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构建制度创新体制机制,高水平推进制度型开放,根据《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打造新时代制度型开放高地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河南省商务厅(省自贸办)起草形成了《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实施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和建议请于3月31日前反馈至河南省商务厅(省自贸办)自贸区制度创新处,请注明来文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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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赵瑞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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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
实施保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构建制度创新体制机制,高水平推进制度型开放,根据《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打造新时代制度型开放高地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度创新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遵循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践行新发展理念,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坚持管得住与放得开相结合,将防范系统性风险贯穿制度创新全过程,坚决守住风险底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制度创新是指各创新主体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金融、数据、科技、人才、产业、多式联运等领域所作的体制机制创新、政策创新、业务创新以及其他制度方面的创新。本办法所称创新主体是指组织、实施、参与或探索制度创新活动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管理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工作,研究决定制度创新政策,指导改革试点和制度创新成果复制推广。
郑州、开封、洛阳市人民政府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制度创新的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工作,制定制度创新计划和目标。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制度创新成果复制推广工作体系,把复制推广工作列入本地改革创新重点工作。
第五条 河南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贸办)负责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工作,组织制度创新课题研究,开展制度创新成果评审评估、总结上报、复制推广、宣传培训等工作,探索建立制度创新示范载体,健全制度创新绩效评估体系。
第六条 省直相关部门负责研究统筹、协调推进本领域制度创新,将制度创新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改革创新举措优先在自贸试验区试点。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流程
第七条 各创新主体可向省自贸办申报制度创新项目,申报内容应包括创新主体、创新事项、主要创新点、预期效果等。省自贸办研究论证后,纳入省制度创新项目库。
第八条 对标志性、突破性、集成性制度创新项目,可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创新主体建立项目专班,主题式推动制度创新。
第九条 郑州、开封、洛阳市人民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全产业链集成创新指引、专家辅导、会商协同机制。会同智库等机构聚焦重点领域产业链发展,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发布制度创新指引,开展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会商,推动全产业链创新发展。
第十条 郑州、开封、洛阳市政府,航空港区管委会以及省直相关部门应积极协调解决制度创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创新。对跨部门跨区域的重大集成性制度创新,省自贸办可提请省人民政府研究推进。
第十一条 制度创新项目取得实效的,创新主体可向省自贸办申报制度创新成果。省自贸办组织省直相关部门、专家智库等,对制度创新成果开展评审评估。可在全省复制推广的,纳入河南自贸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符合全国复制推广条件的,按程序推荐上报,省直相关部门应加强衔接,争取国家部委支持推广。
第十二条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明确制度创新成果复制推广工作牵头部门,建立复制推广台账,做好组织实施、任务分解、考核评估、汇总上报等工作。复制推广过程中形成的好经验,可向省自贸办申报制度创新成果。
第十三条 省自贸办和郑州、开封、洛阳市人民政府可评选发布优秀制度创新成果,以新闻发布会、案例展示、培训推广、媒体报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宣传推广。
第十四条 省自贸办参照制度创新年度预期目标,对省直相关部门,郑州、开封、洛阳市人民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开展制度创新工作绩效评估,通报评估情况。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和各创新主体对改革创新的有效举措和成熟经验,应积极推动固化为制度规范,形成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第四章 要素保障
第十六条 改革创新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河南省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应当提请立法制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改革创新措施需要在有关法规、规章修改、废止之前先行实施的,可以将改革创新方案提请法规、规章制定机关批准施行。
改革创新措施需要先行突破省级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创新主体向省自贸办和相关部门备案,经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开展制度创新探索和实践,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提出制度创新的意见建议。在重点改革创新领域,相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智库等可联合设立制度创新专业委员会,为制度创新主体开展创新提供智力支持。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前沿科技在推进制度创新中的驱动作用,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提升制度创新能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政务服务部门、数据管理部门等为制度创新提供信息化服务、互联网技术、政务信息共享等支持。
第十九条 加强制度创新能力建设,组织自贸试验区片区、区块和联动创新区等干部赴国家、省级有关部门、先进地区跟班学习或交流挂职。开展制度创新能力提升培训,提升干部队伍改革能力、创新意识。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主动与对口国家部门对接,建立对接机制,了解国家层面制度创新需求和拟开展试点计划,主动请命领取先行先试任务,汇报试点进展情况,争取支持指导。
第五章 激励保障
第二十一条 省、市财政应加大对制度创新工作支持力度,对制度创新所需财政预算、经费拨付予以优先保障。通过资助、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引导推动制度创新研究、制度创新平台与载体建设、创新成果复制推广。
第二十二条 取得标志性或实效性制度创新成果的项目,经省自贸办和省财政厅认定后,可对作出主要贡献的创新主体给予一定额度资金奖励。
入选国务院复制推广改革试点经验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国家部委发文推广的,给予50万元奖励;入选河南自贸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的,给予15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在制度创新过程中活力足、举措多、成效突出的创新主体,可由省自贸办探索授予“制度创新先进单位”“制度创新示范企业”“制度创新基地”等。
对在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并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评优评先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制定自贸试验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对在制度创新中出现失误,但符合国家和我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未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减轻或免予追究相关责任,不作负面评价。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在自贸试验区推行的改革举措,联动创新区具备实施条件的,可同步施行。联动创新区探索形成的改革创新经验,可向省自贸办申报制度创新成果,经相关部门评估认定后,在全省复制推广。联动创新区应结合自身实际,率先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总结形成复制推广典型案例。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自贸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