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和管理,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助力品牌强农和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结合苏州实际,制定《“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和贯彻落实。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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