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并合格的证明材料(不用参加考核的除外)(扫描件); (6)港澳法律专业人士上年度在内地受聘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的个税缴纳证明(扫描件)。 |
9 |
第十五条第一款 |
(1)如为新迁入,应提供变更登记(备案)文件(扫描件);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审计报告(扫描件)。 |
10 |
第十五条第二款 |
如为新迁入,应提供变更登记(备案)文件(扫描件)。 |
11 |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1)如为新迁入,应提供变更登记(备案)文件(扫描件);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审计报告(扫描件); (3)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扫描件); (4)以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申报支持的,还应当提交经司法部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认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扫描件)。 |
12 |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1)如为新迁入,应提供变更登记(备案)文件(扫描件);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审计报告(扫描件); (3)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扫描件)。 |
13 |
第十六条第二款 |
(1)符合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2)此前已经获得落户扶持资金的扶持协议、收据等证明材料(扫描件)。 |
14 |
第十七条第(一)项 |
前两个年度纳税证明(扫描件)。 |
15 |
第十七条第(二)项 |
上一年度首次纳入深圳市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审计报告、上年度在深圳市的营业收入统计数据(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打印,须为带水印的文件,扫描件)。 |
16 |
第十八条 |
(1)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扫描件); (2)经营团队成员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与申请单位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证明与申请单位所属关系的证明文件、执业证复印件及在律师事务所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加盖公章,扫描件)。 |
17 |
第二十条 |
(1)若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供经司法部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认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扫描件); (2)若为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供经广东省司法厅或广东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扫描件); (3)若为境外律师事务所或国际法律组织驻内地代表机构的,应当提供(扫描件): ①境外律师事务所或国际法律组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扫描件); ②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代表机构文件(扫描件); ③代表机构设立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运营情况等)(加盖公章,扫描件); (4)若为深港合作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组织成立的正式批复文件(扫描件); (5)对业务用房需求的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单位设立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工作人员人数、运营情况、申请的用房需求面积及用途描述等)(加盖公章,扫描件)。 |
(三)材料提交要求
1.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须盖骑缝公章;
2.审计报告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请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申报材料扫描件,是指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4.涉及外文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七、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申报受理时间及网上申报入口
1.申报受理时间: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5月15日。
2.申报入口:请登录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线上提交电子版材料。
网址:https://qhsk.sz.gov.cn/qfythpt/enterprise/index.html
(二)受理及审核
前海管理局根据《办法》及本申报指南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审核。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申报主体名单将在前海管理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应扶持并进行公示。
(四)拨付资金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报主体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后,前海管理局将相应扶持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账户。
八、其他事项
(一)自申报期满次日起,前海管理局在90日内完成审核(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自材料补正次日起算)。
(二)审核过程中如需申报主体补正材料的,请于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经补充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90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可延长不超过20日。
(三)同一法律服务机构同一年度内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四)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前海管理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本申报指南相关的支持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机构自主申报。前海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前海管理局举报。
(六)咨询电话
(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1.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操作问题:19075693319
2.申报材料问题:0755-8810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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