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管理,扎实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精神和《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细则》(厦高办〔2022〕1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对2024年度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资格确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介机构条件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三)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二、申报材料
(一)《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附件1);
(二)事务所商事主体公示信息登记备案信息中“基本信息”截图(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在近一年名称变更的须附相关管理部门准予变更通知书)。获取方式:登陆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credit.scjg.xm.gov.cn),在“商事主体公示查询”中查询企业商事主体公示信息,截图打印基本信息(须含经营范围等信息);
(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花名册(附件2);
(四)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供核对用,复印件请按照花名册顺序摆放并加盖单位公章,证书封皮不用复印);
(五)人员证明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公司全员均缴纳社保的仅需提供1-2项证明材料,社保缴交不齐全的请提供1-4项证明材料,以下证明材料均可从税务申报系统中下载打印,样表详见附件3):1、2023年度1-12月全员社保缴纳汇总表(带税务电子章,提交材料现场核验真伪);2、2023年12月当月全员社保缴纳明细表(带税务电子章,提交材料现场核验真伪);3、2023年1-12月全员个税缴纳情况汇总表(请提供查询网页页面截图,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4、2023年12月当月全员个税申报明细表(可导出excel表格,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高企认定中介机构资格申请承诺书(附件4)。
三、相关说明
(一)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二)近三年有不良记录的机构不予受理;同时拥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格的人员仅可作为一家事务所的从业人员申报,不允许多头申报。
(三)对进入2024年我市高企认定中介机构资格推荐名单的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每家事务所当年度至少出具5份高企认定专项报告;具有出具高企认定专项报告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每人当年度至多出具30份报告。因此,每家事务所当年度出具高企认定专项报告的总份数,不超过具有出具高企认定专项报告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乘以30。
(四)当年度出具高企认定专项报告低于5份的事务所,将不再列入下一年度我市高企认定中介机构资格推荐名单;事务所出具报告份数,根据专项报告文号顺序号统计;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出具报告份数,根据专项报告上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签名后备注的出具报告份数顺序号统计,超出限量的报告不予受理。
举例:某家会计师事务所,推荐名单中具有出具高企认定专项报告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有6人,则该事务所出具专项报告的数量不应超过180份,即报告文号为“厦会专审〔2024〕第GQ180”之后的专项报告均不予受理;该所的某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的文号应在“厦会专审〔2024〕第GQ180”之内,并在签名后备注其出具报告份数(X/30),份数为(30/30)之后的专项报告不予受理。
(五)市高企认定办对满足申报条件的中介机构开展联合审查,审查推荐规则详见《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细则》(附件5),最终确认的推荐中介机构名单将分别报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成员单位等,并在“厦门科技局官网”发布。
(六)市高企认定办将组织对推荐名单内的注册会计师和税务师开展高企认定相关业务培训(免费),请各单位积极派员参加。
四、截止时间及受理方式
(一)截止时间
3月27日,逾期本年度将不予受理。
(二)受理方式
纸质材料集中受理(审核证件原件须要)
地点:厦门市虎园路2号科技大院5号楼612、616室
纸质材料集中受理时间:2024年3月25日-27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受理:厦门市高新技术发展协会
咨询电话:2053362、2025913、2052826、2052621
责任处室:市高企认定办(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
电话:2661606
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
2024年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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