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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开展实施期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04日 09:26:06 发布部门:宿迁市科学技术局 收藏

  各区科技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发局,市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宿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宿科发〔2023〕17 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在2024年实施期满及延期验收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流程

  1. 项目承担单位对照合同目标任务及考核指标,按规定准备项目验收材料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材料、明确意见后及时报送市科技局。

  2. 项目验收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复后,由相应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3. 各项目主管部门应于11月30日前将管理范围内项目结题验收情况报市科技局(送各专项计划主管处室)。

二、有关事项

  1. 项目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实施情况,提出延期或终止处理意见并报市科技局。

  2. 市拨款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按规定自行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经费专项审计(审计报告格式见附件);不足30万元的项目,应提供项目经费决算表。

  3. 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采取会议验收方式,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专家意见应具体、明确,包括研究内容、技术指标、创新指标等完成情况以及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4. 验收材料一般应包括且不限于验收申请表、项目合同、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或专项审计报告、相关佐证材料、科技项目验收诚信承诺函等材料。

  5. 2021年以后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均应标注“宿迁市科技计划资助”(标准英文翻译:Supported by Suqian Sci&Tech Program)及项目编号(Grant No .***)。每项成果只能标注一个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编号。标注多个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编号的,默认为按照标注排序最前的项目的成果。

三、其他要求

  1.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验收材料(包括项目结题、终止材料等)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前后一致性负主体责任,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市科技局将对相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纳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2.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验收材料(包括项目总结结题、终止材料等)的审核把关,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等情况。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3. 验收材料按验收申请表、项目合同、项目工作总结报告、经济效益分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必须提供,其他类别项目可提供)、项目经费决算表或专项审计报告、相关佐证材料、科技项目验收诚信承诺函顺序平装成册(一份),由各项目主管部门集中报送至市科技局该类专项计划主管处室。

  联系方式:高新技术处  0527-84358662

  科研机构与成果处  0527-84358577

  农村科技处(社会发展处)  0527-84358959

  创新发展处   0527-84358661

  附件:

  1.宿迁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宿迁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总结报告(提纲)

  3.宿迁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

  4.宿迁市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报告(参考模板)

  5.项目验收申请材料有关注意事项告知书

  6.宿迁市科技计划项目终止申请表

  7.科技项目验收诚信承诺函

附件下载
附件1-7.docx

  宿迁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2月27日

(责任编辑:Mind)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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