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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促消费系列政策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05日 17:34:26 发布部门:昆山市人民政府 收藏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市商贸流通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推动服务业(物流、商超综合体、建筑业)“纳统增收”的若干政策》(昆政办发〔2022〕41号)、《关于推进新兴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昆办发字〔2022〕10号)文件要求,现就政策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重点

        (一)推动服务业“纳统增收”

        1. 鼓励引入商超综合体重点企业。对于新成立独立法人的重点企业,根据综合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原则上当年度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 鼓励商贸企业纳统增收。对纳入统计的存续企业,年销售1亿元(含)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年度增长超10%,给予不超过销售额增量0.1%奖励;年销售5000万元(含)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年度增长超5%,给予不超过销售额增量0.1%奖励;年销售600万元(含)以上的餐饮业企业,年度增长超5%,给予不超过营业额增量1%奖励。当年度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推进新兴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1. 新设立并纳统的限上批零住餐企业

        (1)年销售额6000万元(含)以上的批发业企业,给予不超过年销售额总量0.4%的奖励。

        (2)对新设立并纳统的,年销售额1500万元(含)以上的零售业企业,给予不超过年销售额总量0.5%的奖励。

        (3)对新设立并纳统的,年营业额600万元(含)以上的餐饮业或住宿业企业,给予不超过年营业额总量2%的奖励。

        以上政策,单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 存续并纳统的限上批零住餐企业

        (1)批发企业,年销售额3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给予不超过销售额增长总量0.1%的奖励;年销售额1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给予不超过销售额增长总量0.15%的奖励;年销售额1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不超过销售额增长总量0.2%的奖励。

        (2)零售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给予不超过销售额增长总量0.2%的经营奖励;年销售额5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5%的,给予不超过销售额增长总量0.3%的经营奖励;年销售额5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不超过销售额增长总量0.4%的奖励。

        (3)住宿及餐饮企业,年营业额6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超15%的,给予不超过营业额增长总量1%的奖励。

        以上政策,单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均在昆山市、且在本市依法纳税的商贸流通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合法合规经营。国有控股企业不建议参与项目申报。

        (二)近两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设立不足两年的,自设立之时起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项目申报单位与奖补单位、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一致。

        三、申报事项

        (一)申报方式。2023年度促消费系列政策项目采取网上申报方式,企业需根据指南要求,登录“昆如意”企业服务枢纽平台暨人才管理服务平台(点击右侧“相关系统直达”),进入首页最右侧“项目申报”—“2024年项目申报”选择对应项目完成网上申报环节。

        (二)申报流程。进入申报系统—选择部门(商务局)及需申报项目(鼓励引入商超综合体重点企业、鼓励商贸企业纳统增收、鼓励在昆新设批零住餐独立法人、鼓励在库批零住餐企业)—申报单位网上填报提交—区(镇)初审—市科创发展服务中心审核—市商务局业务科室审核—网上申报成功。

        (三)审核时限。原则上区镇初审时限为2个工作日;市科创发展服务中心形式审核时限为3个工作日;市商务局科室审核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申报时间。网上申报时间为2024年3月11日上午9:00至3月22日下午17:00,逾期不再受理。

        (五)材料递送。区镇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并完成初审后,于3月29日前将推荐企业名单及企业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及区镇公章)送交至昆山市科创发展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一号窗口(登云路268号,联系电话:55186073)

        (六)咨询电话。市商务局运行科:57501855;市科创发展服务中心产业发展服务科:55186073。

        四、其他事项

        (一)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二)项目申报企业(单位)须对照申报指南规定的项目类别进行申报,一经受理不再调整。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政策内容与市政府制定的其他政策如有重复,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涉及上级政策变动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四)企业纳统情况及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速等数据以统计局提供信息为准。重点企业综合贡献情况以税务局等单位提供信息为准。

        (五)各项政策奖励资金由市、区(镇)财政按1:1比例承担。

        附件:

      

昆山市商务局

2024年3月5日

(责任编辑:Mind)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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